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四板线上托管平台产品集中保管办法(试行)

2017年10月23日 13:16 新浪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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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进行的文化四板产权线上托管业务,保障平台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文化产品安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所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保管委托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文化产品标的的所有权人。

  1.3 本所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为各类来源合法的文化产品标的提供集中保管服务。在本所上线的文化产品标的,必须申请集中保管。

  1.4 本所保管文化产品标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消费品、收藏品、工艺品、出版物及综合艺术作品等来源合法的文化产品标的。

  1.5 本办法所指保管方是本所或本所指定的对文化产品标的进行保管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机构。

  1.6 本办法所指接收是指保管方根据本所审批通过的委托保管申请材料办理文化产权标的入库的行为。

  1.7 本办法所指提货是指保管方根据持有人出具的产权凭证办理文化产品标的出库的行为。

  1.8 保管方保管文化产品标的实行权属不变,有偿保管的原则。

  1.9 申请人需与保管方签订《委托保管合同》,方可办理文化产权标的委托保管。

  第二章 保管库管理

  2.1 保管库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化产品标的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

  2.2 文化产品标的保管场所实行24小时监控。保管库外半径两米内设置固定值班岗,实行24小时轮值。

  2.3 保管库钥匙和门禁卡/密码由两位以上保管库管理员(以下简称“库管员”)分别持有。

  2.4 文化产品标的按科学方法分类存放。存放位置依次分为架/柜、栏、格。保密性与经济价值贵重的文化产品标的,设立专库或专柜予以重点保管。

  2.5 库管员每月应进行保管库文化产品标的盘点,每月初上报盘点情况。

  2.6 库管员应严格执行文化产品标的安全检查制度,建立保管库巡查日志,定期检查保管库及周边安全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化产品标的损伤需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领导和本所;发生火灾、文化产品标的失窃等案件,负责安全的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第一时间通知本所,并报告公安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2.7 库管员应严守保管库保密规定。非库管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保管库。经批准者应由库管员陪同入库,并做好登记签字。

  第三章 附 则

  3.1 指定保管机构保管文化产品标的需按照本所保管制度执行。

  3.2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3.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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