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支招:新手参与拍卖需谨慎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13日 08:54 大洋网-广州日报 微博

本次拍品关良画作《贵妃醉酒》 本次拍品关良画作《贵妃醉酒》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司徒懿律师

  广州日报:以拍卖双方的陈述看,您觉得哪方更入情入理些?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哪方胜算大?

  司徒懿:从双方陈述来看,都是各执一词,从自身利益说话的,难以判定哪方更合乎情理。

  若双方无法解决分歧,需起诉到法院的话,拍卖行给刘先生的拍卖图录附有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拍卖行对刘先生声称赝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目前采访内容看来,刘先生只是单方声称赝品,并未确实拿到相关画家的鉴定结论或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充分证据。同时,双方的拍卖过程及签订的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话,根据合同约定,刘先生未能按时付款就是严重违约行为,拍卖行起诉要求其继续付款、支付滞纳金等,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而拍卖行在免责条款“保护”下,即使刘先生事后拿到赝品验证的鉴定,主张拍卖无效或合同无效、返回定金、无需支付剩余款项等诉求被法院驳回的可能性较大。因而,在目前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免责条款下,消费者欲竞拍书画作品,必须事前想办法了解清楚作品的情况,最好经过作品作者或相关权威人士、机构研判,否则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州日报:拍卖图录《华艺淘珍》是拍卖行提供的,每幅作品上面都有明确的作者名称、作品名称,而拍卖行的负责人又在一些作品上圈圈点点,这对买受人刘先生是否有法律上的帮助?

  司徒懿:仅从在一些作品上画圈,在另一些作品上打叉、打问号难以断定拍卖行存在“知假卖假”之嫌。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因此,作为消费者在看到那些存有疑惑的拍卖作品时,应当及时向拍卖行咨询,拍卖行亦有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状况的义务。

  那些圈和叉是否为拍卖行负责人所画是不重要的,这时刘先生最好是向拍卖行发出书面的函件,要求拍卖行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状况,这可为日后走法律程序保留证据。

  广州日报:买受人应该如何处理有争议的拍品?

  司徒懿:在与拍卖行产生纠纷后,买受人最好尽量向拍卖行发出书面函件,说明有关需要解决的问题,口头协商对日后走法律程序的作用不大,书面函件可保留作为证据使用。若拍卖行在拍卖前未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买受人在纠纷后应要求拍卖行对拍卖标的状况作出书面说明(尤其涉案拍卖行在纠纷后仍坚持为真品的)。另外,买受人亦应尽快将“问题”作品送往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鉴定结果明确后,买受人应及时向拍卖行发出有关法律文书,及时主张有关权利。

  广州日报:新手上路,参加拍卖要注意哪些事项?

  司徒懿:作为新手的买受人或者竞买人,参加时要注意以下两个大问题:第一,在了解和选择拍卖作品时应当理性面对拍卖行的推荐和介绍,不要只听拍卖行的一家之言,买受人应通过不同渠道谨慎地了解清楚拍卖作品,千万不要盲目、匆忙地拍下作品。第二,可积极要求拍卖行对相关拍卖作品作出书面说明,存有疑虑的问题,必须要及时要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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