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6.4万元 广元文物管理局原局长获刑
2015年09月25日10:1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收藏本文
9月23日上午,广元市文广新局原党组成员、市文物管理局原局长姜勇涉嫌受贿一案在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当庭审理,最终判决姜勇犯受贿罪,判处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依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1万元。
利用职务非法收取大额钱财
法庭经依法审理查明:姜勇在2011年至2015年担任中共广元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广元市文物管理局专职副局长、中共广元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广元市文物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收受被管理下属单位现金10.4万元,收受相关利害关系人 6 万元,共计 16.4 万元。案发后退缴赃款5.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非法收取大额钱财,为下属相关单位考核、项目申报等方面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勇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借款为名收受贿赂身陷囹圄
本案中,被告人姜勇多次以借款为名,向被管理下属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索要钱财,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姜勇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系自首,予以采纳,对其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以及其亲属代其退赔部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勇犯受贿罪,判处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二、依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1万元。
据悉,姜勇在案发前任广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广元市文物管理局局长。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执行拘留。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执行逮捕。高丽余东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刘彦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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