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拳打击文物犯罪

2015年08月24日10:10   深圳特区报  收藏本文     

  ◎ 刘汝会

  今年以来,全国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精神,展开一系列紧锣密鼓的措施。1月9日,新华社播发通讯《留住历史根脉 传承中华文明——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纪实》。文章说,习近平总书记长期高度重视加强历史文物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并身体力行推动保护和抢救文物工作,为全国文物工作指明了方向。在习近平总书记率先垂范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指引下,我国文物事业必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发挥独特作用。

  3月9日,人民日报刊登《建立国家文物督察制度》一文指出,应尽快研究建立国家文物督察制度,加强国家文物局执法督察力量。4月2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二十八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月15日,国家文物局与海关总署签署《国家文物局 海关总署 合作备忘录》,加强文物进出境监管,联合打击走私文物违法犯罪活动。7月29日,全国文物局长会议在遵义召开,对政策性文件以及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提出了建议。

  8月13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公安厅、局加强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工作,通过采取严打、严防、严管、严治措施,始终保持对文物犯罪活动的高压强震态势。8月14日,国家设立“文物违法举报中心”。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在揭牌仪式上指出,在国家层面设立文物违法举报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实践探索,标志着国家文物督察制度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8月17日,国家文物局颁布《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公民对文物违法行为的举报义务和权力。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和脊梁,文物是民族文化的传承和载体。国家对保护文物的一系列措施、联合《通知》和设立“举报中心”,既是国家意志、文化发展繁荣和民族复兴的必然,也是广大文物收藏爱好者必知、必备的常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笔者长期公安工作实践及目睹种种文物违法行为,认为十分必要及时将《通知》精神琢磨领会,并以文相告。

  重点打击盗墓盗卖活动

  深挖犯罪团伙骨干分子

  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文物部门要将打击文物犯罪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安排部署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督办或者侦办大案要案,通过采取严打、严防、严管、严治措施,始终保持对文物犯罪活动的高压强震态势。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文物建筑构件,特别是破坏损毁长城、盗卖长城砖等犯罪活动,作为重点打击内容。今年,要对文物资源丰富、文物犯罪频发地区展开集中部署、集中打击行动。要将团伙犯罪、集团犯罪作为打击重点。

  《通知》指出,要建立“重大文物案件快侦快破机制”,做到接警处警快、勘查访问快、追击堵截快、文物追缴快,避免案件积压。对近年来尚未侦破的文物犯罪大案、要案要组织力量,集中攻坚,尽快破案。文物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文物认定、鉴定等相关工作。要通过坚决有力的打击,形成对文物犯罪的强大震慑。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专兼职文物保护员队伍,补充专业力量的不足。对确有较大安全风险的文博单位,要有针对性地配置安防设施设备,提高物防技防水平。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文物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文物犯罪信息中心”建设工作,各省级公安机关要确定专门人员作为“全国文物犯罪信息中心”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和信息录入工作,要及时将管辖范围内办理的打击文物犯罪案件信息、犯罪人员和涉案文物等各类信息录入“全国文物犯罪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充实系统数据库,扩大文物犯罪信息管理系统分析研判文物犯罪案件的能力和范围,进一步拓展该系统的实战功能,为全国各地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提供科技和信息支撑。

  国家设文物违法举报中心

  勇于担当做好文物守护者

  8月14日,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举报中心在北京挂牌成立。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在揭牌仪式上指出,在国家层面设立文物违法举报中心,是文物系统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实践探索,标志着国家文物督察制度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他对“举报中心”建设与发展提出三点希望:一是立足完善文物违法行为发现机制,着力提高文物执法督察体系的运转效能。二是勇于担当,做好文物的守护者,做到“事事有反馈、件件有回音”,对文物违法行为的发展变化趋势作出判断,增强遏制文物违法行为的主动性。三是加强自身建设,组建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专业队伍。

  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在出席“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举报中心”揭牌仪式时指出,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及时向群众反馈情况,保护好举报人的个人信息,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文物违法信息不畅甚至个别地方对违法案件不报、谎报、瞒报等问题,开门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举报中心”主任王军介绍,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受理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馆藏一级文物,以及涉嫌损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调查核实受理的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信息的整理、管理、研究,提出预测预警建议。国家文物局还向社会公布了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59”、举报专用信箱——北京市1652信箱,以及举报网站jb.sach.gov.cn、电子邮箱jubao@sach.gov.cn等举报受理渠道。

  颁布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给予举报人精神或物质奖励

  8月17日,国家文物局颁布《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所称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涉嫌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应由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文物违法行为信息,依法开展的受理、核查与信息反馈等工作。《办法》指出,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便民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办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文物违法行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保障举报人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安全。

  《办法》规定,国家文物局指导全国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受理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馆藏一级文物,以及涉嫌损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并予督办、转办,对重大案件线索组织调查核实;国家文物局设立文物违法举报中心,承担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的具体工作,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受理涉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馆藏珍贵文物,以及涉嫌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并予督办、转办。对重大案件线索组织调查核实。

  文物违法举报中心受理范围包括:涉嫌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涉及考古发掘的违法行为;涉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馆藏文物的违法行为和其他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应由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对因举报使文物得到有效保护或免于重大损失的,给予举报人精神或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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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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