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市场正为赝品买单

2014年09月08日 08:4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收藏本文     

  秋拍在即,各大拍卖公司征集工作也进入收官阶段。然而,业内人士普遍反应市场低迷之下拍品征集困难、赝品泛滥不绝。同时,今年春拍中寄望于拍出天价的重量级拍品遭遇流拍的现象似乎也给市场发出信号:拍品真伪难辨、赝品不断等影响了买家的信心和艺术品市场的持续发展。为此,记者采访了业内相关专家,以期在秋拍之前为藏家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市场参考。

  资源之竭

  古书画是拍卖重头戏

  但精品少且鉴定难

  在离秋拍征集收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接受记者采访的拍卖公司负责人、拍卖师等都表示,如今拍品征集工作非常困难。其中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北京匡时拍卖公司董事长董国强介绍,大家普遍反应今年秋拍的征集比以往难度都大,是因为“在过去市场好的时候,交易比较频繁,现在相当一部分艺术品已经沉淀了:企业藏家做博物馆,个人藏家做美术馆,有些藏家则是长期投资”。这一说法也得到北京隆荣国际拍卖公司总经理刘建业的印证。而万达集团艺术总监、著名收藏家郭庆祥则告诉记者,“近现代名头大的如齐白石、张大千、徐悲鸿等,本来市场上假画就多,现在随着经济形势不好,假的就更拍不出去了。”

  此外,董国强表示,“虽然现当代的油画和水墨的市场行情还不错,但这两个项目在拍卖公司的整个成交额上,只占10%到20%。国内拍卖公司还是以近现代书画和古代书画为主,占成交总额70%,但恰恰是这方面的资源比较少,拍卖行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古代书画现存精品量少,且鉴定困难。”

  赝品之害

  小藏家走入歧路 有实力的人徘徊场外

  在国家注册拍卖师王凤海看来,比起拍品资源问题,赝品的泛滥不绝、拍品的真伪难辨才是困扰艺术市场的深层问题,是市场持续发展的难题。

  目前,艺术品市场出现一种现象:一方面是存在于民间大量的艺术品等待我们开发;一方面大量赝品混杂其中。赝品到底有多泛滥?刘建业以自己参与的一次电视台征集艺术品为例,“送来三批,大概一千件,真正能达到拍卖条件的只有几十件,大部分都是很容易分辨的假货、一般仿品,准高仿、高仿品都非常少。”值得注意的是,刘建业称,这些赝品的持有人都充满信心,说明书写得非常细致,“我感觉他们走入了一条歧路,鉴别力不高,刚进入市场,按图索骥,被假象所迷惑,还投资不少。”刘建业表示,根据他的经验和判断,现在艺术市场上每个品类的赝品都达到60%甚至以上,书画和瓷器更高,达到80%。

  而拍卖品的真伪问题则影响到艺术品的成交和大众对拍卖行业诚信问题的认识。今年春拍,一直是拍卖市场“宠儿”的古书画板块,包括元代大家赵孟頫的《致宗元总管札》和明末清初大家陈洪绶《四时花鸟》册页两件优质作品在内的多件受关注作品遭遇流拍,当时业内专家认为,除了经济大环境不好、底价过高等原因之外,从去年一直争论到今年的《功甫帖》真伪之辩也打击了不少收藏家的信心,影响了古书画成交。而近现代书画市场也不容乐观,据报道,目前大拍小拍中频现身影的“齐白石”,其上拍量远远超过真品存世量,九成以上都是赝品。  正规拍卖行虽力所能及地拒赝品于门外,但资源稀缺,新增的收藏人群渐多,一些公司就看准这股势头,为了营利,把关不严,令大量赝品通过他们的中介途径进入到市场,甚至有不少公司对送拍的东西不辨真假、来者不拒,靠收取手续费维持生存。

  而买到赝品不维权,却想方设法把假货卖出去,“击鼓传花”似乎成了某种“行规”。对此,刘建业不无担忧地表示:“赝品无限制、大量地投入,投资者不断上当,经济受到损失,市场就枯萎了。”郭庆祥则表示,“正因为存在假拍、拍假、做局等原因,中国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家和个人没有真正进入到艺术品市场。”

  “保真”之惑

  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 假鉴定家多过假画

  虽然赝品泛滥让人担忧,但受访专家也无奈表示,拍品真伪问题就是一个“无解”问题。刘建业表示,“即便是国家鉴定委员会也会有误判,拍卖公司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其鉴定水平不可能保证达到最高的水平。比如,就《功甫帖》真假来说,双方队伍都很权威,谁也说服不了谁,真假就没有定论、没法判断了。”王凤海也举例说,谢稚柳和徐邦达可谓是中国书画鉴定界两位鉴定大家,但1995年两人对拍卖市场上张大千的《仿石溪山水图》作出了相反的判断。“鉴定考眼光、知识、经验,任何一个人都没办法百分之百作出判断。”他说。

  因此,受访专家一致表示,中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则常常被诟病为“不要求保真”的“霸王条款”,实际上才是最公平的——欧洲有些国家就规定,拍卖公司保真就是欺诈。拍卖公司如果知假卖假,主观故意,需要谴责和打击,但如果是限于水平不够,则不可避免。

