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巫山破获一起盗掘古墓葬文物案

2013年04月03日 08:14   正义网  

通过办案追回的部分文物 通过办案追回的部分文物

  正义网重庆4月2日电(记者沈义 通讯员邹继国)在盗墓者的眼中,神秘的古墓往往蕴藏着巨大的财富。由于利益驱动,他们在明知盗窃古墓葬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铤而走险,上演真实版的“古墓盗影”。日前重庆市巫山县文物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就联手破获了一起盗掘南北朝古墓葬文物案,追缴被盗文物80件。清明节前夕,巫山县检察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恩平、王禹斌、张兴忠、黄明建。 

  今年1月7日,巫山县巫峡镇柳树村一组村民黄某雇人用挖掘机在自家农用地上挖掘地基,准备建新房。 

  同月11日上午,在挖掘过程中,离地表两米左右处出现一个约80公分的圆形洞口。黄某从洞口往里观察,发现是一座古代墓葬。黄某估计墓葬内有值钱的“古董”,叫挖掘机操作师傅黄明建停止作业,用一块木板将洞口遮挡起来,以防其他人知晓。 

  当日,黄明建将发现一座古墓葬的事告诉了王恩平,王恩平就带朋友王禹斌驱车到现场查看。二人也觉得该墓有不少值钱的“古董”。 

  当晚,王恩平邀约张兴忠、王禹斌等人到黄某(在逃)家里协商,表示向其支付一定费用,由他们对古墓进行挖掘。讲价过程中,村民黄思和、黄永源(化名,均在逃)两兄弟闻讯赶来,要求参加。经协商,由王恩平、张兴忠、王禹斌、黄明建和黄思和、黄永源两兄弟双方各向黄某支付报酬1.05万元,挖掘出来的文物由双方平分。 

  1月12日深夜两点,张兴忠、王禹斌和黄思和、黄永源两兄弟等人带着手电、小挖锄等工具进入墓葬地,通宵作业。众人将盗掘出来的文物用箩筐、撮箕运出,双方各分得文物80余件,王恩平将自己分得的文物运至家中藏匿。 

  数天后,王恩平、张兴忠等人联系买家,以4.15万元将72件文物卖给刘某,赃款被四人平分,其余文物仍藏匿在王恩平家中。 

  古墓葬文物被盗掘后,当地村民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王恩平、张兴忠、黄明建被警方抓获,王禹斌投案自首,黄思和、黄永源等人闻风潜逃。 

  文物部门和警方通过艰苦努力,从刘某、王恩平处追缴文物80件。经重庆市文物鉴定组鉴定,该墓葬为古墓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范畴,追缴的80件文物均为南北朝时期古墓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41件(一级文物2件、二级文物3件、三级文物36件),一般文物39件。 

  当地一位文物工作人员介绍,该墓葬出土文物包括陶俑、陶马、陶牛、陶盆、陶甑、陶马鞍、铜盆、铜釜等类型,距今大约有1500年以上的历史。从器型上看,非常精美,人物、动物类神态生动、栩栩如生,器皿类工艺成熟,表明南北朝时期我国长江流域一带制陶工艺达到了较高水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形态也较为发达。对于研究当时长江流域生产生活及社会发展状况,这些文物便是最好的实物证据。 

  目前,文物管理部门已对该墓葬地作进一步的保护性发掘。 

  据了解,巫山县是闻名的文物大县,古墓葬文物特别丰富。三峡工程建设启动后,不断有珍贵文物被发掘出来。由于巨大的利益驱动,盗墓活动一度十分猖獗。当地检察机关根据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执法机关密切配合,给予盗掘古墓葬文物的犯罪活动坚决打击,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强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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