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失窃案一审将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19日 09:40 中国广播网 微博

  中广网北京3月1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微博)《新闻纵横》报道,今天上午9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对震惊全国的故宫(微博)失窃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1年5月8日,被告人石柏魁潜入故宫,窃取“香港两依藏博物馆”正在展出的多件展品,至今年2月17号此案开庭,仍有3件没有找回。公诉机关指控石柏魁犯盗窃罪,并建议法院从重判决,而辩护人认为公诉方指控证据不足,不应对被告人从重判决。

  辩护人:对公诉人起诉盗窃罪罪名不持异议

  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被盗物品价值认定,盗窃罪最主要的表现是一个盗窃数额,被盗的物品比较特殊,不属于文物,属于一种收藏品、艺术品,侦查机关经过补充侦查,也没有对九件物品作出一个客观的价格结论。公诉人在法庭上指出,被告人石柏魁盗窃地点为北京故宫博物院,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后果严重,所窃物品均用黄金、铂金、钻石、宝石等贵重材料制成,出自名家之手,非常珍贵稀有,具有不可复制性。如何认定盗窃数额的问题,公诉机关最后选择的是投保金额。

  公诉人:相关鉴定机构、业内专家难于评估,但是被告人石柏魁从故宫窃取的9件展品投保金额达到人民币41万元之巨,而且我们不得不面对3件物品已无从查找的现实,最终15万保险损失已成必然。

  辩护人对公诉人起诉的盗窃罪罪名不持异议,但是强调,盗窃罪量刑重点是盗窃物品的数量和价值,公诉方按投保价格指控证据不足。

  辩护人:我们一再强调投保的价值不能作为盗窃财产的价值,保险合同是商业行为,差不多就给你保了,差不多就给你保了,但是对于定罪量刑的财产价值来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同类产品的依据同类产品,没有的只能走鉴定和评估。根据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说明中明确提到,北大宝石鉴定中心和北京市价格认定中心都明确拒绝了所失物品的价格评估,理由是真假难辨,出处不详。

  对此,公诉人提出反驳,指出被盗物品在投保时经保险公司和两依藏博物馆双方认可,时至今日保险公司对此未表示异议,投保数额真实地反映了被盗物品投保时的情况,而损害后果是客观存在的。

  专家:盗窃罪量刑必须讲究盗窃数额

  因为盗窃案发生在故宫,这个特殊的地点会不会加重对石柏魁的量刑?就这一点控辩双方也是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石柏魁盗窃地点为北京故宫博物院,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后公诉人建议法院在十三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间对被告人量刑。而辩护人则认为不应因为偷的是故宫,就重判。我们来听一下。

  辩护人:只是一个普通的盗窃案,只是发生在了敏感的地方,我想在故宫里偷东西也看要偷什么,被告事前并没有预谋,也没有精心策划,他没带工具,也没背个包,他甚至盗窃的目标都不明确。就其犯罪手段来讲也并不恶劣,被告人本身并不会飞檐走壁,也不身怀绝技,他只是碰上了故宫管理漏洞而已。

  一审法院到底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还是会采纳辩护人的意见。目前,公诉方认为被盗物品价值难以估量,盗窃地点敏感,应该从重判决;而辩护方认为,被盗物品价值有待商榷,更不应该因为偷窃地点是故宫,就从重判决。

  洪道德:关于这个盗窃地点,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这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那么是这样一个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面明确列举了八点,或者说八种情形,这八种情形里面只有金融机构被列为必须考虑的一个地点,盗窃金融机构被视为严重情节的表现形式之一,除了金融机构以外,其他的地点法律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案如果基于被告人是在这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地点实施的盗窃行为,因此对他从重处罚,应该说在法律根据上面是欠缺的。

  洪道德教授同时指出,对于“盗窃罪”如何量刑?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从重量刑?法律也有严格的规定。

  洪道德:盗窃罪必须讲究这个盗窃的数额,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刑法第八修正案的规定,以下四种盗窃行为一种是多次盗窃,一种是入户盗窃,一种是携带凶器进行盗窃,还有一种是扒窃,这四种盗窃不以数额论,但是其量刑幅度只能是在三年以上,凡是在三年以上定罪量刑的,那么都应该要有数额,从罪以数额为准法律是这么说的,数额巨大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那么就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只要对盗窃案件的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我认为应该要有数额。

  公诉人认为,被盗物品在投保时经保险公司和两依藏博物馆双方认可,投保数额真实地反映了被盗物品投保时的情况。那保险公司41万的保险金额,能不能作为被盗物品的价值认定?对此,洪道德也给出了解释。

  洪道德:数额怎么确定,司法解释也明确,本身有价值的,本身能够直接确定的直接确定,如果无法按照现有的市场价也好、国家指导价也好来进行确定的话,应该交给有资质的价格鉴定部门鉴定,得出物品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对这个物品的价值的判断并以判断为依据进行价值的保额,这个在司法领域它不是一个有效的认定,一定要在这个诉讼过程当中请相关的有资质的价格估价部门对被盗物品做出一个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仅仅以保险公司数额或者说这个保费来作用这个被盗物品的本身的价值来计算,应该说在法律上面也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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