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斤原石疑被掉包:女士赌石投资惹纠纷

2013年07月09日 09:57   经济参考报   

  【案例】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陈先生因收藏玉石而相识。去年4月的一天,陈先生告知张女士自己在市场上发现一块墨翠原石,根据经验判断其材质优良,将表面石质切割后肯定内藏上等美玉,购入后可以保值增值,值得投资,但自己目前资金不足。于是,张女士与陈先生决定合伙购进这块原石进行投资,双方各自投资20万元,一起检验确认后购买了这块石材。之后二人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陈先生负责原石的保管和销售,售出后利润均分;如果两年后仍未售出,陈先生承诺将20万元出资款连本带息一并退还张女士。

  随后,张女士以联系其他专家鉴定原石为由,从陈先生处取走了原石并书写了收条:“将协议中翠墨原石一块(6公斤)取走进行鉴定评估,10日内送回。”此后,张女士并未向陈先生归还原石。双方多次交涉,陈先生提出要求张女士先返还原石,由其出售后就将张女士的投资依约退还,张女士则坚持要求陈先生先退款才能交还原石。

  协商无果后,张女士一纸诉状将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认为其与陈先生已就解除合作协议协商一致,要求陈先生退还20万元出资并赔偿利息损失。庭审中,经法官主持,双方同意通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解决该案纠纷。但在交接过程中,却发生了意外,面对张女士带来的质量为6.13千克的原石,陈先生一口咬定这不是当初双方合买的那一块。为此,陈先生还提交了当初原石的照片及卖家的证明,坚称原石被张女士掉包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陈先生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购买的墨翠原石属双方共有,产生的销售利润双方均分,因此该合作协议属合伙协议。陈先生在交涉中提出了要以张女士返还墨翠原石作为合作协议解除的前提,而张女士坚持返还原石与退款同时进行,可见双方虽均作出了解除合作协议的意思表示,但彼此对对方提出的解除合同要约的履行期限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而未作出与要约内容相一致的承诺,双方就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及结算方式并未达成一致。张女士主张其当庭提交的翠墨原石与合作协议标的原石相一致,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石材是自然界较为常见的物品,仅根据重量不能确定其唯一性和特定性,因此法院不能确认张女士当庭提交的墨翠原石与合作协议标的原石相一致,最终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分析】

  上述案件中,涉及了两个在民间投资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

  其一,合作协议能否解除?该案中,陈先生要求“先交货再退钱”,张女士则回复双方同时履行,虽然陈先生与张女士在交涉中均作出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对解除协议设定了不同的前提条件,而双方均没有作出与对方要约内容相一致的承诺。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承诺必须与要约相一致,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改变,则该承诺应视为一个新的要约。因此不能确认双方已就协议解除问题协商达成了一致。

  其二,如何确定投资品?通常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一方当事人主张发生某一积极事实,比如“是”、“有过”等,对方作出“不是”、“没有”的否认表示,那么应由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就该案而言,张女士主张其当庭提交的原石就是当初取走的原石,她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仅凭重量一点不足以确认石材,因此在张女士没有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法院不能采信她的上述主张。这也提醒大家,即便是在合伙人之间,发生财物特别是某一特定物品交接时一定要出具内容清晰、全面的收条。一旦双方产生纠纷,收条可以作为书证,不但用以证明财物确已交接,也能据以确定交接物品的专属特征,避免歧义和纠纷。

  【链接】

  赌石

  翡翠在开采出来时,有一层风化皮包裹着,无法知道其内在成色好坏,必须切割开后方能确认其质量。“赌石”就是指对带有风化外皮的翡翠原石内在品质好坏的评估,因无法通过科学手段勘测其内部结构,仅能凭经验、特征等进行主观判断,评估结果有可能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存在一定风险,因此称之为“赌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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