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装修不可移动文物最高可罚50万元

2013年03月08日 11:53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彭文蕊)政府应该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文物执法机构应该对文保单位进行定期巡查、文保工作所需经费应该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前日公布,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装饰、装修,造成文物损坏的,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提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途主要包括需由政府财政承担费用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抢修的资助;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的补助;聘请文物保护监督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对文物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在经费方面,《规定》还提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向文物保护社会基金进行捐赠,捐赠款物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规定》还明确:市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区、县级市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定期巡查。但对于定期巡查的频率并未作出详细规定。

  《规定》同时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列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指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得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装饰、装修,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者,由文物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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