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的文化艺术品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文化产品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原则。
第三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实行会员制。参与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应通过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注册成为会员。
第四条 在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进行的文化产品交易行为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参与方
第五条任何使用本规则在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参与文化艺术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推定已仔细阅读此规则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
第六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的交易参与方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及文化产品的实际状况,对自身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一节 文化产品
第七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上交易的文化产品,是围绕文化产品进行产品设计开发、产品挂牌上市含有的文化属性的文化产品。
第八条 下述物品不得进入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进行交易。
(一) 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挂牌的物品;
(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须经审批却未经审批的物品;
(三)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转让的物品;
(四)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扣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财产权利
的物品;
(五) 涉及欺诈、假冒或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物品;
第九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上交易的文化艺术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来源合法,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文化艺术品权属清晰无瑕疵;
(三)符合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的各项规定;
(四)根据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规定承担产品发行的相关费用;
第二节 文化产品挂牌申请与审核认证
第十条 文化产品挂牌申请应由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的挂牌机构向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化产品挂牌申请书;
(二)文化产品情况说明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文化产品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尽职调查的法律意见书;
(六)价值评估机构出具的文化艺术品的价值评估报告;
(七)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文化艺术品的检测鉴定报告;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文化产品的价值评估报告应对影响文化产品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包括但不仅限于文化产品的市场规模、市场趋势、收藏价值研究和时代背景等。
第十二条文化产品价值评估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应对挂牌机构提交的价值评估报告予以公示。价值评估报告仅用于该产品的信息披露,不成为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对该产品的任何承诺或认可。
第十四条 挂牌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为文化产品挂牌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鉴定机构等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的规定,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收到文化产品挂牌申请后,对其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审核合格的,由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审核不合格的,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退还资料,半年内不接受同一产品再申请。
第十六条 文化产品挂牌申请经交易平台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交易平台对该文化产品予以挂牌。
第三节 挂牌
文化产品挂牌机构文化产品
第十七条 挂牌机构应提交以下入场登记申请材料:
(一)《签署挂牌协议》;
(二)《挂牌产品说明书》;
(三)提供产品入库单,及仓储协议;
(四)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入场的文化艺术品须经由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认证的鉴定机构鉴定符合条件的方可正式办理入库。
第十九条 挂牌机构应向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支付相应费用一般包括审核费、挂牌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协议执行。
第四章 产品申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文化产品申购分为线上申购和线下申购两种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 文化产品线上申购,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先到先得。
第二十二条 文化艺术品交易线下申购,采用线下签署买卖协议的原则,需在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上注册为平台交易会员,并应确保把购买资金打入指定交易账户下,实行线上系统自动扣款,系统直接划拨相应资产。
第二十三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应以公告形式及时发布文化产品的申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申购时间、可申购总量、单一账户申购数量。
第二十四条 申购价格是指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确认得文化产品首日挂牌交易参考价。
第二十五条 交易会员应在申购日进行相应文化产品的申购。申购成功后,交易会员的交易账户内将被划拨相应数量的文化产品。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至11:30和13:30至15:30,注册时间,银商绑定时间与交易时间一致。出入金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5:3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最小交易单位以产品发行公告为准。
第二十八条 交易日因故暂停交易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并应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可以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并应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节 交易行为
第三十条 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受交易会员提交的转让/购买的交易申请,申请当日有效。交易会员提交的交易申请应视为交易会员向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方法完成结算交割并完成文化产品权属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交易申请应包括文化产品代码、名称、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以及平台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对文化产品实行价格波动幅度限制。原则上挂牌交易首日价格涨跌幅最高不得超过±30%,次日起日价格涨跌幅最高不得超过±10%,具体价格波动幅度限制以产品挂牌说明书中的规定为准。根据市场需要平台有权对特定或全部产品的涨跌幅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开盘价为当日文化产品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收盘价为当日最后5分钟所有交易成交的加权平均价,若当日最后5分钟无成交,则以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
第三十四条 交易时间内,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被撤销的申请,系统自动解除对交易会员相应的款项或实物的冻结。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申请自动失效。
第六章 结算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交易会员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所有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申购价款、交易价款、手续费均由指定银行统一负责监管。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在指定银行开设独立的资金结算账户进行结算交割。
第三十六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最小结算单位为人民币0.01元。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的交易资金结算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七条 在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上的文化产品实物数量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件。
第三十八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实行每日结算制度。当日交易结束,交易系统对交易各方的交易价款以及各项费用进行统一结算后,通过结算银行进行实际的资金划转。
第三十九条 交易会员应当在结算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签订银商绑定协议,实现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绑定。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与结算银行共同完成对交易会员的资金结算。交易会员应当向交易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各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四十条 入金是指交易会员将交易资金从银行账户转入交易账户。出金是指交易会员将交易资金从交易账户转入银行账户。
第四十一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的资金结算分为价款结算和费用结算两部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向交易会员收取的申购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仓储费、保险费等。保险费依照保险协议按日计算。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计算,其余费用标准以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相关公告为准。
第四十二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会员提供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四十三条 交易会员可以按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划转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可限制其资金划转:
(一)涉嫌重大违规,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或者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的;
(三)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四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不负责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的代扣代缴,也不提供发票。交易会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办理。
第七章 实物提货
第四十五条 文化产品实物提货的数量应是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规定的该产品确定交易单位的整数倍。
第四十六条 交易会员应通过其交易账户提出实物提货申请:
(一)交易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和13:30至15:30可通过其交易账户申请提货。交易平台通过审核后,交易会员申请提货对应数量的文化产品被冻结进入待交收状态;
(二)提货方式为交易平台指定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公司来进行邮寄,相关费用依照该产品的挂牌说明书中规定。
(三)提货交收日期,以各产品挂牌说明书中的规定为主。
第八章 产品退市
第四十七条 在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上的文化产品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应予以退市:
(一)有挂牌期限的,产品到期予以退市;
(二)按照挂牌产品说明书中相关规定的;
(三)非停牌情况下,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没有成交记录的;
(四)因法律法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
(五)其他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认为应该退市的。
第四十八条 产品退市前应由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发布退市公告。公告期满,该文化产品正式退市,持有该产品的交易会员按相关规定办理退市手续。
第九章 市场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交易会员的利益,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可以决定对特定的文化产品暂停或终止、申购和交易。对于暂停或终止交易的原因和恢复交易的时间,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将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发现如下情况,有权暂停或终止文化产品、申购和交易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行政命令、司法仲裁裁决,或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因市场情势变更已丧失相应条件;
(三)存在虚假情况或其他将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
(四)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认为应当暂停或终止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可以决定暂停或终止文化产品的申购和交易行为: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在上述情况下,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有权要求交易会员配合平台采取相应措施。因交易会员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交易即时行情等辅助信息。
第五十三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实行市场信息员信息采集制度,定时披露市场行情。
第五十四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所有,未经平台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五十五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可适时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控制风险。
第五十六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宣布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予以公告。由于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任何原因停止交易,应在恢复交易前发布公告。
第五十七条 交易会员应对自身的交易账户安全负责,任何使用交易会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交易会员本人的行为,由交易会员负责,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章 其他
第五十八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交易会员配合平台采取相应措施。因交易会员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时,会及时进行公告。
第六十条 本交易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文化产品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中心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文化产品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本规则有修订的,将于本中心网站上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大文化产业聚集平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