  那要如何规范艺术市场呢?刘建业表示,自己有两个设想:“第一是建立权威性的、国家牵头组织的、既有法律性又有权威性的鉴定机构,解决民间收藏的问题;第二是培养一大批专职的、道德水平好的、鉴定水平高的鉴定师,建立鉴定师制度,这些人持证上岗,对民间收藏的东西进行鉴定。鉴定完以后,就具备法律效力,错了,他们要负责任。”

  不过,这种建立在鉴定师之上的设想似乎有点理想化,郭庆祥并不赞同,“自从艺术品市场火了以后,某些鉴定家就为了一己私利丧失了道德底线,全身心投入到市场商业氛围中,没站在社会和学术的公共立场上去研究问题。我经常说一句话:现在的假鉴定家比假画还多。成立第三方鉴定机构,只要他们还站在利益集团的立场上,再成立第四、第五家都没用。”王凤海对此也不以为然,“现在证书满天飞,鉴定家让市场更乱。自古以来,文物都是列入文玩,愉悦身心,艺术市场始终是个小众行为,不属于国计民生,没有必要成立国家机构。而且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建多少个国家鉴定机构都没有用。该市场做还是由市场做,做到信用、服务、专业才是关键。”

  他山之石  德国为假佛像

  修正拍卖案例

  处于成熟期的西方拍卖市场,对正处于滥觞期的中国艺术市场,有何借鉴作用?就此,记者采访了苏富比艺术研究院客座讲师、英国ArtAsia艺术亚洲总监谭圆圆。谭圆圆带领的ArtAsia艺术亚洲的法律组受中国拍卖协会委托,就西方主要国家艺术拍卖法律法规以及拍卖行拍品瑕疵担保课题进行了两年多的调研,她向记者讲述的案例,值得中国业内反思。

  记者:西方拍卖公司一般通过哪些渠道来征集拍品?会否出现赝品?

  谭圆圆:英美的主要拍卖公司例如苏富比、佳士得已经有200多年经验,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和信息,一般征集渠道是直接邀请客户委托,也接受公众发邮件咨询估价和送拍请求。

  以往国外大拍卖行的常规老客户征集渠道可靠,出现赝品的几率比较小。但如果市场阶段性出现某个品类或某个大师作品过热,供不应求,拍卖行不得不加大各个渠道征集力度时,就很容易会遇上为逐利而用以充数的赝品。

  记者:拍品成功拍出,如果买受人能证明是赝品的话,与拍卖行会不会产生法律纠纷?

  谭圆圆:买受人一般会通过专家鉴定辨认拍品真伪,通过法律方式维权。举一个例子,1994年加拿大某百万富翁从英国苏富比拍卖行以46.35万英镑竞拍获得两把“18世纪”格鲁吉亚的桃心花木椅。苏富比提供的拍品资料是这两把椅子是从1759年第四任伯恩伯爵的手里买到的。然而,1999年,经鉴定发现这两把木椅是赝品,制造日期是1990年。该事件发生后,苏富比承担了拍品保真责任,通知了保险公司向买方进行了赔偿,将拍卖款项尽数退还给买家,并试图冻结出售该木椅的卖方的财产,对其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记者:国内有专家表示,中国《拍卖法》中对拍卖人不要求“保真”的原则,有国际惯例的依据,是否如此?

  谭圆圆:西方的各个国家法律体系不尽相同,在拍品瑕疵担保和免责问题上的原则和处理方法都不一样。举一个发生在德国拍卖场的例子:2013年德国联邦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涉及赝品的拍卖案例,拍品为一件中国隋代佛像。拍卖行图录就佛像进行的描述为“禅体坐佛,中国隋代,公元581至681年,起价3800欧元”。原告以2.0295万欧元的价格拍得该佛像后对其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该拍品为赝品。买方向拍卖行提出解除合同、退还价款等请求,经拒绝后向州法院提起诉讼。这家拍卖行在其拍卖条款中规定:买方无权向拍卖行就标的物瑕疵提出损害赔偿;拍卖行不就任何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结果,德国联邦法院在被告上诉中判决认为,若拍卖行在其图录中将拍卖品描述为特定艺术时期的作品,而标的物经鉴定并非出自该艺术时期,而是近现代仿制品,拍卖行不得援引其免责条款。买受人由于该标的物为赝品而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受到拍卖行免责条款的限制。

  随着《格式条款法》在德国的生效,联邦法院在2013 年通过“隋代佛像”一案对拍卖案例做出了修正与限制。根据联邦法院的最新判决,拍卖行原则上可以通过格式条款对拍卖品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免除,但拍卖行不得在自己存在过失、违反了自身调查、检验等尽职义务的情况下,援引责任免除条款,规避对买受人的责任。拍卖行不得在这种情况下,将责任一概推卸给其委托人。这一新的判决涉及到拍卖行将拍卖品明确界定为某一特定年代的物品,而事实上并未履行其尽职义务鉴别出该拍卖品的真伪。

文章关键词: 赝品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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