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化善制寻求文化治理的起点

2017年09月01日 13:44 新浪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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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马健《文化规制论》

季玉群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文化领域也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逐步引入治理理念,正在走向从文化管理到文化治理的嬗变。从“管”到“治”,体现的是文化管理领域从管理理念到管理内容再到管理方式的全方位变革,因而不仅需要政策引领、实践规划,更需要学理层面的理论支撑。在治理理念下,如何对文化进行“建章立制”以促进文化的包容性发展,才能有效应对当今时代新技术和新观念所带来的治理环境变化造成的挑战,成为文化治理面临的现实难题。马健博士敏锐洞悉这一时代需求,潜心探索,厚积薄发,推出新著《文化规制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12月第1版),提出基于认同的文化善制范式,不仅对丰富和拓展文化治理的学术研究具有重要价值,而且通过其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文化规制改革的探索,以科学合理的文化规制方式为文化治理实践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具有解释力的起点。

  一、文化是否可以治理?应当在何种维度上进行治理?

  文化治理是文化在政治领域的一种重要形态,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践层面看,它兴起于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的文化管理体制变革。联合国和欧盟都曾在文件中有过对文化治理理念的阐述,其内涵是将政治领域“从统治到治理”的变革引入文化管理中,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多元合作,形成文化管理的“文化+治理”格局。国内相关研究一般将文化治理实践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对文化的治理,另一种是基于文化的治理,这两种研究取向分别强调文化的“规范”和“示范”功能,回答“文化何以被治理”以及“治理何以文化化”。

  从理论层面看,学界通常认为文化治理的学理性研究起步于福柯著作中的重要概念“治理术”。1978年,福柯在法兰西学院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到了“治理术”,强调“治理方式”不同于“统治方式”的一些表现方式,包括多元性、动态历史性、策略与机制性以及“自我”的向度等方面。1982年,福柯再次指出,“治理”并非仅仅意指政治结构或是国家的管理方式,相反它意指一种导引个体或群体行为的方式,广义来说,“治理性”就是一组权力关系以及得以让这种权力关系运作的技艺。台湾学者将文化治理概念引进中国学术界时,结合福柯“治理术”以及新的社会行为的调控和自我身份的形成机制,将文化治理界定为“藉由文化以遂行政治与经济之调节与争议,透过各种程序、技术、组织、知识、论述和行动等操作机制而构成的场域。”在文化治理的构架下,国家、市场与公民社会多元主体“通过主动寻求一种创造性文化增生的范式实现文化的包容性发展”,从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约束力和具有很强惩戒刚性的“管”,到突出国家、社会、个人的能动性和自主性,具有很强规训弹性的“治”,文化治理成为完善国家治理的新起点和新维度。

  国内学者偏向以文化的社会功能来界定文化治理,因而对“基于文化的治理”,即将文化引入治理以发挥文化的“示范”功能,有较大的认同和较多的研究成果,但对文化治理的另一种途径——“对文化的治理”,即通过对文化的治理发挥文化的“规范”功能,却有着不同的观点。关于文化最为普遍的观点是,文化是人的生活方式和以人为主体的精神生活的品质,“是为人类生命提供解释系统,帮助他们对付生存困境的一种努力”,文化使人们感受到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不应当被压抑和压制。有学者进一步提出“我们应当慎用‘文化治理’这个概念”,因为文化是由价值、信仰、风俗习惯和规范组成的一套思想观念和行为体系,而“文化治理”隐含着政治和权力的“文化霸权”,可能导致文化发展丧失多样性,变成只有一个“调子”和一种声音的文化沙漠,引发文化危机。文化是否可以被治理?应当在何种维度上进行治理?如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探寻促进文化体制改革的制度张力和工具活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成为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的文化战略问题。

  二、“对文化的治理”如何实现:文化规制的视角

  在相关研究中,文化治理更多地被理解为发挥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立德树人,以文化人”。但这一功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发挥,往往受到文化行政管制模式的制约。所以“基于文化的治理”是否能够达到“善治”目标,是以“对文化的治理”是否能够建构“善制”秩序为前提的。政府通过“对文化的治理”,实行对文化的监管和指导,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文化政治行为。尤其是当今时代面临转型社会和新媒体技术的多重冲击,多元化的价值立场、多渠道的传播内容和复杂化的利益结构导致文化认同感、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下降,如何通过对文化的“建章立制”克服传统凝聚力和共意形成机制的变化对思想文化领域产生的不利影响,回应当今世界将每个人裹挟其中的政治、经济、社会诸领域所发生的深刻变革,成为文化研究领域必须正视的重要课题。可喜的是,马健博士的新著《文化规制论》应运这一重大理论需求,从文化规制的概念及其辨析入手,以“为何规制、规制什么、效果如何、怎样规制”为主线,探讨了文化规制的中国范式,由文化规制的系统阐述回答了“对文化的治理如何实现”,为文化治理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切实的理论性思路和对策性建议。

