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集团法律顾问就过云楼之争发表公开谈话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8日 11:51 新浪收藏 微博

  凤凰集团常年法律顾问

  就“过云楼藏书”之争发表公开谈话

  新浪收藏从凤凰集团、凤凰传媒官方网站获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泰和律师事务所李远扬律师,就“过云楼藏书”之争发表公开谈话。下面就是谈话的详细内容:

  一、过云楼藏书之争,其实质为优先购买权之争。北京大学行使所谓“优先购买权”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该法条包含三个含义:1、赋予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2、行使优先权的时间为拍卖前;3、行使方式是双方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中均有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防止国家珍贵文物外流,保障国家对于珍贵文物的收藏、利用和保护。

  从全球范围来看,国家对收购珍贵文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欧洲国家,如意大利、英国、法国等国。法国早在上世纪四十年代便作出了具体规定,国立博物馆和美术馆拥有购买文物及艺术品的优先权,并可对拍卖品标价购买。2001年9月,法国政府得知中国清代乾隆皇帝的《南巡图》第一卷在拍卖会上亮相,便先后动用了37次优先购买权来收购这件珍品。我国文物“国家优先购买权”有关法条的形成,就来自对西方国家立法的借鉴。

  显然,国内外的立法对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均为保护本国珍贵文物之目的而作出的。凤凰集团作为国有独资公司,不应被曲解为优先购买权规定的限制主体。

  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审核拟拍卖的过云楼藏书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我们注意到,北京市文物局2012年5月23日出具京文物[2012]561号批复时提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上述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在5月23日至6月4日期间,并没有任何一家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在内的国家文物收藏单位向北京市文物局致函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6月4日匡时公司组织过云楼藏书拍卖,实质上就是市场拍卖行为,应适用《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在市场拍卖中,即使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一方,也应在拍卖现场在同等条件下提出行使其优先权,如不行使即丧失权利。本次过云楼藏书现场拍卖时,事实没有任何一个竞买人提出过优先购买主张,在拍卖成交后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在匡时拍卖特别声明的“本场竞买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北京大学并没有取得优先购买权,现在“特别声明”约定的有效期限已经结束。我们注意到,根据有关媒体披露的信息,北京市文物局有关负责人于6月13日明确表示,此前有媒体报道中所提及有“北京市文物局已经通过北京大学的手续报备,确认北京大学优先权行使有效”的说法不准确,北京市文物局并未最终裁定北京大学拥有优先购买权。北京大学称致函匡时拍卖,向北京市文物局“备案”,可以认为北京大学并没有向北京市文物局正式提出主张申请,程序不当,所谓抄送“备案”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北京市文物局没有凭一份北京大学致拍卖企业行文的“备案”件认定北京大学享有对过云楼藏书优先购买权的行政决定是完全恰当的。

  二、过云楼藏书之争,其争议主体值得关注和论证。

  北京大学创办于1898年,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第一所国立大学,1912年改为现名,成为一所以文理基础教学和研究为主的综合性大学,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人才。

  北京大学图书馆原为京师大学堂藏书楼,是我国最早的现代新型图书馆之一。辛亥革命后,京师大学堂藏书楼改名为北京大学图书馆。1952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合并了原燕京大学图书馆。2000年,北京大学与北京医科大学合并,原北京医科大学图书馆并入北京大学图书馆。2008年,北大图书馆成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通过上述简单的历史沿革描述,可以清晰地看出,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图书馆从发展历史、综合功能到具体资质,均不可相提并论,混淆视听。

  过云楼藏书之争,如需要确定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适格主体,也只能是北京大学图书馆而不是北京大学。

  三、过云楼藏书之争,所谓的“定向拍卖”问题。

  有媒体报道,北京大学方面称参加了当天的拍卖,并且是参与的唯一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但事实上当天的拍卖不是“定向拍卖”,北京大学并不比其他竞买人拥有更多的权利。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中具有特别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定向拍卖,竞买人范围限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该条包含五个含义:1、确认国家对珍贵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2、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是国家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3、行使具体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是国有文物收藏单位;4、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为拍卖中;5、行使的方式是定向拍卖、以竞买人身份参加竞买。但是,拍卖前和拍卖中,文物主管部门和拍卖公司都没有公布过有这样的文件认定此次拍卖是面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定向拍卖。因此,尽管北京大学声称参加了6月4日的过云楼藏书竞拍,但其也仅仅是作为一般竞买人参加拍卖的市场行为。参与拍买方都是匿名的,这样匿名的“唯一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出现在拍卖现场,没有任何特别意义,并不比其他竞买人拥有更多的权利。北京大学有关人士也声称他们是“一定法律框架下的市场行为”。

  四、过云楼藏书之争,所有权的归属。

  凤凰集团作为竞买人取得“过云楼藏书”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拍卖机构的相应规则,凤凰集团已经完成了过云楼藏书拍卖竞购活动,并且签署了相关成交确认书,支付了部分款项。在凤凰集团按照成交确认书和相关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全部拍卖款后,过云楼藏书的所有权即归属凤凰集团。现在,任何一级国家文物主管部门也不具有再指定优先购买的法律依据。这一点已十分明确,不应存在争议。

  五、过云楼藏书之争,公藏、私藏之辩?

  此前北京大学学有关人士表示,“我们购买属于公藏行为,入藏后会得到永久珍藏与合理使用……。但作为企业,他们的收藏行为属于私藏行为”。这样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凤凰集团作为江苏省人民政府100%持股的国有文化企业,其收藏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其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绝不是私藏行为。

  六、过云楼藏书之争,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立场。

  北京大学有关人士称,“江苏省政府介入文物拍卖的市场行为不合适”,“在道德和法律层面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这种说法不恰当。

  凤凰集团是国有独资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是其唯一出资人,支持凤凰集团收购过云楼藏书,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属于依法行政范畴,既合理又合法。江苏作为文化大省,省政府的举动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我们也相信,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在过云楼藏书之争中会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国有文化企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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