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羡林故居被盗案两人受审(图)
本报讯 (记者 张媛)究竟是保护季羡林藏品?还是非法占有价值333余万的书籍等?昨日上午,季羡林北大旧居被盗案在一中院公开审理,季羡林生前身边人员王如、方咸如当庭否认盗窃。
涉案物品价值333万
2009年12月16日,季羡林儿子季承报案,称北京大学郎润园13号公寓季羡林旧居被盗。五天之后,海淀警方通报嫌疑人方咸如、王如已被刑事拘留。
案发前,现年48岁的王如是季羡林秘书李玉洁的干女儿,57岁的方咸如作为季羡林的管家,负责照顾季羡林的起居生活以及种花、养猫等。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12月15日20时许,方咸如在王如的唆使下,采用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季羡林故居中,窃取书籍、塑像等大量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的价值为333万余元。
检方称,王如在得知他人报案后,又与方咸如将所盗财物转移至他处。
被告人拒绝阅读起诉书
昨日上午10时30分许,王如、方咸如被带入法庭,戴着眼镜的王如高昂着头,大步走在前方。王如当天情绪激动,坚持拒穿号服。
由于方咸如方言浓厚以至于他的辩护人都听不清楚,因此王如的发言占了绝大部分。
由于情绪激动的王如质疑公诉人,下午3时许庭审被迫中断了5分钟。在审判长和辩护人的劝说下,她才平复情绪、配合法庭调查。
“我是按照季老生前对我的叮嘱!这关乎我的清白,关乎我的尊严!”王如当庭称,她收到起诉书后,因不认同指控内容拒绝阅读。被告人方咸如也否认了指控。
被告方认为,二人只是把物品从季羡林故居搬到了北大校园内的季羡林基金会办公室,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季羡林在2001年7月曾与北大签订赠予协议。被告人实际上是在保护季羡林捐给北大的国家资产。
检方建议量刑十年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由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公诉人建议量刑范围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诉人建议,法庭对方咸如酌情考虑,因为他和王如之间是复杂的共犯关系,在本案中起到比较次要的作用。
昨日庭审持续到下午6时30分许结束,此案将择日宣判。
■ 案件经过
“光明正大”拉走十余车物品
“满屋狼藉,书画等你让我拿的东西都不在!”2009年12月15日晚,方咸如破窗到朗润园13号公寓时发现了上述景象,在电话内向王如汇报。
王如称,2002年季羡林长期入住301医院后,就由她来照管朗润园13号公寓,方咸如负责具体干活。直到2009年6月,季承突然解雇了方咸如,并换了钥匙。
王如称,由于她跟方咸如的私人物品仍放在该房间内,且季羡林交代他们誓死捍卫物品,因此他们之前也曾在没有钥匙的情况下,撬开玻璃窗进入室内。
据目击证人称,在电话中得到王如授意后,方咸如“戴着手套”破窗而入,然后当晚搬走了大量物品。
王如称,他们二人在学校两名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用平板车拉走了物品,拉了十七八趟直到次日凌晨五六时许才忙完。搬完物品后,她又找人把物品都包装起来,并进行了清点和登记造册,然后又联系了中央党校等多个部门,暂存好上述物品。
对于这一经过,多名证人目击或被告知。王如自己也形容她是“光明正大”的,因为她认为当时造成满屋狼藉的八成是季承,她需要把物品拉走作为筹码,迫使季承交出他先行拉走的东西。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案发次日当王如听说季承报警后,她还不相信,因为认定“季承不敢贼喊捉贼”。
■庭审焦点
公诉人 “非法占有”
庭审中,公诉人提交了季承掌握的六份季羡林亲笔信或委托书,称“我以前给秘书李玉洁等的一切文件统统作废,委托季承处理”、“我从来没有做过全部捐赠”等。
正是因为掌握了上述材料,在季羡林生前时,季承就曾与北大接触要求返还物品。2009年6月19日,在多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北大将季羡林故居内的物品清点后交给了季承。
被告人 “保护藏品”
王如及其辩护人举证称,季羡林曾写下成立捐赠小组(组员不包括季承)的亲笔信。
辩护人曾提出,季羡林在2001年7月曾与北大签订赠予协议。
根据2001年的赠予协议和王如手中的亲笔信,王如方认为季羡林过世前已经把东西都捐赠了出去,并没有东西留给季承。
因此,被告方均提出,他们实际上是在保护季羡林捐给北大的国家资产不至流失。
我们做了好事,我们保护了流失的国有财产,我们为什么会进来!
———最后陈述环节时,被告人王如说。
即便是有人翻动了,那也是季家的物品,我有权处置,跟他没关。
———对于被告人提到的案发当晚进入室内后发现满屋狼藉,季羡林之子季承(由于他曾做本案证人,故无法出庭旁听)回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