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破坏案件中法人违法占72%

2016年09月12日12:03   和讯网  收藏本文     

  作者:李佳霖 来源:中国文化报

  原标题:法人违法多发势头如何遏制 文物破坏案件中法人违法占72%

  8月30日,国家文物局通报了督办的4起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包括全国重点文保单位湖北红安国共合作谈判旧址被拆毁案、河南省级文保单位商城南街民居被拆毁案、贵州独山县级文保单位龙家民居被拆毁案和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黑龙江刘亚楼旧居等7处建筑被拆毁案。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司长刘铭威更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国家文物局执法督查的统计结果中,法人违法的文物破坏案件占到72%,引起舆论一片哗然。而在民众要求严厉查处责任人的同时,也应该反思,如何才能使得这72%的文物破坏案件不再发生,彻底扭转文物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

湖北红安国共合作谈判旧址拆除后,建成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三层建筑湖北红安国共合作谈判旧址拆除后,建成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三层建筑

  对文化遗产要有敬畏之心

  在国家文物局通报的这4起案件中,处处突显着对文化遗产敬畏之心的缺失。在黑龙江哈尔滨刘亚楼旧居等7处不可移动文物拆除案中,根据国家文物局的通报,哈尔滨市双城区政府曾经致函哈尔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请求拆除该7处不可移动文物。在违法拆除文物成既定事实后,对于这7处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登录的文物,双城区区长毛臣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还表示:“这么多文物,棚户区改造根本没法动。能不能研究一种文物的退出机制。”而位于河南商城的南街民居,在由县长任工程指挥部指挥长的旧城改造工程中,将这条280多米的老街拆除殆尽,还用现代建筑材料建成了钢筋水泥结构的“仿古商业街”。

  “文物破坏的根源在于敬畏之心的缺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沈阳认为。而“对文化遗产要有敬畏之心”是近几年文化遗产保护界一直在强调的文物保护理念。在2009年9月召开的全国文物局长会议上,时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就强调:要对文化遗产“心存敬畏”,切实维护文化遗产的尊严。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也着重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

湖北红安国共合作谈判旧址原状湖北红安国共合作谈判旧址原状

  何谓敬畏之心?沈阳认为,就是尊重历史,尊重历史遗留下来的痕迹,尤其是坚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毁坏了就永远失去了。“如此,各级政府在决策时才会慎重,以谦卑而尊重的态度对待文物,才能在经济利益、政绩效益的引诱下,仍注重保护它们,也才能形成保护和发展共赢的局面。”沈阳说。

  “但这不是一件容易的、短期就能见效的事,涉及所受的教育、个人的修养和素质等多个方面。”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张松表示,就当前的形势来看,要让领导和民众都敬畏历史、尊重历史,需要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

  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

  “在这些案件中,暴露出相关地方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漠视,迫切需要提高其法治观念。”国家文物局督察司督察处处长邓超对记者表示。比如位于湖北红安县七里坪镇的国共合作谈判旧址,在今年6月的连续暴雨中严重受损。对于文物的修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等。然而,这处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却在镇相关人员开会讨论后,就组织施工单位拆除,建成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三层建筑。

  而在张松看来,要遏制法人违法破坏文物,敬畏之心需要长期培养,目前还是需要发挥法律的震慑力,加大依法处罚的力度。

  对于处罚,《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规定:有本法第六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记者发现,以之前的处罚来看,多是罚款和责令恢复文物。然而,正如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姚远指出,区区几十万元罚款对于所开发的地皮价值来说,根本微不足道,起不到震慑的效果。而真文物拆除了,其中蕴涵的历史信息已荡然无存,再恢复也是“假古董”,对于文物保护来说意义不大。

  张松进一步指出,对于文物破坏行为,《文物保护法》、《刑法》中均有相应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8月30日,哈尔滨市纪委通报了对刘亚楼旧居等7处不可移动文物拆除案的处罚,对双城区区长等人进行了问责。在这起案件中,双城区11人被追责,其中区长受到责令公开道歉处理。其他3件案件的追责、处罚工作仍在进行中。

  完善法律法规,推动两法衔接

  正如张松所言,对于文物破坏行为,《文物保护法》、《刑法》中确实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文物破坏案件时有发生,为何追究其刑事责任却鲜有耳闻?

  “文物行政部门只能负责到行政处罚,而刑事责任追究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但是目前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还有待加强。”邓超对记者表示。“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起草文物违法犯罪领域两法衔接的办法。如此,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更顺畅地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邓超透露。

  邓超表示,对于文物受损程度的评估,即如何划定文物损毁与损坏的边界,也是目前的一大难点。国家文物局最近正在组织起草《文物建筑定损评估标准》,尝试解决其中的问题。

  这些办法和制度何时会出台?邓超表示尽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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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法人违法文物破坏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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