自动拍摄的照片不一定都具有独创性
2016年10月22日09:2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收藏本文
随着拍摄技术的不断进步,由机器自动拍摄实现对客观真实的再现成为可能。由自动拍摄所完成的对拍摄对象的再现照片表面上符合非独创性照片的特征,即强调忠于客观真实的“纯粹复制影像”的操作。那么,能否当然断定该类照片非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呢?依据大陆法系严格的独创性标准,这类照片不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英美法系亦将完全由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排除在摄影作品范畴之外。其共同理由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由创作者独自完成而非自然生产。与之相反,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照片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较低,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机器自动再现拍摄的照片同样认定其具有独创性。
笔者认为,对于难以体现拍摄者的智力创造的自动再现拍摄的照片应坚持非具有独创性认定,对于照片本身能够体现拍摄者的创造性表达的自动再现拍摄照片仍可赋予其著作权性。因为,拍摄者在拍摄前的技术选择以及为拍摄需要付出的劳动,均不是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内容。当且仅当拍摄者对自动拍摄所进行的干预和选择,使得最终的再现照片能够彰显作者的创造力时,方可承认其具有独创性。可见,对于机器自动拍摄的再现照片亦不能一概认为其不具有独创性。
(以上分别依据《法学家》《法学研究》《法学评论》,陈章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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