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侵权案引出新问题:茅盾手稿能否视为书法作品

2017年03月17日 15:05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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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茅盾珍贵手札 网络图图说:茅盾珍贵手札 网络图

  名人信札和手稿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收藏价值和市场价值,其中蕴涵的巨大经济利益有目共睹。随着名人信札在拍卖市场上的行情日益红火,相关纠纷也越来越多,继鲁迅、钱锺书手札拍卖侵权官司后,茅盾手稿侵权案3月13日在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大厂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

  与前两场官司不同的是,原告亲属认为,从书法作品的角度考量,被告方经典拍卖公司的拍卖举措侵犯了茅盾家人对书法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此案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方将拍卖的卖家张先生作为追加被告。3月13日,原告方提出追加竞拍人岳先生作为本案的第三被告,欲将此案的问题扩展到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违规拍卖的层面上。法庭此后宣布休庭择期再审,届时确定是否追加岳先生为被告。

图说:当时刊发手稿的《人民文学》发稿签 网络图图说:当时刊发手稿的《人民文学》发稿签 网络图

  疑点之一

  是手稿还是书法?

  名人手稿究竟是不是作品?原告茅盾亲属认为,被告方的举动侵犯了茅盾家人对茅盾书法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但中央财经大学拍卖中心研究员郑鑫尧却认为,在作品的属性上,茅盾9000字手稿的第一属性是手稿,而非书法作品,“茅盾既不是书法家协会会员,也没有书法作品的交易记录,30多页的手稿既非长卷,也非册页横幅。虽然字迹风采焕然,但不能将其视作高妙精深的书法作品。”

  经典拍卖公司总经理陈赟对此也提出疑问,“国家文化部和文物局出入境管理局有文物目录,茅盾并非其中涉及的书法家和画家。再说,以毛笔作为书写工具在当时很普遍,作品的文献价值和文学价值才是真正的价值。”

图说:茅盾《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局部) 网络图图说:茅盾《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局部) 网络图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敏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现在的文字作品并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只要完成了就是作品,书法作品并不一定要先有创作意图。“法律要求,表达方式有艺术性的,就意味着是作品。”律师罗强认为,从著作权保护法来说,茅盾这件作品具有文字作品和书法作品两项属性。

  疑点之二

  是否买了著作权?

  名人手稿拍卖首先涉及著作权,得到手稿并不等于得到著作权。陈赟告诉本报记者,本案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在拍卖领域中尚属首次。“因为中国的拍卖法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那时还没有知识产权法,拍卖法中规定的图录的印刷、拍卖预展、媒体的传播公告,都是拍卖必须走的流程,如果一家拍卖公司不按这个流程走的话,很可能被相关部门叫停。现在有了知识产权法之后,走这个程序就有可能侵害艺术家或艺术家家属的权利——复制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这是法律条款之间的冲突。问题是,保护的主体到底是什么,如保护艺术家的权利就要牺牲市场,如保护市场那么部分艺术家的权利可能就要放弃。”

图说:茅盾《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的拍品介绍 网络图图说:茅盾《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的拍品介绍 网络图

  何敏认为,茅盾的这份手稿,牵涉到财产权和著作权,财产权是载体,而著作权是文字表达。法律对于著作权,只是一个独创性的要求。如果购买者最初买入的只是财产权而不是著作权,那么买家就不能将其商业化,即不能复制销售。“但该案的卖家张先生无法证明当初购买时只是买了载体还是连著作权一起购买了。这就意味着收藏这件作品是可以的,拍卖也是可以的,但不能拍卖著作权。也就是说,买了载体,不能用于商业性展览或商业性复制销售。”

  何敏强调,展览权又有两层含义,展览的载体涉及到发表权,发表权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不可转让,也就是说,原作者不同意发表就不能发表,原作者过世了,就由继承人代为行使权利,除非是已公开发表过的作品。已行使了发表权,公开展览就没有问题。(新民晚报记者 徐翌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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