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断文物非法进口的渠道

2016年10月28日08:53   新浪收藏   微博收藏本文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文物进口管理方面有一定改进,在第七十条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已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禁止和防止文物非法出境及进境。”这是我国在文物进口管理方面的重大改进。不过,笔者认为,这样的管理范围和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同我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完善文物进口管理,还需要更为细致和全面的制度来执行相关国际条约和履行国际义务。

  文物在国际范围内的非法流通对文物所有者的财产权,对国家和民族,甚至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权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在作为重要的文物产出国的同时,业已成为重要的文物市场国。虽然从实践中看,中国的文物收藏者在国际文物市场上更多地还是偏好于购买和进口原产自中国的文物,但是产自其他国家文物的非法交易并向我国非法进口的风险依然存在。因此,我国应承担起禁止和防范外国文物非法进口的国际义务。

  基于我国已签署的相关国际条约,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从国内法与国际法两个层面上完善我国文物进口管理体制。

  第一,在国内法层面上,完善文物进口管制。在既有的临时进口文物审核、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可以通过《文物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分层次、分级别地对不同进口文物进行管理。如对一般文物进口,审查是否具有合法的国际流通资格;对来自于战乱或其他文化遗产处于危险情况下的国家或地区的文物,采取临时措施禁止进口,防止我国成为文物非法交易的灾区;对于被盗文物,则直接根据相关国际条约禁止进口。

  第二,在国际法层面上,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积极同有关国家合作。近些年来,我国已经与意大利、西班牙、沙特等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文化遗产合作协议,就双方禁止和防止文物非法进出口进行合作。在此基础上,我国应扩大合作国家的范围。通过加强文物进口管制力度,维护国际文物市场秩序,进而保护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李源)

  来源:收藏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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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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