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址保护是文物保护应有之义
2015年12月04日07:44 扬州晚报 收藏本文
文昌中路的唐代石塔因风化严重亟需保护,一时激起社会热烈讨论。有论者认为,将古塔搬迁至合适地点保护最佳,原址放个复制品即可。此论值得商榷。“原址保护”,是文物保护的应有之义。
有论者认为,原址保护,汽车尾气、外界环境对石塔伤害太大。其实,如今科技发达,原址科学妥善保护并非难事。比如广州,堪称广州城发源地的千年古道遗址,就在其最热闹的北京路,10多年前挖路挖出,聘请专家做了妥善的原址保护,如今成为北京路步行街著名一景。
而扬州这座千年石塔承载的历史文化意义,远远超越石塔本身。但凡读书人,谁又不知道王播“饭后钟”、“碧纱笼”的典故?虽然唐代的木兰院已湮没,但在原址上保存下的这座石塔,蕴含的是唐代扬州的厚重历史,更是古城文化底蕴之所在。
——漫步扬州,城市中心是一座明代的文昌阁,走不了几步,就是南柯一梦的“大槐安国”那棵著名槐树,再转过来就是见证“饭后钟”的石塔,这些都是扬州成为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所在,“搬走真古董、复制假古董”,让人情何以堪。更何况,我们自豪于文昌路“唐宋元明清,一路看到今”,难道要我们告诉外来旅游旅行者,真石塔已搬走,现在这里的是复制品?
《文物保护法》里,之所以提出“不可移动文物”的概念,恰恰就是因为“搬走真古董、复制假古董”的事情,发生太多,而文物的意义,不仅在于器物本身,而是文物连同地址空间,构筑的统一的历史文化意义。早些年,我们因为这种理念尚未深入,做了不少遗憾的事情,高邮天山汉墓的搬迁,至今让不少考古人、文化学者为之叹息。历史已经过去,我们可以不去深究,但,当下要再以“保护”的名义,搬迁文物,恰恰才是对文物的最大伤害!
再说,《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你看,即使工程建设,遇到不可移动文物,尚且要尽力原址保护,而因为“保护”却要搬迁文物,岂非笑话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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