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曾郭庆祥案二审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09日 04:01 大江南收藏

  公众广为关注的“范郭案”二审6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前去采访的数十家媒体却吃了“闭门羹”,只得在法院门外等候。

  在长达两小时的谈话后,法官宣布不会开庭,让双方等待法院宣判。郭庆祥表示,无论官司输赢,他都会继续写文章对范曾的作品进行艺术批评。

  当天,郭庆祥代理人富敏荣还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新证据,是在一审宣判后,范曾的代理律师薛秋红接受《北京晚报》记者采访的一篇报道。文中薛秋红明确说,范曾和郭庆祥官司之前没有私人恩怨。

  最新二审>>>

  郭庆祥递新证否认恩怨

  6日举行的二审法庭谈话结束后,郭庆祥代理律师富敏荣、钟楠首先指出,二审以所谓“谈话”名义进行,实际上拒绝公开审理,二审法院在程序上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原则相悖的,因为这原本是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

  据介绍,当天的谈话就是一个完整的开庭程序,庭审内容为事实调查、法庭调查、询问双方有无新的证据、是否愿意调解等。主要谈了三个问题,一是“流水线作画”在一审未被认定或否定,双方律师就此辩论,范方代理律师认为几个作者一起作画才叫“流水线作画”,而郭方代理律师则认为像范曾那样将十几张宣纸排于墙壁复印式作画就是“流水线作画”,这一事实即为郭本人亲眼所见,又有范曾学生崔自默在网上公布的照片为证。

  二是郭庆祥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郭方此次提供一新证据,是在一审宣判后,范曾的代理律师薛秋红接受《北京晚报》记者采访的一篇报道。文中薛秋红明确说,范曾和郭庆祥官司之前没有私人恩怨。郭庆祥代理律师指出,主观恶意是构成侵权的重要原因,文艺批评、学术争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就在于此。

  三是贬损性评价是否就是“侮辱”,郭庆祥和文汇报代理律师张移均认为,任何批评都有贬损性,如果将郭文中基于事实所使用的“炫才露己”、“逞能”、“才能平平”等词语认定为“侮辱”,那么今后文艺批评除了唱赞歌之外还能做什么呢?这势必将妨碍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文艺批评的自由,正当的舆论监督也无法开展了,这与宪法精神显然是冲突的。

  庭审最后,郭方表示不愿意调解。郭庆祥表示,这场官司无论输赢,他都会继续写文章对范曾的作品进行艺术批评。他说:“范曾的‘流水线产品’就是普通商品,永远不能成为艺术品的。他的这些东西终究要被艺术市场驱逐出去,时间是最好的判官。”

  北京市一中院将不再开庭,此案按程序应在合议庭作出评议后一月内作出判决。

  康宏志

  一审回顾>>>

  范曾赢郭庆祥表示上诉

  2011年6月13日,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中要求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且赔偿人民币7万元。郭庆祥告诉记者,这个判决不公平,为了维护正常的文艺批评以及文艺批评家的权力,一定要上诉。

  郭庆祥称,流水线生产的作品不是艺术创作,也一定不是艺术家的情感表现,因为它是一个类似于工厂机器复印的过程,没有情感内涵,不具备艺术感染力,更不具备时代精神。

  据了解,2010年5月26日郭庆祥在《文汇报》争鸣栏目发表署名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表示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没有点名地批评了当前美术界存在的“流水线作画”现象。

  郭庆祥在文章中写道:“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子、屈原、 谢灵运、苏东坡、钟馗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这样的作品是经受不住时间的考验的,没有真正的艺术价值。”

  2010年9月,范曾一纸诉状将郭庆祥及《文汇报》告上法庭,要求郭庆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并要求《文汇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郭庆祥观点>>>

  观点1:

  真正的艺术创作需要真情的投入

  今天我要强调的是,画家自己画画,文人自己做学问,这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别人不会管。但是,他们一旦成为公众人物,其言行就要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

  范曾几十年来,把提前设计好的商标符号,说成是自己的风格,愚弄欺骗大众。把自己当成了简单劳动的复印机,批量复制、生产自己的美术产品,更是把艺术创作当成了标准化生产的“零件装配”流水线,画眼即十张画眼、画手即十张画手、画脚即十张画脚,层层“装配零件”而制作、成批生产。艺术创作就不是熟练操作,真正的艺术创作,需要艺术家真情的投入,也需要不断的创造力和时代精神,才能打动和感染人。所以,范曾的这些自己复制自己的商业美术产品,就等同于印刷品,就是行活,不是赋予作品思想的艺术创作,也根本就不是艺术创造,就是彻底的“伪艺术”。

  文艺评论家、上海政协常委毛时安在上海研讨会上表示,范曾的流水线批量生产的作品,根本就不是艺术品,和艺术创作也根本就没有关系,它就是一件普通的商品。

  观点2:

