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前应进行文物勘探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29日 11:47 南方都市报 微博

  南都讯 记者 孙莹 实习生刘欣雅 见习记者叶孜文 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未按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不得出让或者划拨土地。

  昨日,《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称《审议稿》)提交人大会议审议。《审议稿》要求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前,政府需对该地块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列入土地成本。经考古调查勘探后,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调查勘探费用由政府承担。属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审议稿》还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其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市、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各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可向文物所在地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修缮、保养补贴的申请。

  此外,《审议稿》要求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保护文物。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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