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手稿拍卖案二审落槌

2014年04月14日 09:48   北京青年报  收藏本文     

  导读: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杨绛有权依法继承钱钟书、钱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保护其二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发表权。中贸圣佳公司召开研讨会、向鉴定专家提供涉案书信以及通过其网站转载媒体相关文章等行为,侵犯了杨绛的权利。

  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去年备受关注的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终于尘埃落定。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杨绛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绛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拍卖私人书信引发杨绛不满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该公司宣传称,届时,66封钱钟书书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夫人杨绛的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6封女儿钱瑗的书信将被集中拍卖。如此之多的珍贵手稿面世的消息一出,随即引发了收藏界、文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有媒体报道称,得知私人信件即将被公开拍卖,钱钟书遗孀、一家三口现唯一在世的103岁高龄老人杨绛表示非常愤怒。“我当初给你书稿,只是留念;通信是私人间的事,你为什么要把它们公开?”杨绛所说的“你”,则是指这批信件的唯一收件人——香港原《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而面对杨绛的指责,李国强答复称此事并非自己为之,“是我朋友做的”,但并未透露到底是谁所为。由于拍卖行业有为委托人保密的行规,中贸圣佳公司也对此守口如瓶。

  此后不久,杨绛申请了诉前禁令后,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了不得中贸圣佳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采用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的禁令。随后,中贸圣佳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声明,停止了拍卖活动。

  一审杨绛胜诉 两被告上诉

  此后,杨绛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贸圣佳公司和涉案书信的收信人李国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000元。对此,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请求法院驳回杨绛的全部诉讼请求。

  市二中院认为,中贸圣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与李国强共同侵犯了杨绛等的隐私权。判决该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绛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向杨绛赔礼道歉的声明,中贸圣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刊登道歉声明。

  宣判后,中贸圣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绛有权依法行使钱瑗的涉案权益,公司也已提前取消了研讨活动,不存在主观过错,且早已主动终止了被诉的侵权行为,原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杨绛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本已准备发表道歉声明的李国强,也因作为共同被告的中贸圣佳公司提起上诉而改变了主意。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一切等终审结果出来再考虑道歉和赔偿的问题。”

  二审仍维持原判

  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杨绛作为钱钟书的遗孀、钱瑗的母亲,是其二人的近亲属,在二人去世后,有权就涉案侵权行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权依法继承钱钟书、钱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保护其二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发表权。中贸圣佳公司召开研讨会、向鉴定专家提供涉案书信以及通过其网站转载媒体相关文章等行为,侵犯了杨绛等人的权利。

  法院认为,由于杨绛方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所以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书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贸圣佳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10万元的著作权侵权赔偿,并根据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了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市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

  公开书信侵犯杨绛隐私权

  对于此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家李显东认为,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的直接支配权,书信也有著作权,它属于写作书信的人,在这个案件中,书信、手稿原件的著作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时间是终身和死后五十年,所以这些书信、手稿的所有权虽然不在杨绛及其亲属手中,但著作权却属于他们,书信、手稿的持有者只是有所有权,但是却没有著作权。“即使到了钱钟书先生逝世50年这个时间,这些书信、手稿的著作权还是属于钱钟书先生的亲属。”

  此外,钱钟书先生的这些书信涉及其女儿和杨绛女士,这跟他们的隐私有关,如果他们不愿意公开,别人公开了就是侵犯他们的隐私权,他们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新闻背景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宣布将于2013年6月8日在现代文学馆推出“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研讨会,包括钱钟书、杨绛、钱瑗书信及手稿等共计109件作品将于6月21日在北京上拍。

  2013年5月20日,杨绛认为拍卖一事不妥,并于当天下午致电收藏书信的李国强索要答复。

  2013年5月26日,杨绛发公开信反对其与钱钟书、钱瑗的私人书信被拍卖,如果拍卖举行她将诉诸法律。

  2013年6月2日,杨绛再次要求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举行拍卖和宣传,但该公司未回复。

  2013年6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要求中贸圣佳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2013年6月6日,中贸圣佳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声明称决定停止拍卖活动。

  2014年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杨绛胜诉,中贸圣佳公司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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