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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回流文物赝品呈逐年攀高趋势

2013年10月14日 07:13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记者蔡岩红

  “乱世黄金,盛世收藏”,是中国人自古以来笃信的理财经。近几年,股市、楼市不景气,不少人开始寻找新的投资渠道,古玩收藏、鉴宝拍卖等文化艺术品市场随之人气爆棚。然而由于国内市场文物制假猖獗,防不胜防,不少人将目光投向海外回流文物,认为海外回流文物有漏可捡。那么人们真能捡到“洋漏”吗?

  “在七八年前,‘海外回流文物’还不失为国内拍卖行招揽买家的一张号召力较强的招牌;而在三四年前,业内大多就视之为一个噱头;随着近两三年‘回流文物’频现赝品,这个牌子已经变味,有点‘臭大街’的味道了。今天在圈内如果说某藏品是‘回流文物’,常常带有讽刺意味。” 文物鉴定专家裴光辉先生告诉记者。

  海外回流文物赝品多产自国内

  “海外回流文物”这个概念其实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从国外或港澳台拍卖行竞拍获得,然后带回中国大陆的拍品;其二是国内的拍卖公司到国外或港澳台征集,然后拿回大陆拍卖的拍品。这两种“回流文物”均存在赝品,比率不低,且呈逐年升高趋势。比较而言,第二种情况下的赝品率要高于第一种情况。

  “这些赝品大多是中国内地制造的,少数是国外或台湾制造。” 裴光辉说。赝品最多的是书画、瓷器、青铜器、玉器和硬木家具工艺品五大类。瓷器赝品主要出自景德镇;书画赝品主要出自河南、江浙和山东;青铜器赝品出自河南和陕西;玉器赝品多出自辽宁、安徽和苏州;硬木家具工艺品多出自广东中山和福建仙游。

  去年,某专业艺术品网站发布了一份涉及中国文物的《地下作旧产业调查》。该调查对中国庞大的文物造假体系产业链进行了分析,并对文物造假按照类型进行分区。其中书画主要分布范围:北京、南京、天津、西安、江苏。重灾区为天津(鼓楼地区)、北京(潘家园、琉璃厂)、南京(夫子庙和清凉山古玩市场)。

  书画是艺术品市场上炙手可热的门类,亿元天价的拍品也都是由书画作品创造,张大千、齐白石等大师的作品被藏家们追捧。数量最多的仿制书画也都是这些大师的,有的还配上某某权威机构的鉴定证书,更有甚者还有艺术大师和原作的合影照片。

  印刷品复制成为书画作伪新风向。据某媒体报道,内地一位鉴赏专家称他在台湾一饭店卫生间发现一幅明代大家王宠的书法真迹,估计市值至少1万美元,感慨饭店竟把名家真迹放在男厕。并称“可用学术声誉担保,一定是真迹。”事隔两天,台湾故宫博物院出来澄清说真迹原作现保存在台湾故宫库房内,并未流失民间,饭店挂的只是一件印刷品……因此,书画高仿真印刷品在高科技的支持下目前已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

  此外,马来西亚和台湾在上世纪七十年代起就仿造了不少元代青花瓷,有一些当元青花真品捐赠给国内博物馆,这些赠品部分是在海外拍卖行上拍时的流拍品。另外,十七世纪以来荷兰代尔夫特、德国迈森和日本伊万里瓷器都有大量仿造中国瓷器的作品,这些作品也被当做是中国明清瓷器“回流”。

  仿古艺术品海外“华丽变身”

  海外游走的国内仿古工艺品如何回国变身为“真品”?裴光辉给记者画出了一条路径:内地制造的现代赝品先经包括拍卖行在内的古董商以“仿古工艺品”送出海外,一到海外古董商马上让它们摇身一变成为“文物”;或“自我征集”带回国内拍卖,那些入关的手续就成了“回流文物”的凭证;或委托海外拍卖公司拍卖自我拍回,再拿到国内拍卖,这就成了“回流文物”。业内称此类“回流文物”为“假海龟”。

  另有“真海龟赝品”,就是回流物是民国以前乃至清代的赝品,早年就在海外,但当成更早的真品带回。如故宫曾重金从香港拍卖会拍回一件号称明代成化的青花狮子钮盖罐,其实是近代仿成化的赝品。

  国内拍卖公司到海外征集拍品,国内收藏投资机构从海外拍卖行拍获带回,以及海外人士捐赠给国内博物馆。看似简单的三种海外文物赝品回流渠道之背后常有“曲线救国”的利益输送。

  裴光辉介绍,海外艺术品市场规范经数百年的探索和实践(两大拍卖公司苏富比和佳士得都成立于中国乾隆年间),已经十分成熟和完善,这方面中国的艺术品拍卖市场还落后一大截。但这仅仅是在制度方面。制度保证了拍卖行暗箱炒作、徇私舞弊的空间十分狭小,但是制度遏制不了人性的贪念,制度也不可能自动产生高水准的鉴定家,鉴定水平之高低主要关乎鉴定家自身之修为,所以拍假和假拍同样存在。从比率上看,拍假的情况要远高于假拍,而中国内地则是“两高”,即拍假和假拍比率都高。

