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建筑深夜强拆:如何让历史建筑不倒下

2013年06月16日 07:44   南方都市报  微博

一名街坊拿着D V前来拍摄被拆成废墟的金陵台2号、4号与妙高台1号、3号的残留部分和尚完好的诗书路69号、69号之一。南都记者 黎湛均 摄   一名街坊拿着D V前来拍摄被拆成废墟的金陵台2号、4号与妙高台1号、3号的残留部分和尚完好的诗书路69号、69号之一。南都记者 黎湛均 摄

  “民国建筑深夜被强拆”追踪

  广州金陵台、妙高台两栋民国建筑成瓦砾,舆情汹汹,政府部门“强烈谴责”,开发商继续沉默。在利益面前,纸质的缓拆令,砖石砌成的老房子,终不敌两台挖掘机。覆水难收,古迹不复。目前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首批名录仍未出台,在可预见的将来,挖掘机的履带继续滚动,我们如何能阻止它下一次扬起的臂膀?广州历史建筑该如何才能保护下来避免倒下?这些需要政府和各个方面思考并行动。

  维权业主:工地都锁起来,我们到哪里去谈

  6月11日凌晨的强拆中,金陵台2、4号与妙高台1、3的联体楼一起,由此前的“拆通顶”到被夷为平地,紧邻的诗书路69号和69号之一的联体楼被钩机推动,仅剩下半截矮墙。时至今日,强拆发生的第六天,开发商翠桦公司并没就此事作出任何回应,业主方面也只有妙高台3号的业主陈祖沛现身,积极维权。

  陈祖沛向南都记者介绍,金陵台2、4号和妙高台1、3的联体楼就像一个复式单位,当时有4户业主居住,一家一个门牌号。由于已经搬家14年了,跟街坊们都失去联系了。而诗书路69号和69号之一的联体楼是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也一直没露面。陈祖沛透露:“街坊中流传这个69号的业主是越秀区人大代表。”

  14日下午,陈祖沛曾到丽丰控股在东方广场的办公室,去找翠桦公司。丽丰控股的前台工作人员告诉陈祖沛,翠桦公司并不在此办公,下周将会2约陈祖沛到工地商讨,陈祖沛只好离开。陈祖沛向南都记者表示,他非常怀疑开发商谈判的诚意:“现在工地都锁起来,我们到哪里去谈?前台工作人员这样讲估计多半是忽悠我。工地烂尾拍卖了,我原本签了回迁,现在房子没了,我找哪里说去?”

  广州市国房局网站介绍,所谓烂尾地块指被拆迁人已搬迁,但超过回迁期限仍未解决补偿安置,甚至回迁无期,建设停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已实施拆迁、现已停止拆迁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现在已停止拆迁和已经拆平但尚未回迁安置等情形。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扬认为,广州市政府的“烂尾地政策”本属违法且执行过程的不合理,让业主丧失回迁的权利、新接手烂尾地的开发商则要疲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而影响经营。

  越秀光塔街:执法队员接到投诉到现场时已停拆

  此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称,近3年来,征拆办只发过这唯一一道“缓拆令”。它终究未能阻止开发商,城管部门因此成了最后一道防火墙。

  对于市民质疑城管是否有责任阻止钩机半夜偷拆,越秀光塔街党政办介绍,该街道城管执法队10日晚至11日凌晨,就接到一单投诉,就是关于诗书路这工地的。越秀光塔街相关工作人员称,6月11日6时30分左右,接到市民拨打12319城管热线转来的线索称“观绿路儿童公园旁工地有钩机施工,烟尘滚滚”,随后执法队员马上前往。7时左右,光塔街城管执法队员到现场发现拆除已经停止。

  [他城]

  香港以尊重私人业权为先

  香港的古迹保护按照业权可以分为政府拥有和私人拥有。政府业权的古迹,由政府妥善保育,但私人业权的古迹,因为《基本法》已经明确保护私人业权,政府不能强行充公进行保育,即使列作法定古迹进行保育,也要赔偿业主,否则业主可以入禀法院起诉政府。

  今年1月,在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时,刚卸任古物咨询委员会主席的陈智思指出,保育古迹在香港面临两个问题,是保育建筑物,还是赔偿业主。对于寸土寸金的香港,动辄天文数字式的赔偿,估计没有市民愿意为此埋单。

  目前香港通过《古物及古迹条例》保护历史建筑,香港历史建筑被分为三个级别:一级历史建筑: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必须尽可能予以保存(目前已公布的有117幢);二级历史建筑:具特别价值,必须选择性地予以保存(目前已公布的有185幢);三级历史建筑:具若干价值,但还未足以获考虑保存(目前已公布的有194幢)。而对于具有非常重要价值的建筑物,办事处会将其列为香港法定古迹,不属于这个三级制度之内,而受香港《古物及古迹条例》所保护。

  对于私人业权古迹的保育,如景贤里和虎豹别墅,港府通过换地或者其他方式,最终成功争取业主保留建筑物不予拆除。

  陈智思指出,如果政府强行将建筑物列为法定古迹,业主必然会与政府对簿公堂,结果可能是政府需要支付高达70亿港元赔偿。纳税人是否愿意动用数十亿公帑去保育,即便保育下来又能如何利用?

  [现状]

  今年年初广州市首度为历史建筑立法征民意

  2012年4月,广州市规划局曾宣布,将对全市历史建筑的“家底”进行大普查,以便把一些无法享受文物“待遇”,又有价值的建筑,保留下来,避免出现因商业开发将其拆除的遗憾。

  今年年初,《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正式向市民征求意见。据介绍,这是广州市首度为历史建筑立法。《办法》对“历史建筑”的定义有以下几个定义“建成50年以上”、“反映地方城乡发展历史”、“重要名人故居”、“著名建筑师代表作”、“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尽管如此,目前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首批名录仍未出台。这意味着,从法律角度上,广州至今仍没有一栋“名正言顺”的历史建筑。

  [焦点]

  三问保护办法

  《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下称《办法》)和相关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虽未正式出台。然而,在征求意见时,当中不少条文引发讨论和关注。

  对于还没有定性为历史建筑的房子,如有保留价值,有预先保护机制吗?

  《办法》中规定,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向市政府报批。申报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申报期最长不超过1年。

  目前,部分历史建筑的业主对保护建筑本身,表现不积极,主要是考虑到保护和修缮费用的承担问题。资金问题如何解决?

  《办法》中规定,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缮、保养补助。

  破坏、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力度究竟几何?

  按照《办法》中描述,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历史建筑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对涉事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然而不少专家认为,当开发商面对强大利益的诱惑时,如此罚款不足以对他们造成震慑。有专家指出,可以向香港学习。在香港破坏文物除了要进行罚款,还属于刑事罪行,可能入狱1年。“在牢狱惩罚面前,再有钱的开发商,恐怕也会掂量掂量”。

  统筹:南都记者 王去愚

  采写:南都记者 李晓瑛 余思毅 康殷 邱永芬 实习生 宁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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