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建筑被强拆 官方: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

2014年08月03日 09:10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2013年12月21日,妙高台3号业主之一陈祖沛,手持屋契站在被拆房屋原址上。 南都记者 谭庆驹 摄 2013年12月21日,妙高台3号业主之一陈祖沛,手持屋契站在被拆房屋原址上。 南都记者 谭庆驹 摄

  南都讯 记者张钊 实习生戴晓诗 通讯员岳岩 昨日上午,越秀区妙高台3号房屋业主状告开发商拆毁房屋的案件,在越秀法院一审判决,最终业主方败诉,三原告当庭表示将上诉。去年6月,包含7个门牌号的“金陵台”民国建筑被开发商连夜拆除,此次涉案的妙高台3号便是其中之一。

  拆毁民国建筑事件后,广州市政府曾成立调查组,认定这是“一宗恶劣的违法事件”,开发商广州翠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桦公司”)也做出公开检讨并承诺复建建筑。如今,一审结果判业主方败诉,71岁的业主陈祖沛认为,政府此前说的和现在做的反差很大。

  1998年,陈祖沛等人与广州市南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建设”)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回迁事宜。2002年左右,南方建设无力再继续开发建设,导致地块烂尾。2007年,翠桦公司通过竞拍,拿下“烂尾地”。2012年5月,开发商偷偷拆除“金陵台”民国建筑的部分墙体,被曝光后,相关部门发出“缓拆令”。

  2013年6月,开发商再次连夜拆除上述房屋,这一次,这几栋建筑没有保住。政府成立专门调查组,认定这是一宗情节恶劣的违法事件,建议依据法律规定,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和依法处理。业主们后状告开发商私自拆毁房屋,索赔480余万元。

  一审中法院认定,妙高台3号所在的地块是被广州市政府列为在册的“烂尾地”,被告翠桦公司通过竞拍取得,行政机关也核发相关证件,因此拆除房屋有合法依据。同时,根据拍卖公告,妙高台3号不属于翠桦公司应解决拆迁遗留问题的范围。所以,对陈祖沛等要求赔偿不予采纳,4 .5万多元的案件受理费由陈祖沛等人承担。

  [焦点]

  妙高台3号是否属于受保护的历史建筑?

  “专家都说(妙高台3号)是少见的具有历史价值的民国建筑,广州都不剩几间了。”陈祖沛想不通,这样的房子为什么会被拆掉。

  他所说的专家,是指开发商在2012年5月试图拆除“金陵台”民国建筑后,越秀区文广新局的一份声明,称“被拆建筑为民国时期兴建的建筑物,是现存同类建筑为数不多的近现代建筑之一,在广州近现代建筑史上具有较好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建议作为历史建筑予以保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

  然而尴尬的是,在今年1月广州市政府确定的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中,不见金陵台和妙高台的名字。一审中,越秀法院曾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回函称,“妙高台3号房屋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也不属于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文章关键词: 民国建筑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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