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盗窃人出售文物获益该定何罪

2015年02月06日 08:2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收藏本文     

  作者:苗福翠 任瑞红

  案情:李某与王某聊天中提到,邻村庙里的石佛像是个古物,挺值钱。几天后,王某潜入庙中将石佛像盗走。次日,他告知李某并让李某找个买家。李某联系张某,张某得知是盗窃所得的石佛像后,又找到朋友赵某。后赵某以5万元买入。李某、张某在交易中均获得好处费。在将石佛像出售前,赵某被警方抓获。该佛像经鉴定为国家二级文物。

  分歧意见:办案人员对王某构成盗窃罪、赵某构成倒卖文物罪没有异议,但对李某、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

  评析:笔者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倒卖文物罪,应择一重罪处理。

  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销赃及帮助销赃的行为是盗窃罪的延续,通常情况下,除盗窃者本人外,其他人一般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倒卖文物罪均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者在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但故意内容却不尽相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赃物、赃款的性质是明知的,而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并且要明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明知石佛像是王某盗窃所得仍代为销售,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两人的行为也构成倒卖文物罪。因为石佛像本身是二级文物,在赵某收购文物的过程中,李某和张某给予了有偿帮助,李某和张某是赵某倒卖文物的帮助犯,三人属于倒卖文物罪的共同犯罪。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倒卖文物罪,两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对于法条竞合的,应该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按照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二级以上文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其刑罚较轻。因此对李某、张某的行为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论处。

  (作者单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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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文物盗窃倒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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