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省级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 分物质和精神奖励

2015年03月12日 07:11   中国经济网  收藏本文     

首部省级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出台 分物质和精神奖励 首部省级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出台 分物质和精神奖励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1日讯 日前,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这是我国首部省级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

  奖励分为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物质奖励的,根据保护文物行为情节和文物的等级、数量,分别给予100元至1000元、500元至1000元和陕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至10倍的现金奖励。精神奖励包括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当地政府或省政府予以表彰;对于主动上交来源合法的文物者由文物收藏单位、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向上交文物者颁发荣誉证书。持有文物收藏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可免费参观该文物单位,持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可免费参观省内所有国有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展出上交文物时应对上交者事迹予以说明。

  以下为《办法》全文。

  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全社会依法保护文物的积极性,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公民在生产生活中发现、保护、上交文物和提供文物犯罪线索、协助打击文物犯罪行为等方面的奖励。

  文物、博物馆行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护文物和司法、公安、海关、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打击、查处、侦破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保护文物应通过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下列行为,应给予精神鼓励:

  (一)及时提供线索,使文物得到保护,避免被盗、损毁、破坏的,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二)发现文物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配合文物部门保护文物,以及举报盗窃、走私文物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文物等部门,打击犯罪、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发“文物保护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三)主动上交来源合法的文物,经文物接收单位组织专家鉴定,属一般文物的,由文物收藏单位向上交者颁发荣誉证书或荣誉馆员证书;属珍贵文物的,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向上交者颁发荣誉证书;上交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公民持文物收藏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可免费参观该文物收藏单位;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可免费参观省内所有国有博物馆。

  上交文物在展出时,文物收藏单位应对上交者的先进事迹予以说明。

  第六条 下列行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一)及时提供线索,使文物得到保护,避免被盗、损毁、破坏的,给予100元至1000元奖励。

  (二)发现文物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协助文物部门保护文物,经鉴定属一般文物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现金奖励;属珍贵文物的,或者所发现文物遗迹为重大考古发现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四至六倍的现金奖励。

  (三)举报盗窃、走私文物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文物等部门打击犯罪、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现金奖励。

  (四)主动上交来源合法文物,经文物接收单位组织专家鉴定,属一般文物的,给予其500元至1000元的现金奖励;一般文物数量较多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现金奖励;属珍贵文物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四至六倍的现金奖励;珍贵文物数量较多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七至十倍的现金奖励。

  第七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对公民依法保护文物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一)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大众媒体进行宣传。

  (二)公民依法保护文物事迹突出的,记入当地文物部门年鉴。

  (三)文物收藏单位举办关于公民依法保护文物事迹宣传专题展,可邀请获奖代表出席。

  (四)公民依法保护文物事迹突出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推荐参选“薪火相传——寻找文化遗产守护者”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文物接收单位是具备文物保护、保管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所涉及的文物等级认定,由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受理并出具鉴定结论,作为奖励的依据。

  第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妥善保管、合理利用所接收的公民上交文物,并接受上交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条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奖励在我省文物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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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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