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窃贼能否躲过无期 就看被盗文物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7日 13:36 中国网

  中国网5月17日讯 5月8日发生的北京故宫展品被盗案,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在展品被盗58小时后,也即5月13日19点40分,北京市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在丰台区一网吧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名叫石博魁,系男性,1983年出生,籍贯山东菏泽,在北京居住四年左右,当时他以游客的身份进入故宫作案,警方通过指纹比对,在一网吧将其抓获。经初步审查,该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他自己交代,他的主要作案动机就是缺钱。目前,该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表示,目前已追回6件被盗展品,还有3件展品仍在追查。据悉,嫌疑人石柏魁共盗窃9件展品,案发后,警方在故宫院内找到其中两件散落的展品,一件稍有损坏。控制石柏魁后,警方陆续找到被盗的4件展品,目前尚有3件被盗展品仍在追查中。

  据媒体报道,这次的故宫盗窃案,被盗展品据说估值数千万,是1949年建国以来,北京警方有记载的第六起故宫盗宝案。而前五任故宫大盗的下场很类似——不是死刑,就是无期。第六任故宫大盗将面临什么样的下场?这也成了大家最近比较关注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能否躲过无期徒刑 取决于被盗文物价值及丢失的文物能否追回

  据媒体报道,这次失窃的展品都是来自故宫博物院引进的临时展览“两依藏珍选粹展”,都为香港两依藏博物馆所有,大都是上世纪中期的中式木器、家具一及西式化妆盒、手袋等,全部为金银制品,镶嵌各类宝石,保守估计价值也有几千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规定: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同时,为了执法统一,公检法三个部门还就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联合作出了具体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对于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根据《解释》第六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媒体报道准确,被盗的7件展品估值数千万,盗窃数额无疑已经达到并且远远超过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新修订的刑法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石博魁盗窃像征全国文物最高地位的故宫,在全国造成了巨大影响,同时,其将所盗的部分文物随意丢弃,至今未能全部找回,而且还造成部分文物损坏。如果其所盗文物涉及涉及国家一、二级文物,且这些文物在法庭审理终结前,仍然无法找回,那么其最后所受刑罚将肯定是非常重的。

  (作者:陈凯 全国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民盟北京市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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