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文交所招募2017年“文化四板”推荐机构

2017年02月10日 09:55 新浪收藏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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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中宣部、中国证监会等九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中确定成立的国家级文化产权交易所及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也是中宣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意见》[中宣发(2011)49号]明确重点支持的文化金融“先行先试”的试点单位。

  “文化四板”是按照中央部委及深圳市委市政府对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在全国文化产业领域战略要求下,由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成立的中国第一个专注服务于文化产业、区别于沪深主板交易市场的场外交易市场和金融服务平台,致力于构建文化企业从“种子型企业”到“领军型企业”的良性发展梯队,为文化企业及项目全方位提供金融及非金融类孵化与服务。

  近日,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四板”2017年业务模式因全面升级,拉开了“百城战略”渠道大幕,开始面向全国招募“文化四板”各级推荐机构,希望邀请志同道合的合作对象一起促进文化与金融的深入融合。据了解,深圳文交所对于推荐机构有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有合法经营主体、固定的办公场地及专业的业务团队;

  2、有过文化产业、金融或子行业的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经营范围和有效的相关业务资格或资质,用有稳定的客户资源或行业影响力;

  3、有紧密合作的基金或自由基金资源,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资源;

  4、有良好的政府资源及协调能力,愿意承诺将本所“文化四板”业务作为公司主要业务推广,有能力按约定完成考核任务;

  5、最重要的是,要有热情,有理想,愿意同深圳文交所一起,帮助更多中小微文化企业登上“文化+金融”的列车,为文化企业对接资本提供更多机会。

  附:《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四板推荐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本所”)推荐机构的业务行为,提升推荐机构的业务能力与执业水平,保障挂牌企业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作为规范管理本所推荐机构考核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机构是指符合2017年度“文化四板”推荐机构合作标准且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本所审核批准和官网官微公示,愿意承接“文化四板”相关约定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推荐机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四板各级推荐机构。

  第四条 本所推荐机构采取集中管理制,所有各级推荐机构必须统一与本所签署协议并由本所授权,统一由本所管理。

  第五条 本所推荐机构拓展采取备案优先制,拓展区域备案有效期为一个月。

  第六条 本所各级推荐机构均无收费权限,所有收费由本所统一收取,再按协议及本办法的约定分佣。

  第二章 推荐机构分类及收费

  第七条 本所推荐机构采取五级制,分为:特别推荐机构、一级推荐机构、二级推荐机构、三级推荐机构和四级推荐机构。

  1、特别推荐机构:

  特别推荐机构是指在文化及文化金融领域有绝对优势资源,且该优势资源可与文化四板相结合的资源带入方,同时兼有文化四板推荐机构功能。

  2、一级推荐机构:(专板代理机构)

  一级推荐机构是指在专业领域专业板块运营“文化四板”业务的机构,负责专板行业资源整合及挂牌。

  3、二级推荐机构:(省级代理机构)

  二级推荐机构是指在单一省份独家推广及运营“文化四板”业务的机构,负责省内“文化四板”渠道的拓展及挂牌。

  4、三级推荐机构:(市级代理机构)

  三级推荐机构是指在单一城市独家推广及运营“文化四板”业务的机构,负责城市内“文化四板”渠道的拓展及挂牌。

  5、四级推荐机构:(县级或专区代理机构)

  四级推荐机构是指在县级城市或在专板下设专区推广及运营“文化四板”业务的机构,负责城市内或专区内“文化四板”渠道的拓展及挂牌。

  6、其他情况。

  第三章 推荐机构的审批、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推荐机构的申请条件: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有合法经营主体、

  固定的办公场地及专业的业务团队;

  2、有相关行业(文化产业、金融或子行业)从业经验,具备相应

  经营范围和有效的相关业务资格或资质,有稳定的客户资源或具备行业影响力;

  3、至少带入一支紧密型合作基金或自有基金资源,并与本所直接

  签订驻场服务协议;

  4、必须带入一家律师事务所、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及一家资产评估

  机构资源,并与本所直接签订驻场服务协议;

  5、具有良好的政府资源及协调能力;

  6、愿意承诺将本所“文化四板”业务作为其公司主要业务推广;

  7、能按约定完成考核任务;

  8、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推荐机构的审批:

  1、“特别推荐机构”须经本所分管领导审批;

  2、“一级推荐机构”须经本所分管领导审批;

  3、“二级推荐机构”须经本所上市业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4、凡本所核准的各级推荐机构,此推荐资格与身份不可转让;

  5、各级推荐机构必须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直接签署业务委托协议,各级推荐机构无权与其拓展的下级推荐机构签署业务委托协议。

  第十条 推荐机构的审批流程

  意向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推荐机构资质审核——缴纳管理费——签署业务委托协议——本所出具授权书——举办授牌仪式——官网公示

  第十一条 推荐机构日常管理

  1、本所对各级推荐机构实行常态化管理,推荐机构须经本所实地考察;

  2、推荐机构的负责人员及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后,持证上岗,方可从事“文化四板”相关业务。从业人员须在本所备案,并每个季度更新;

  3、各级推荐机构统一使用本所印制名片对外从事业务推广,不得私自印制;

  4、推荐机构应设固定人员对接本所(1-2名),定期参与工作例会及培训;

