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迪安被告抄袭案 原告证据不足遭法院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30日 12:03 新浪收藏

  新浪收藏讯 2010年11月26日,广受社会关注的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被告抄袭案在北京市二中级院有了判定结果。法院认为原告黄以明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范迪安侵犯其著作权,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则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6000元,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并在其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声明。

  庭审中,原告出示的40余份证据材料,杨大民律师认为均是各大媒体对事件相关的报道以及相关的保全公证书,并不能证明范迪安是否产生过剽窃原告作品的行为。

  法院认为,黄以明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到法律保护。黄以明提出萧长正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称范迪安侵权,也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原告虽提出范迪安侵犯其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主张,但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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