  “流水线”作画是对中国文化的伤害

  范曾的好友刘传铭先生曾披露范曾自己所说的“内靠官僚,外靠奸商”就是其一贯的“座右铭”,就是靠“拉关系”、“攀地位”、“做明星”来炒作自己。他没有时间搞艺术创作,也没有精力搞艺术探索,他利用公共媒体炒作、包装、粉饰自己,把自己生产的商品吹捧成艺术品。

  而且范曾的流水线作画现象在美术界不同程度地存在,并呈愈演愈烈之势。这是对作为国粹的中国画传统艺术的伤害,也是对中国文化的伤害。

  同时,这些“伪艺术品”就是艺术市场的“达芬奇”,把流水线下几十块钱的普通商品卖出了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天价,也就是行业欺诈的行为,侵害了包括艺术品投资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也玷污了大众对艺术的崇敬之心。

  观点3:

  文艺批评勿成为变相的文艺表扬

  文艺批评作为一种特殊的舆论监督,也有其自身的规律。对于艺术作品和艺术家,如果不能对作品、创作方式、创作态度进行批评,那文艺批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谓的文艺批评也只能是变相的艺术表扬了。而原审法院将正常的甚至是不点名的文艺批评判定为侵权。如此判决生效,文艺批评界中,还有谁敢站出来说真话?

  李长春同志以及文化部部长蔡武同志在最近发表的讲话中均指出,目前文艺批评界存在着一种不正常甚至不健康的现象,存在文艺批评庸俗化甚至商业化的倾向,不管作品质量真正如何,一味评功摆好,甚至屈从于金钱和利益。

  其实,范曾的流水线产品就是普通商品,永远不能成为艺术品,他的这些东西终究要被艺术市场驱逐出去。

  我希望这起官司也能给艺术创作和文艺批评带来些思考,提醒艺术家自觉担当起艺术创新的责任,创作真正有生命力的艺术作品。

  郭庆祥上诉状(节选)上诉人:郭庆祥,男,余略。

  被上诉人:范曾,男,余略。

  被上诉人: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住所地上海市威海路755号。

  法定代表人:胡劲军,社长。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2011)昌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对被上诉人范曾的原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事实和理由:

  原审混淆了艺术批评、学术争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原审判决认定:“《郭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

  对此,我们不予认可。

  涉案文章是一篇学术争鸣文章,是一篇针对美术界的文艺批评文章。

  原审竟然认为,对“诗、画、书法、作画方式”等也不能做贬损的评价,实在是令人瞠目结舌。

  上诉人文章发表于《文汇报》“争鸣”栏目,旨在呼吁回归艺术家的本质属性,按照艺术发展规律规范艺术行业,保证我国艺术事业的正确方向。上诉人在涉案文章所称的流水作画、高调亮相媒体、画作价格极高等均是客观事实,所发表的意见也均是出于善意,旨在呼吁回归艺术家的本质属性“拿作品说话”。文中不可避免的对被上诉人范曾的作品、创作方式、创作态度等进行了评价,这些评价虽然是负面的,但仍然没有脱离学术批评的范畴,而且上诉人在涉案文章中也没有对被上诉人范曾进行点名,足以说明上诉人并无恶意。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流水线作画”是否存在?这是引发本案的一个关键性问题。这一方面是上诉人亲身经历,有崔自默公布的照片为证,又有证人赵刚的证言作为佐证。文艺批评家解玺璋先生也曾在《北京日报》撰文指出“我是有幸瞻仰过范曾先生画作的,确如郭庆祥先生所言”。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也在原审庭审中表示,“流水线作画”是范曾先生的一种创作习惯、创作方式,当庭自认了范曾先生确有流水线作画的行为。这足以说明,上诉人在涉案文章中所述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此外,文章中提到的高调亮相媒体,画作价格极高等也均是客观事实。

  “流水线作画”是否是艺术创作,是否具有艺术价值,也属于学术争鸣的范畴,可以讨论。上诉人郭庆祥先生认为,流水线批量作画的方式,根本不是艺术创作。而原审判决刻意回避“流水线作画”这一事实,却将上诉人基于这一事实而发的评论判定为侵权,这样的判决好似空中楼阁,根本没有依据。

  判决书提到,文章对被上诉人作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据此认定文章侵权。

  我们认为,原审判决的定性是错误的,混淆了“贬损”和“侮辱”的界限。

  所谓“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结合上下文可知,是针对被上诉人流水作画、高调亮相媒体、画作价格极高的事实,对其艺术造诣、创作方式、创作态度(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艺术价值)等作出批评。既然是文艺批评,“贬”原本就是题中应有之意。如若“贬”就构成侮辱,那岂非所有真正意义上的文艺批评都构成侮辱?

