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村民追索“章公祖师” 荷兰藏家称已转让佛像

2017年07月19日 08:34 新浪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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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身坐佛 肉身坐佛

  法制晚报讯(记者 黎史翔 实习生 舒静文)14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就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奥斯卡·范奥弗里姆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像一案举行了首场听证会。在历时3个多小时的听证会上,双方聚焦福建村民主张返还的佛像与范奥弗里姆购得的肉身坐佛是不是同一尊佛像这一焦点问题上。而被告则表示,佛像已不在自己手中,已用所持佛像交换第三方私人收藏的佛教艺术品。

  聚焦所追讨佛像与藏家所购佛像是否为同一佛像

  听证会于当地时间下午1点半开始,原告方由福建村民委托的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方荷兰藏家范奥弗里姆本人随辩护律师一同出席。在双方律师发言结束,听证会进入辩论程序时,范奥弗里姆情绪激动,进行了长篇发言,反复陈述了在香港购入佛像的整个过程。在历时3个多小时的陈述和辩论中,双方把大部分时间都用在了原告主张返还的佛像与范奥弗里姆购得的肉身坐佛是不是同一尊佛像这一焦点问题上。被告律师在陈述时指出,范奥弗里姆所购佛像不具备部分福建村民描述的特征,包括左手虎口位置有洞,颈部有裂纹,头部有松动等。

  而针对被告方的主张,原告方的律师团队已提前向法庭提交了多项证据并当庭展开辩论。福建村民律师代表霍尔特赫伊斯表示,“无论这尊佛像手上有没有洞,我不确定村子里的这个传说是否属实,我也不确定这是否应该成为决定性证据,即便如此,我们并没有对这一点进行过独立调查,因为是被告对佛像进行的CT扫描,而现在佛像已经不在他手里了,我们也没有办法再做这个检测,所以证据就没有了。”

  被告称已用佛像交换其他艺术品

  被告律师陈述范奥弗里姆已于2015年11月与第三方达成交换协议,用所持佛像交换该第三方私人收藏的佛教艺术品,被告律师主张,被告既不持有佛像,也不拥有佛像所有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判决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对此原告律师表示这一“交换”行为可被推定为“欺诈性转让”。在听证会上原告律师要求法庭判决被告提交其所述的交换协议,公布所谓“第三方”的身份信息,要求法庭判决此交换协议非法无效。而被告方则坚称对以上此第三方承诺不会透露其姓名。

  福建村民律师代表霍尔特赫伊斯表示:“被告声称协议没有任何书面记录,所以我们无法要求他提供交易记录作为证据,被告强调他们进行的是口头的商讨及协议,我的律师同事向法官提出,如果是口头协议的话,一定会有电子邮件往来的记录,反映出协议商讨的过程和达成交易的条件,被告方表示他们不愿意公布这一信息,这最终由法官进行决定。”

  依照荷兰的法律规定,法官在听证会上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提出相关问题,并不会当场作出裁决。

  相关国际公约缺失 佛像回国耗时漫长

  据代表福建村民的律师团队介绍,跨国民事诉讼一般耗时较长,再加上此案涉及案情较大,整个案件尘埃落定需要耗时两到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专家表示,海外文物的国际追诉非常复杂。现有国际公约对打击文物贩运及流失文物返还上存在着诸多缺失。章公祖师肉身像回家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据了解,当前文物返还领域有两个国际公约。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这一公约主要针对的是馆藏文物。而章公祖师肉身像不属于这一类。第二个是1995年由国际统一司法协会通过的《关于被盗或是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这一公约的签署国只有37个国家。荷兰虽然在1996年签署该公约,但至今没有获得荷兰议会批准,因此该公约目前在荷兰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中国与荷兰之间也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这都使得章公祖师像的追索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可以做参照。

  整理/记者 黎史翔 实习生 舒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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