  近年国内文物高仿品在国外拍卖行被当成真品拍卖的情况已屡见不鲜。国外拍卖行的鉴定人员普遍缺乏对日新月异的内地高仿品作伪手法的情报跟踪,对中国文物的鉴定思维和鉴定方法陈旧落后。这是导致国外拍卖行‘失手’拍出赝品的主要原因。而内地古董商利用国外拍卖行对中国文物鉴定的先天不足和局限,将高仿品委托其拍卖就成为一个次生的事件。

  近十年来,回流的天价国宝出现的赝品率相当高。2005年以1568.8万英镑(约合2.3亿元人民币)的“元青花鬼谷下山图罐”、2010年以4.368亿元拍卖成交的所谓黄庭坚书法《砥柱铭》和以5160万英镑成交的“清乾隆粉彩镂空瓷瓶”等等都是漏洞百出的回流天价拍品。其中《砥柱铭》在拍卖之前更是被某银行设计为一款信托资金高达4.5亿元的金融产品,给投资者造成经济风险实乃不言而喻。“近年越来越多的大型国有机构热衷于搞艺术品投资,成立艺术品投资基金,天价购买‘回流国宝’,其背后存在的利益输送一言难尽。” 裴光辉直言评判。

  仿造文物艺术品是否违法?

  近年来,假文物、赝品、仿品、复制品……古玩行业的造假,相比其他行业似乎更为猖獗。曾有调查资料显示,在年交易额逾10亿元的北京文物市场流通的所谓古董,有九成以上是赝品。“古玩行里不打假”,这种行业的潜规则给文物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就仿造文物艺术品是否违法?裴光辉认为应分具体情况。如果是无法确认知识产权所有人(著作权、专利权等)的古文物、古字画,则仿造行为本身不违法,如出售时声明是仿品,也不违法。但如果出售时没有声明真相,或故意说成是文物、真迹,则构成过失欺诈和故意欺诈。构成过失欺诈和故意欺诈者,自应适用刑法。

  如果是可确认知识产权所有人,并且其知识产权尚在保护期内的(如部分近现代书画家作品和所有当代书画家作品),则仿造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用于学习的临摹除外),后续的销售行为也分别按有声明真相、无声明真相和故意声称是原作者真品三种情形分别判断其为侵权、过失欺诈和故意欺诈。上述都属于仿造和销售为同一法律主体者。如果仿造和销售非同一主体,且销售方不知标的物是仿品,则不应追究销售方法律责任,哪怕其声明的内容与真相不符。但一旦证明销售者的声明与事实不符,则销售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销售方与仿造者虽非同一主体,但销售方明知标的物是仿品(如直接从仿造者进货,且获仿造者告知为仿品)则也应根据其销售时有否声明真相之三种情形(声明真相、无声明真相和故意声称是原作者真品)分别判断其为连带侵权、过失欺诈和故意欺诈。

  对于目前规定定级文物艺术品只能由国家文博单位、艺术机构仿制而私人不得仿制的规定,裴光辉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公立文博单位、艺术机构和公民个人或集体在法律主体上是平等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公立法人能仿造的(无知识产权保护者),私立法人和自然人也有权利仿造;私立法人和自然人无权利仿造者(知识产权尚在保护期内者),公立法人单位同样无权仿造,除非得到知识产权拥有人之许可。公立法人不应拥有特权。

  文物交易合法化呼声渐高

  “《文物保护法》虽然经过修订,对公民合法拥有和流通文物有了一定放宽,但计划经济时代的残留还体现在诸多条款中,还不敢光明正大地为‘文物买卖’正名。” 裴光辉说,其实文物买卖无论在中国旧时代和国外都是很正常的,甚至被看作是一桩“雅事”而令人津津乐道。所以合法的文物买卖应该被接受,甚至应该提倡。文物收藏爱好者黄先生也持同样的观点。

  专家们认为,合法的文物买卖实际上发挥了文物保护的特殊功能,它本身就是一项功能强大的文物保护措施。它不但强化了文物保护而且促进了文物研究的群众化,促进了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但是一些文保单位宁愿大批文物因经费等原因烂在公立文博单位库房,也不愿承认民间文物买卖的合法性。因此希望尽早出台一部《文物艺术品交易法》,确立民间文物艺术品买卖的合法性,同时对依法打击制假贩假和文物走私也能提供更对口、更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为了避免高仿品出口后变身为“海外回流文物”,黄先生建议,海关等监管部门应对那些申报出口的高仿品建立信息档案,并将这些档案进行全国海关联网信息共享。一旦有“海外回流文物”进口,海关可以根据相关档案信息进行比对,仿品必现原形。

  法制网北京10月13日讯

(原标题:海外回流文物赝品呈逐年攀高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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