  文化和规制都是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但这两个词的并列不是简单的语意叠加。从共时性维度看,文化规制是指文化规制结构;从历时性维度看,文化规制可指文化规制变迁;从静态性维度看,文化规制指向文化规则和文化制度;从动态性维度看,文化规制特指某种文化控制。“文化规制既不同于普通的间接司法干预,也不同于宏观调控的间接参数干预,而是直接的行政干预”,所以,文化规制的行政主体是拥有文化规制权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对文化的规制有其合理性,这也是对“文化何以能够被治理”的疑问的一种回应。但行政对文化的规制应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宏观层面的,应结合硬性强制手段与软性引导手段,方能既充分发挥优秀文化的积极社会作用,又遏制某些不良文化产品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文化规制可以回答“对文化的治理如何实现”,其逻辑起点在于厘清文化规制与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的区别。《文化规制论》将文化规制的行政主体、对应主体、利害关系人、客体、内容、依据六个要素进行基本逻辑结构的架构,用直观、清晰、简明的方式展现了作为“第三种规制”的文化规制过程和影响。 无论是在规制目标和规制原因方面,还是在规制机制和规制趋势方面,文化规制都与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有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对相对独立的文化规制进行系统阐述,可以增强对文化规制问题的解释力。

  文化规制的发生路径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自生自发的文化规制;一种是理性建构的文化规制”,前者是一种无意识的自发产物,后者是刻意为之的设计产物。文化规制影响着国家治乱兴衰之道,从中日两国现代化进程看,首先,文化规制不仅会单独发生作用,而且可能同其他政策共同发力,产生协同效应;其次,文化规制需要在解决短期问题和保持长期发展之间进行权衡,不能局限于对眼前冲突的迅速解决而不考虑未来发展;第三,“一刀切禁令”或者“善加引导的宽松政策”等不同的规制理念会造成迥异的文化后果。文化规制的发生路径与影响对国家文化治理有着很大的现实启迪。

  文化规制研究的重要环节是对其边界进行确定,目的在于调和规制者的权力与被规制者的权利,也即文化公权力和文化私权利的冲突和调和。学术界对文化与权力的关系的探讨源自安东尼奥·葛兰西的“文化霸权”概念,葛兰西认为,“事实上,必须把国家看作是‘教育者’,因为国家的目标就是建立新型的文明或达到新的文明水平”,所以在一个国家内,处于统治地位的国家部门会通过采取策略,让那些被统治阶级自觉地认同于统治阶级的文化。文化治理的理念就是要避免文化成为单一权力的工具,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所倡导的,以文化权利为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以文化权利作为实现文化多样性的有利条件,文化规制的边界意识和文化规制的可预期原则将对文化治理方式与效果产生积极影响。

  三、以基于认同的“文化善制”促进“文化善治”

  对文化的治理是将治理理念引入文化管理,推进文化公共行政从传统的管制模式转变为现代的治理模式,这是一个具有很强现实意义的治理转型,可以释放公共部门、私营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种机构和个人“对文化理解的不同声音”,以多主体的互动与合作形成相互认同,多元主体间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将成为文化治理得以实现的现实基础。

  但是,在政治发展、经济增长以及社会变迁过程中,我们的时代面临着深刻变革,出现了各种价值失衡、观念失范、社会失序的现象,如何通过具有价值规训和观念重塑功能的文化治理克服以上问题,实现政治系统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合理引导,成为文化治理能否实现“文化善治”目标的关键。

  《文化规制论》提出了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文化规制新范式——文化善制,以文化自律与文化他律的有机结合,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合作共制,达到文化自由与文化规制之间张力的最佳状态。提出“文化善制”,就是要在保障人们基本文化权益的基础上激发文化创造活力,抵御文化冲击所引发的各种社会文化危机。“作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文化规制正是决定国家兴衰的重要制度变量”,“从文化善制的角度来看,放松文化市场准入规制,协商文化产品内容规制,完善分界分类分级机制”,成为中国文化规制改革的大方向,也成为推动进一步的文化治理的制度基础。

  在《文化规制论》中,“文化善制”不是空洞的概念,它是由五个方面内容构成的文化善制范式形成的有机的体系。在这个有机体系中,认同是规制基础,被规制者和规制的利害关系人是规制重点,分界、分类和分级三分理念是通过解决规制边界问题、规制类别问题和规制程度问题实现规制善制的思想保障,对话机制、评估机制、监察机制和纠错机制是文化善制的机制保障,透明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问责性原则和适度性原则构成了规制善制的五大原则。整个有机体系支撑起文化善制的中国范式,不仅有利于文化善制的现实操作,而且可以通过文化善制,以合理的“对文化的治理”提升有效的“通过文化的治理”,最终促进实现文化治理的善治目标,由此,我们可以说《文化规制论》是推进国家文化治理的一部力作,为文化治理的善制范式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分析框架,也为多层次协同的文化治理运行和实现机制的政策优化提供了内生动力。

  (作者简介:季玉群,博士,副教授,东南大学公共管理系主任,东南大学文化治理研究所所长。)

  原载《人文天下》2017年8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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