  上诉人坚持认为:既然是艺术评论,就存在褒贬。一审原告范曾作为作者对贬责的评价当然有义务承受。况且,范曾并非是一名普通群众,而是一位公众人物。他的使命和价值就在于向社会传播自己的作品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这样他就要有足够的准备来接受和容忍人们的各种评价,包括负面评价。而上诉人作为收藏家、批评家,对于文艺领域的现象当然有艺术批评、舆论监督的权利,这也是宪法赋予上诉人言论自由的体现。

  原审判决将“贬损”与“侮辱”混为一谈,是对言论自由的粗暴干涉,也是对文艺批评的恶意打压。如果像现在的一审判决那样,在学术批评中使用一些贬义的言辞,进行一些负面的评价,就判令善意的批评者承担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那么,谁还愿意、谁还敢冒着吃官司的危险,去推进艺术和学术的进步呢?

  原审认为:“因郭庆祥曾收藏范曾的作品,二人系交易的双方,交易行为中存在商业利益,故郭庆祥称其文章为纯粹的文艺评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影射上诉人怀有恶意,其逻辑是错误的,结论是荒谬的。

  第一,所谓的交易行为发生在1995年,距文章发表整整15年,以1995年的一次交易推论说2010年发表文章的动机存在“商业利益”,岂非滑稽?

  第二,按照原审法院的逻辑,发生过交易行为就不能进行批评,这样的逻辑不仅可笑,也是对消费者的绑架。消费者买了不满意的商品,难道还不允许对商品质量进行批评了吗?恰恰相反,正因为买过被上诉人的画,看见过被上诉人流水作画,所以上诉人才更有批评的资格,其所反映的问题才更显真实。

  而且,上诉人所列举的“流水线作画”、高调亮相媒体、画作价格极高均是事实,完全可以对被上诉人范曾指名道姓,但上诉人却并没有在涉案文章中点名,仅仅是就事论事,对这一现象进行批评。这足以说明上诉人不存在故意贬损范曾人格的意图。因此,上诉人在主观上也并没有过错。

  网友态度>>>

  八成网友挺郭 其批评是正常文艺批评

  范曾状告郭庆祥案引起广泛关注,一审判决后,文艺界尤其是文艺批评界反响强烈。

  原人民日报副总编周瑞金说,一审判决令人惊诧,是“对本已命悬一线、极其脆弱的文艺批评的致命一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认为,事实是唯一的,观点是多元的,既然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判断我们评论和意见,法院又怎么能把某一个立场当做法律来强加于全体人身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郭庆祥的批评是正当的,名誉权侵权主要是诽谤和侮辱的问题,他认为诽谤要传播一个虚伪的事实,侮辱是说一些言论或者做一些动作让人特别没有尊严的情况,但它们的前提都是言论自由或者是表达自由。

  新浪网近期针对此事件进行了一次投票,截至9月4日,共有3626人参加了投票,投票结果显示:79%的人认为郭庆祥对范曾的批评属于正常的文艺批评;14.1%的人认为不属于正常的文艺批评,另外有6.8%的人认为很难说。羊晚

  专家点评>>>

  艺术领域,法律的边界在何处?

  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日前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郭庆祥赔偿七万元人民币,并向范曾书面道歉。

  必须承认,我被这一判决震慑住了,甚至不得不把仅有的一张存折翻出来,借以掂量掂量自己言论的分量。因为前不久我也曾在报上撰文,对范曾的画艺提出了批评。按照法院判决书的意旨,在那篇题为《说说范曾》的文章里,我是不是也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呢?

  作为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法律对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中当然也包括艺术活动。但是人们应当清楚,法律深入社会不同领域的强度是不一样的。禁戒肢体暴力,法律的强度极高。可是针对横穿马路的行为,法律的强度就明显降低了。

  同样的道理,在艺术的自治领域中,法律的作用也应该是有限的。艺术活动自有独特的价值与法则,任何别的社会活动都不可能在取代它的同时不损害艺术本身,即便是法律也不例外。因此,法律为艺术活动提供的应是基本的服务,即“公正”。至于像范曾的艺术成就有多高,诗书画的品质究竟如何,作品是否具有艺术价值等问题,法律既无判断的能力,也无裁决的权威。如此,法院又怎能分辨什么是贬损,什么是批评呢?

  至于法院因范郭二人存在交易行为与商业利益,即裁断郭庆祥的文章不是纯粹的文艺评论,怕也是对法律精神的一种悖逆。试想,假如我因买到遭虫蛀的黄瓜,向菜贩提出批评,难道这一定不纯粹吗?更极端一点,如果一个人找零时收到另一个人的假钞,是不是也不能抗议,仅仅因为他们之间存在交易与利益?

  一纸判决,让我被迫做出反省,思考艺术批评的边界究竟在哪儿?但最后我却不得不质疑,在艺术的领域里,法律的边界又在何处?

  西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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