  5、一、二级推荐机构按季度提交工作总结;三、四级推荐机构按月度提交工作总结,保持与本所沟通;

  6、推荐机构所有与“文化四板”相关的宣传内容一律须经本所媒体中心审核,方可对外宣发;

  7、涉及如大型会议、论坛(200人以上)需本所配合支持的,须提前二周(十个工作日)以上提交需求清单。

  第十二条 推荐机构的考核

  1、特别推荐机构按合作协议完成考核;

  2、一级推荐机构考核期限为半年,每年至少完成50家企业挂牌,及举办一场行业高峰论坛;

  3、二级推荐机构考核期限为半年,每年至少完成100家企业挂牌,或每年完成5家三级推荐机构的拓展;

  4、三级推荐机构考核期限为三个月,每年至少完成3家四级推荐机构的拓展和30家企业挂牌(含政府推荐和保荐),同时配合文化四板产品推介公关活动;

  5、四级推荐机构考核期限为三个月,每年至少完成15家企业挂牌(含政府推荐和保荐),并配合文化四板产品推介公关活动;

  6、文化四板产权线上托管中心的板块代理兼“文化四板”推荐机构,等同于本办法的一级推荐机构(专板代理),管理费用每年10万元,原则上仅有推荐企业挂牌的权利,无拓展“文化四板”下级推荐机构的权利;

  7、各级推荐机构每年推荐的挂牌企业须保证三个层级:

  优质型企业:为已完成首轮融资或具有清晰商业模式并盈利的文化企业,占推荐挂牌企业总量的10%;

  成长型企业:为具有清晰商业模式并连续四个季度业绩持续上涨的企业,占推荐挂牌企业总量的30%;

  初创型企业:为成立满一年且具有成长空间的文化企业,占推荐挂牌企业总量的60%。

  8、二级推荐机构及下级推荐机构拓展的挂牌企业,以公司主体注册地进行划分;

  9、各级推荐机构在考核期内未达到业绩指标,本所有权取消其拓展资格,已缴纳的管理费不予退还。

  备注:2017年本所对各级推荐机构实行减半收取管理费的优惠政策;业务奖励为完成推荐挂牌企业任务量后,推荐机构将享有相应比例的业务奖励,奖励将按季度发放。

  第四章 推荐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推荐机构的权利

  特别推荐机构:

  1、享有本所“特别推荐机构”的名誉权;

  2、享有在约定事项内推广“文化四板”的权利;

  3、享有拓展一级、二级推荐机构(专板代理、省级代理)的权利;

  4、享有保荐驻场服务机构的权利;

  5、其它权利另行约定。

  一级推荐机构:

  1、享有本所“一级推荐机构”或“XX专板独家代理”的名誉权;

  2、享有在全国范围内指定专板从事“文化四板”推广的权利;

  3、享有拓展专板专区的权利(一事一议原则,须事前备案);

  4、享有保荐驻场服务机构的权利;

  5、享有本所驻场媒体配合宣传报道的权利,本所负责邀请,费用由推荐机构承担(企业挂牌宣传除外)。

  二级推荐机构:

  1、享有本所“二级推荐机构”或“XX省独家代理”的名誉权;

  2、享有在省内从事“文化四板”业务的权利;

  3、享有拓展三级推荐机构的权利(一事一议原则,须事前备案);

  4、享有保荐驻场服务机构的权利;

  5、享有媒体配合宣传报道的权利,本所负责邀请,费用由推荐机构承担(企业挂牌宣传除外)。

  三级推荐机构:

  1、享有本所“三级推荐机构”或“XX市独家代理”的名誉权;

  2、享有在单一城市从事“文化四板”业务的权利;

  3、享有拓展四级推荐机构的权利(一事一议原则,须事前备案);

  4、享有保荐驻场服务机构的权利;

  5、享有媒体配合宣传报道的权利,本所负责邀请,费用由推荐机构承担(企业挂牌宣传除外)。

  四级推荐机构:

  1、享有本所“四级推荐机构”或“XX独家代理”、“XX专区独家代理”的名誉权;

  2、享有在县级城市或专板专区内从事“文化四板”业务的权利;

  3、享有保荐驻场服务机构的权利;

  4、享有媒体配合宣传报道的权利,本所负责邀请,费用由推荐机构承担(企业挂牌宣传除外)。

  第十四条 推荐机构的义务

  所有各级推荐机构:

  1、有遵守本所相关规定、政策、管理办法的义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推荐机构,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本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有维护本所良好声誉的义务;

  3、有积极推广本所“文化四板”挂牌业务及按本所要求宣传的义务;

  4、有遵守本所收费标准并照章执行的义务。

  第五章 推荐机构的撤销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本所有权利取消推荐机构资格。

  1、推荐机构私自签署下级代理机构,并收取费用的;

  2、推荐机构在推广拓展业务过程中,擅自以本所名义承诺或承揽与本所“文化四板”相关的业务,并给本所造成负面影响的;

  3、未经备案或批准,擅自使用本所名义对外宣传的,并给本所造成负面影响的;

  4、推荐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统一管理的。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1、未经本所审批同意或取得相关资格与授权,擅自越级进行业务拓展的推荐机构将责令停止该业务,并对责任推荐机构保留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若推荐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侵害本所或挂牌企业合法权益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所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八条 试行至2017年12月31日。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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