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而不买顽疾有法可治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09日 10:59 东莞时报 微博

  2012年春季拍卖会将在本月底收官,目前,大型拍卖会已经陆续结束,拍卖槌敲下去的那一刻,可能会创下一个让人咂舌的成交价,也可能带来让人头疼的“拍而不买”的问题。

  “拍而不买”是最近几年拍卖界声讨得最厉害的恶劣行径。4.255亿元拍出的齐白石《松柏高立图·篆书四言联》据说至今尚未付款;被一干中国人哄抬到5160万英镑(约合5.5亿元人民币)成交且刷新中国艺术品拍卖纪录的乾隆粉彩镂空转心瓶现仍躺在英国库房中“睡大觉”……  为了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拍卖公司也最大限度地采取了相应措施,诸如担保金一提再提、部分拍品甚至要求持“特殊号牌”才能竞拍或者将有拖欠历史的顾客直接拉入“黑名单”。

  中国收藏家协会玉器收藏委员会主任姚政认为,“拍而不买”不可取,但也是理性收藏的觉醒,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计划把那些“不诚信”的客户纳入黑名单则有失公允。

  现象:“拍而不买”近年特别多

  今年2月8日,艺术圈内知名微博“阿特小白”爆料:“10年前薛蛮子以美国天使投资者身份在国内主要拍卖公司拍得几百件艺术品后跑到美国,后又以"不喜欢艺术了"为由拒付画款,遭起诉后承认自己财富作假,使朵云轩、中贸等拍卖行差点关门倒闭,被拍卖界认定为"不受欢迎者"。其实那拒付的几百件作品今天早已是天价!”一时间,“薛蛮子”成为艺术圈关注的焦点,同时也使得拍卖行业中的结款问题重新受到关注。

  记者随后翻查了最近几年比较有名的“拍而不买”事件,发现这一现象几乎年年有,只是最近几年特别多。

  从中拍协公布的《2010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统计公报》,2010年度全国文物艺术品拍卖1000万元以上(含)成交拍品共有408件,截至填报日(2011年4月30日),只有237件拍品完成结算,结算率58.09%,其余171件尚未完全结算或未结算,涉及成交额55.55亿元。

  其实遇到“拍而不买”的情况,目前已经有法可依,只是“靠法律进行维权是拍卖行的最后选择。”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会长朱永平说。

  拍卖行应对:建立拒付款“黑名单”  

  “拍而不买”已经是各大拍卖行非常头疼的顽疾,可又没有办法完全根治,只好在拍卖会开始之前做一些防范措施。  国际上最早出台预防“拍而不买”制度的是苏富比(微博)。1971年,这家拍卖公司首次提出“拍卖担保制度”,拍卖行冒着风险自己拿钱出来担保。这一制度曾一度消失。

  去年秋季拍卖会,纽约苏富比要求竞拍者担保金的资金不能够来自信用卡,只接受带有银联标识的储蓄卡。近几年,国内几家大拍卖行中国嘉德(微博)、保利也已将普通号牌的担保金提高到50万元。

  北京匡时(微博)拍卖公司董事长董国强(微博)表示,为了减少“拒付”情况的发生,拍卖公司也最大限度地采取了相应措施,诸如担保金一提再提、部分拍品甚至要求持“特殊号牌”才能竞拍或者将有拖欠历史的顾客直接拉入“黑名单”。但尽管有措施采取,问题依然存在。

  藏家态度:“拍而不买”不可取

  拍卖行声讨藏家“拍而不买”的行径,业内绝大多数藏家也认为“拍而不买”的做法不可取,因为每一场拍卖会之前都会有几天的预展时间,在预展期间,藏家是可以到现场亲自鉴定藏品真伪。东莞一位资深藏家表示,既然在预展期间已经看好了藏品,在拍卖会上又举牌,那就说明是有心想要,最后又以各种理由拒付款,坏了行业规矩,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不过,也有藏家认为,“拍而不买”意味着理性收藏的觉醒。中国收藏家协会玉器收藏委员会主任姚政认为,“拍而不买”是近年来拍卖市场中常见的现象。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冲动的买受人突然冷静。二是拍卖的成交价格超出预期。三是竞买后心中不踏实,找不到权威的鉴定机构,找“专家”、朋友看图录,十个人有十种说法,顿时崩溃。

  “总之,我们不提倡"拍而不买",但"拍而买"一定是初学收藏者重新审视收藏途径后作出的理性抉择,是对拍卖现状的挑战。”姚政说。

  律师:根治顽疾要拿起法律武器

  尽管拍卖行做了种种防范措施,但仍然不能杜绝“拍而不买”这一顽疾。

  曾经写过《谁在拍卖中国》、《谁在忽悠中国》的著名作家吴树也认为,拍卖行的“黑名单”制裁难以行得通,要想改变“拍而不买”这种纠缠不清的状况,当务之急是“修法建制”,即修改《拍卖法》,去掉“免责”条款,建立一整套文物鉴定体制和标准,否则一切靠行业自律的说法都是鬼话。

  “靠法律进行维权是拍卖行的最后选择。”这是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会长朱永平的观点,他认为,我国《合同法》、《拍卖法》等都针对买受人迟付、拒付佣金或拍卖款等情况,规定了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的惩治措施。若买受人在拍下拍品后不付款、不领取拍品的,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条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买受人应当承担未付款的违约责任、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等。

  2010年度全国文物艺术品拍卖1000万元以上(含)成交拍品共有408件,截至填报日(2011年4月30日),只有237件拍品完成结算,结算率58.09%,其余171件尚未完全结算或未结算,涉及成交额55.5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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