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瓷房子拍卖背后的瓷片之争 历史背景还原

2017年08月03日 08:50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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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天津市赤峰道,有一座“瓷房子”,占地面积1274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677平方米,是一座有百年历史的法式老洋楼。

  瓷房子前身是民国外交官黄荣良故居。2002年,其现在的主人、天津市收藏爱好者张连志斥资买下后,开始了“惊世骇俗”的改造。

  到现在,瓷房子里里外外帖有7亿多古瓷片、13000多只古瓷瓶和古瓷碗,成为了一个3A级景区,每天接待游客数千人。

  因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公告显示,瓷房子将在8月8日进行司法拍卖,评估价为1.4亿余元。

  但围绕着瓷房子的拍卖,存在着一系列难解的争议。

  (位于天津市赤峰道的“瓷房子”,张连志供图)  (位于天津市赤峰道的“瓷房子”,张连志供图)

  司法拍卖的1.4亿余元来自于天津中量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8月5日作出的评估报告,但其中明确写到:评估范围为对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特别提醒,评估范围不含室内室外文物及瓷器装饰价值。

  公开报道称,瓷房子主人张连志自行委托公司评估得到的评估总价为98亿元,其中瓷片估值94亿多元。这造成了瓷房子拍卖估价从1亿到约百亿的巨大差距。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司法拍卖的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在拍卖之前,被执行人有义务协助将上述房产中所有瓷片等装修材料、办公用品、家具、古董、陈列品等物品(含贵重物品)进行清场配合拍卖,截至拍卖日不清场视为放弃权利,申请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置,并对由此发生的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在7月30日进行的一场研讨会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舒表示,根据《民法》对物的分类可知,瓷片和房屋本身构成的是结合物,这已经是一个独立的物,是不能分割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也认为,在《民事诉讼法》中,法院之前查封瓷房子的效力是及于瓷房子的外观所附加的瓷片的。法院在执行以及查封和拍卖的时候,应当将这个房屋以及连同其上的这些瓷片、瓷瓶一起进行评估。

  肖建国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些附着于房子之上的瓷片并未完整的瓷器,其是否有如此大的价值?

  研讨会上,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研究员刘卫东介绍,即使是瓷片,一些好的瓷片标本也价值上万元或者几万元。此外,据介绍,瓷房子中还有两三千件石刻和约20吨水晶。

  《新京报》8月1日刊登的一篇评论认为,瓷房子主人对瓷房子外貌进行装修改变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属于改变建筑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的违法行为。

  这令人联想到前段时间备受关注的上海巨鹿路888号被违法拆除事件,作为受“铜牌保护”的“优秀历史保护建筑”,在2015年被一个90后海归女孩以8380万元的价格买下后,竟然被业主私自拆除,在老洋房原址上,立起了一座金属混凝土结构的未完成建筑物。

  最终,此事件以对违法行为人王某罚款人民币3050万元,责令10个月内恢复建筑原状,对相关政府责任部门及10名责任人员问责而告终。

  但瓷房子主人张连志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理鹏介绍,瓷房子被准备认定为文物是2004年,被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是2005年,而瓷房子帖瓷早于这些时间,并在2003年被评为景区和博物馆,所以,瓷房子帖瓷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天津市和平区文物管理所在今年5月10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中也指出,瓷房子博物馆是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但即使瓷房子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其也并非不能进行拍卖。《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不能上拍,而瓷房子的产权为私有。

  对于已被水泥嵌入房子的瓷片,人力是否能将其与房子分离?公开报道称,天津市东丽区法院执行法官表示,也可以拍卖后,由双方协商处理瓷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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