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百吨疑似乌木只卖了几万块

2013年01月31日 10:06   重庆时报  

  记者 聂炜昌

  正值冬季枯水季节,江津区长江水域大面积河床裸露在外。在江津金刚沱长江水域,集中了大批的淘砂金的工人。江津人张建也是其中一员。

  挖沙时,张建发现在沙土中冒出半节像木头一样的东西,但是比木头硬得多。

  “这就是泡在水里的烂木头。”对于张建来说,这早已经司空见惯。淘砂金往往需要动用大型挖掘机,每次都要挖十几米到二十几米深,挖走砂石时会留下大量这种“烂木头”。

  几天前,张建的一个姓刘的朋友找到了他,让他帮忙多找一些这种“烂木头”。

  张建找来其他村民帮忙,并动用了挖掘机,很快挖出了近100吨的“烂木头”。

  是不是乌木,说不准

  1月29号上午,刘某找人开来货车将这堆“烂木头”运走,准备通过货船运往外地。

  这一笔交易,张建得到了6.5万元。

  当天上午10点钟,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江津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江津区金刚沱长江水域私运乌木,“上百吨的乌木只卖了几万块。”

  乌木,是川人对阴沉木的俗称。它是两千年至一万年前,古四川地域发生地壳运动时,一些埋入古河床淤泥中的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经过数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形成。历代以来,人们都把乌木用作制作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价值不菲。

  “如果是真的乌木,上百吨的话那价值就高了。”江津派出所杨所长告诉记者,当时接到报警电话,他就作出判断,这个交易不正常。(按照市场价,这些乌木至少价值数百万元。)

  随后,民警驱车赶往江津区金刚沱长江水域,发现十多人正在搬运一堆木头一样的东西上船。不远处,还有一个挖掘机正在挖掘,已经挖出方圆十几米,深十几米的大坑。

  民警当即制止。但是很快,又遇到了麻烦,因为对于这堆“烂木头”是不是乌木,他们也说不准。

  “没有亲眼见到,不敢肯定”

  昨天晚上6点多钟,记者驱车前往江津,找到了重庆市长江石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涂正祉。

  长江江津段多乌木,涂副会长说自己也会在趁冬季水浅的时候去岸边碰碰运气,运气好的话就会找到一小块一小块的乌木,“很难发现上吨重的,一来我没有挖掘机,就算发现上吨重的,我也找不到大型起重机。”

  在涂副会长家,他还给我们展示了一块长约半米,重30多斤的乌木,“有木头的纹理,但是比木头硬多了,而且拿斧子从中砍断,断面非常光洁,甚至比玉还亮。”

  “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涂副会长十分看重乌木的价值,他介绍说就在去年12月,中央电视台一档鉴宝节目中,有人用乌木制作的一对椅子,“卖了20万。”

  虽然乌木价值不菲,但对于在长江边谋生的淘金工人来说,根本不值钱,“他们往往挖出来,劈成块块当柴烧。”

  淘金工人张建挖出的是不是乌木?涂副会长说,自己没有亲眼见到,不敢肯定。

  上百吨“烂木头”没了踪影

  金刚沱长江水域离江津主城还有1个多小时的车程,当记者和涂副会长赶到现场时,那里早已空无一人,上百吨的“烂木头”也没了踪影。

  我们与长航公安重庆分局江津派出所杨所长取得联系,他告诉我们,因为张建等人的买卖发生在岸上,不属于长航公安的管理辖区,“我们已经移交给当地政府了。”

  杨所长所说的政府部门,是指江津区文管所。我们与文管所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对方称,当天上午,她和文化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也赶到了现场查看,但是“乌木不是文物,不归他们管……”

  李姓工作人员跟我们强调,她向市文物局也进行了汇报,上级也认为“乌木不是文物。”

  确实,据记者了解,乌木是因为大自然原因形成的,并非人类活动留下的。

  晚上10点多钟,记者与张建取得联系,他告诉我们,“别人拖走了,准备当柴烧……”

  乌木到底归谁 法律存空白

  根据《中国文物保护法》,乌木既不是文物,也不是矿产资源,到底归谁管?

  随后我们来到金刚沱所在的江津区油溪镇政府,办公人员早已下班,在门卫那里,一位中年男子接待了记者,“乌木?什么是乌木?没听说有这回事……”

  就在各个部门无所适从的同时,记者发现,那堆上百吨的“烂木头”,早已不知去了哪里。

  “如果确定是乌木,肯定还是归国家所有。”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尹柱刚介绍说,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乌木的所有人进行明确规定,还属于法律的空白,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埋藏物分为天然埋藏物和人为埋藏物,乌木就属于天然埋藏物。”尹律师介绍说,《物权法》第四十一条也有相关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此前,曾有报道,在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村民吴某在自家耕地发现乌木,并经专家评估价值一千余万元,就在他挖掘即将出土时,突然被镇政府责令停工,被告知乌木属国家所有。事后,政府奖励吴某7万元,但吴某认为奖励太少,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尹律师介绍说,《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也规定,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但是在现实中,如何奖励,具体奖励多少,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是争议点所在。”

  据媒体报道,多地发生的乌木收归国有事件中,官方援引的都是同一条款,即1987年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之所以对奖励标准无法做出规定,尹律师分析,首先是发现物的价值很难界定,而且会随着市场波动。

  另外,政策也无法对奖励的具体比例进行规定,“打个比方,发现价值上亿的东西,该奖多少?发现价值几百块的东西,又该奖多少?”

 

分享到:

猜你喜欢

换一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意见反馈 电话:010-82612286保存  |  打印  |  关闭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