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博物院院徽被诉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15日 10:09 中国文物报

  2005年适值故宫博物院建院80周年,为了传达故宫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促进故宫博物院的形象建设,故宫决定采用新的院徽标识。早在2003年初,按照先在院内招标,后在社会上招标的预想,首先在院内公布了故宫标识的设计招标启事,院内一些员工应征提出了竞标设计稿。到2004年5月,故宫向社会公布了《故宫博物院院徽标识设计征集启事》,公开征集院徽标识的设计方案。从启事公布后,到投稿截止日2004年9月30日,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及海外的应征设计方案2788件。洪某、项某、朱某在见到故宫博物院的院徽征集启事之后,进行了创作设计,并在投稿截至日期内按照启事中的设计要求和投稿要求,将设计稿寄送至故宫应征。

  由国内平面设计、文物、建筑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依照“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经过多轮评审,至2005年1月19日,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初审确定了22件入围设计方案,又经复审,再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22件入围设计方案中评选出6件。1月25日至2月15日,6件设计方案在故宫网站上进行了公示,请社会公众投票并发表意见,以作为确定中选方案时的参考。经评审委员会多数专家的评审,认为公示的六个设计方案均不适宜选作故宫院徽使用。最终,根据评审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并参考公众意见,故宫经慎重研究,决定本次院徽征集活动最终中选方案空缺。根据《征集启事》的规定,网上公布了入围的22个设计方案的设计者名单,并颁发了入围证书。

  由于院内招标和社会公开征集院徽的活动均没有产生中选方案,而八十周年院庆已经临近,经过调研和比较之后,故宫决定委托北京理想创意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设计院徽标识,并于2005年5月23日签订了委托设计合同。北京理想公司特邀艺术顾问邵柏林先生,早在1985年故宫博物院建院六十周年时,就曾主持设计了《故宫博物院建院六十周年邮票》,获得金奖。北京理想公司组成了以邵柏林先生为首的设计团队,在较短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了委托设计工作,设计方案获得故宫的认可,最终正式启用为故宫博物院院徽,院徽的著作权归故宫博物院享有。

  当故宫在2005年7月18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发表了院徽标识并正式启用之后,洪、项、朱三人将自己的设计稿与故宫最终采用的标识进行对比,认为二者在设计理念、设计框架和设计风格甚至色系上都基本一致,认为两件作品的主体部分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在与故宫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三人于2005年10月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故宫博物院停止使用其所发布的院徽标识,并要求两被告对其进行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六万元。

  故宫博物院在答辩状中详细解释了本次院徽征集的过程,并且说明,故宫在公开征集院徽的活动中和以后委托北京理想公司进行设计的合同中,始终把著作权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而体现在启事和合同条款中。早在院徽公开征集活动开始之时,就要求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签署了《保密保证书》。北京理想公司的委托设计方案提交后,故宫又组织专人对向社会征集的全部以“宫”字为基础的设计方案进行了认真对比、复核,确认没有抄袭的问题,才最终选定。因此,故宫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此外,故宫在答辩状中还指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并不包括创作思想和创意,而只保护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原告所称的设计理念、设计框架和设计风格,都是指的创作思想的范畴,而不涉及作品的表达形式。以汉字“宫”字作为院徽的标识设计基础图案,在不涉及具体设计图案、线条、色彩,即表达方式时,原告对用“宫”字做设计方案这一构思没有独占的权利。而当对原告的设计方案和故宫最终采纳的院徽标识进行对比,则可以发现故宫的院徽标识具有自己的独创性,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在对原告的涉案作品与被告理想公司设计的院徽标识进行对比之后发现,虽然二者在整体结构上均采用了篆书“宫”字形的设计元素,但是在“宫”字一点、两“口”、宝盖框架、颜色的表达形式均存在明显的差异,而且“宫”字的篆书字形属于共知公用的素材元素,因此法院认为二者不相近似。

  鉴于被告理想公司的院徽设计与原告的涉案作品不相近似,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理想公司接触了原告的涉案作品,因此原告指控被告故宫、理想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和修改权并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洪某和朱某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故一审判决生效。项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但是在二审过程中,项某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故宫院徽侵权,因此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这一案例,可以使我们获得如下启示:

  第一,著作权保护在博物馆行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博物馆应当进一步发掘自身文化资源,加强对自身著作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应当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例如在进行标识设计时,要注意对他人著作权的保护,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以免产生侵害他人权利的结果。

  第二,本案中,故宫在进行院徽公开征集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征集启事,而在此后的具体征集工作中严格按照启事办事,没有任何违反启事内容的行为。而在院徽最终的设计和确定过程中,故宫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院徽标识是否侵害其他投稿设计人进行审查,这都构成了故宫最终在诉讼中获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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