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我为什么说艺术品拍卖是一项金融活动

2017年08月11日 13:54 新浪收藏
微博 微信 空间 分享 添加喜爱
刘双舟刘双舟

  包括做拍卖的人在内的很多人都认为拍卖是一种买卖活动,拍卖公司的工作就是为这种买卖活动提供中介服务。就连我国的拍卖法也明确将拍卖界定为一种买卖方式,即“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可见这种观点影响的深度和广度。

  将拍卖看做是一种买卖方式,这种认识本身并无问题。如果我们从拍卖的目的角度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艺术品拍卖与一般资产拍卖是有很大区别的。艺术品拍卖虽然表现为一种买卖,但是这种买卖的本质实际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一般资产拍卖的目的要么是为了生产,比如生产资料拍卖,要么是为了消费,比如汽车等日常用品的拍卖。但是参与艺术品拍卖的目的显然既不是为了生产,也不是为了消费,因为买回来的艺术品并不能作为生产新产品的原材料,也不会因为消费而归于消亡。艺术品拍卖属于二级市场,通常情况下,只有高等级的艺术品才能进入艺术品拍卖,尤其是在国际大拍卖行举办的拍卖会上,交易的艺术品很多都是传世精品。因此艺术品拍卖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也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收藏和投资。这就使得艺术品拍卖带有了较强的金融色彩。委托方(卖方)的行为目的主要是通过拍卖进行融资,而竞买人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拍卖来进行投资,拍卖公司其实就变成了一个为投资和融资进行服务的金融平台。

  西方的老牌艺术品拍卖公司早就认识到了艺术品拍卖的金融性质,因此在艺术品拍卖中开发出一系列金融服务。第三方保证金拍卖其实就是常见的金融服务。拍卖公司要求第三方买家在拍卖前就对拍品“不可撤销报价”,将拍卖活动变成了为委托方融资的金融活动。另外一种金融服务是拍卖行为客户提供的预付款业务,具体表现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拍卖行向委托人保证以某最低价拍卖成交,即在拍卖流拍情况下,拍卖行仍然会向委托人支付约定的最低价;另一种是事先达成一项以该艺术品质押融资的意向,如果流拍,拍卖行仍要向委托人支付约定的借款,但是以委托拍卖的艺术品作为质物担保。无论那种模式,都将保证委托人融资目的的实现,在质押融资法律关系中,拍卖行事实上承担了金融机构的职能。艺术品拍卖中还有一种金融服务,就是拍卖行联合真正的金融机构(比如银行)开展的金融服务。其具体模式是,由拍卖行做保证人,以拍卖的艺术品作为质押担保,由金融机构向买家提供资金支持。这有点像房地产按揭。这种模式可以确保买家支付,提高拍卖成交率。拍卖行可以获得佣金收入,银行可获得贷款利息,买受人可以解决融资困难且得到想要的艺术品,委托人与可以实现其委托拍卖的融资目的,这可谓多方共赢。艺术品拍卖中的这些金融活动均应属于艺术金融的研究范畴。

  西方大牌艺术品拍卖公司之所以能够几百年屹立不倒,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对艺术品拍卖金融属性的正确认识和巧妙运用。强调艺术品拍卖的金融属性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对我国的艺术品拍卖而言,具有很强的显示意义。一是有利于转变将艺术品拍卖仅仅看做是一种买卖活动的僵化观念,拓宽视野;二是有利于拍卖企业进行业务创新,扭转目前服务性质单一的局面。三是有利于开展艺术品拍卖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借助金融的力量,增强我国艺术品拍卖的国际竞争力。

扫描下载库拍APP

扫描关注带你看展览

扫描关注新浪收藏

推荐阅读
关闭评论
高清大图+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