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真伪:画家是否可以指鹿为马

2013年01月16日 14:32   新浪收藏  微博

张晓刚指认这件《小女孩》是伪作,拍卖行撤拍 张晓刚指认这件《小女孩》是伪作,拍卖行撤拍 吴冠中的《池塘》引发一场官司 吴冠中的《池塘》引发一场官司 祁志龙指认的“伪作”《消费形象37号》事实上出自他本人之手 祁志龙指认的“伪作”《消费形象37号》事实上出自他本人之手

  新浪收藏讯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对“画家赵建成打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画家本人的鉴别结论具有较高权威性,支持画家对个人作品的鉴定权,这是一个颇引人关注的判决,“画家是否有权鉴定自己作品的真伪”问题再一次引起大家的讨论。

  画家是否有权鉴定自己作品的真伪?

  事实上,最近几年,拍卖收藏圈发生过多起艺术家声称拍场上的作品是伪作的事情,一些伪作就此曝光,比如张晓刚[微博]指传是拍卖行拍的小女孩画作并非自己的作品,拍卖行就此撤拍。但这当中也有画家指认拍品不是自己的作品,但后来事实证明那拍品就是出自该画家之手的案例。比如画家祁志龙和段正渠,都曾经在微博中指认拍场的某拍品并非自己所做,但后来事实证明,被他们指认的“伪作”就是他们亲自所作。抛开他们否定自己亲作的种种不为人知的缘由,“画家是否有权鉴定自己作品的真伪”的问题和争议也浮现了出来。

  在微博上围绕此判决的评论显示了大家对此事看法,比如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季涛[微博]就认为,此类型案例的重点“不是画家自鉴对不对的问题,而是画家本人需要不需要回避的问题…起诉方不同,诉求不同,画家自鉴的重要性就不同”。

  具体的案子还要具体分析

  为了解业内人士对此事更详细的解读,新浪收藏电话联系了季涛,他认为,这个案子并不能简单推定为“画家有权鉴定自己作品的真伪”的示范性判决,因为每一个案子的情况不同,画家当然可以鉴定自己的作品,但有的法院会采用,有的不采用,主要看案子和画家的关系。确实有画家会否定自己亲作的情况,里面可能涉及商业利益,或是因为价格卖低了、或是作品画得不理想、或是当年给了朋友,不希望其拿出来卖、或是当年朋友关系破裂,就说当年送出的画作是假的,等等,各种原因都可能导致画家本人否认自己的画作。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根据各种线索来做判定。

  季涛还举了当年吴冠中的《池塘》的案子,当年在拍卖公司卖出后,结果因吴冠中本人鉴定为假画,于是买家要求退画。至于此画是否是因为利益或情感原因而被鉴定为假画,这不是此案判决的关键,而是拍卖公司本身就没有百分之百的说此作就是真画,因为拍卖法第61条,拍卖公司不承担拍品真伪的责任,所以,此案的关键就不是判真假,而是退不退的问题。

  所以,赵建成案件的判决并不代表“画家是否有权鉴定自己作品的真伪”的肯定性判决,或者对将来涉及画家鉴定真假的案件有示范性,具体的案子还要具体分析。

  相关链接:《拍卖法》第61条

  我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被称为瑕疵不担保声明。这也是为什么几乎所有的拍卖公司在拍卖前都会事先声明:“对拍卖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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