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发布:文物不得随意拍卖
为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国家文物局近日发布的《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根据办法,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物品的还有: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标的;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办法规定,国家对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外,办法还明确,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拍卖企业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详细解读请见3版。
(文章来源:收藏快报 王晓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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