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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程开工须先勘探文物

2013年05月02日 07:36   北京日报  

  本报记者 高健

  近日,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依据《办法》规定:旧城用地超一万平方米的工程,须先报请勘探地下文物,才能开工。如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仍继续施工,最高可罚款5万元,甚至还将被停工、追责。

  开工前须报请勘探地下文物

  《办法》设立“报请制度”。依据规定,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及以上;地下文物埋藏区之内;旧城之外非地下文物埋藏区且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在两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同时,建设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同时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应当与施工部署、施工总进度计划相衔接。而且,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上建筑物拆除工作完成后,立即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此外,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发放情况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市建设行政部门。

  瞒报地下文物将叫停工程施工

  依据《办法》规定的罚则,不配合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建设单位未编制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请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由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按规定上报、不采取保护措施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文物毁损,施工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万平方米勘探一周完成

  市文物行政部门接到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建设单位申请后,在施工现场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每一万平方米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情况下考古调查和勘探在两个月内全部完成。如遇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可以顺延。冬季冻土期间,无特殊情况不进行考古勘探、发掘。特大型水务、交通等建设项目,考古调查、勘探工期由建设单位与专业考古发掘单位协商确定。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可以恢复施工的,应当同时通知其恢复施工。

  重大考古发现尽量原址保护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市文物行政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在考古发掘中,发现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相关工程可以由市规划行政部门和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调整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或者另行选址进行工程建设。对建设工程造成影响的,市或者区、县政府可以对建设单位进行适当补偿。

  依据《办法》,市文物行政部门还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本市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主动开展地下文物埋藏情况的文献研究、考古调查、勘探等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建立全市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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