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代加工水晶钻石画实施诈骗 四被告人获刑

2017年08月11日 08:08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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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法院网讯 伴随着网络通讯的高速发展,网络诈骗犯罪亦层出不穷,犯罪手段更是花样百出。湖南肖某某等人就组织、策划并实施了一起利用代加工水晶钻石画的网络诈骗案。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刑罚。

  2016年初,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预谋以代加工水晶钻石画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后购买了北京某公司营业执照,李某某制作了北京某水晶钻石画网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代加工水晶钻石画信息,先后招聘了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等人为业务员。被害人通过网上咨询、电话联系肖某某等人后,肖某某等人分别通过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向被害人介绍代加工水晶钻石画程序,同时须事先让被害人以交纳保证金等形式的名义骗取其钱财。

  按照既定分工,肖某某主要负责日常管理、洽谈客户、邮寄钻石画、最终收款和支付业务员工资,对外称“陈经理”,微信昵称叫“水晶水晶”;李某某主要负责制作网站、广告宣传,对外称“李京”;潘某某对外称“李娟”,微信昵称叫“风沙”;王某某对外称“肖月”,微信昵称叫“钻石画”,潘某某和王某某主要从事向被害人介绍钻石画产品、解答疑问、转款等。

  自2016年4月至案发时,肖某某、李某某共计诈骗58次、诈骗数额158262元,其中潘某某参与诈骗21次、诈骗数额55567元;王某某参与诈骗12次、诈骗数额33999元。

  2016年9月7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的配合下,在北京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归案。潘某某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告知了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作案地点,并于次日帮助公安机关将肖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分别伙同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诈骗中,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综合全案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较被告人肖某某的作用相对要小,量刑时适当予以考量;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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