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龙脉处必有重宝,摸金校尉以轮盘掌八方,分阴阳,勘山河脉里,谓之分金。”
“摸金校尉,合则生,分则死。”
还记得影视剧中这些经典台词吗?这两年,《盗墓笔记》、《鬼吹灯》等网络小说风靡一时,以“摸金校尉”自居的盗墓者们,个个神勇足智多谋;而在现实中,他们并没有如此“赏心悦目”的称号,“盗墓贼”就是他们的称呼。如今文物收藏鉴赏逐渐成为一种时尚,于是有些人开始动起了脑筋,他们把手伸向了山东滕州——一座春秋晚期的墓葬群被毁。
山东滕州的南部,密集分布着先秦文化遗址和古城方国,2016年年底的一个深夜,4个鬼祟的身影出现在一片麦地里,这些人当然不是冲着麦子来的,这里可是滕州官桥镇大韩村东古文化遗址所在地,很快这伙盗墓贼就被事先埋伏好的公安拿下了。然而审讯中嫌疑人供述,现场还有其它团伙也在盗掘古墓,两伙嫌疑人不约而同前来于此,可见这里绝非一般古墓。
2017年7月31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辑令,公开通缉10名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员,山东滕州“2·10大韩村特大盗墓案” 以其涉案人员之多,缴获文物数量之众、级别之高,在全国范围内更加罕见。
什么是“古墓葬”?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对“古墓葬”是这样定义的。它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且必须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龙分金看缠山,一重缠是一重关;关门如有八重险,不出阴阳八卦形。”
实际上,大韩村遗址早在2011年就被列为枣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了,当时一直认为这里是龙山文化至汉代的生活遗址,根本没想到,在这片庄稼地下面会埋藏着一个古墓葬群。
距离上次麦田抓捕又过去了一个多月,这天正值农历除夕,值班民警发现刑警三中队门口,停着一辆老款红旗轿车,而且一直没息火,民警觉得可疑,事后一侦察才发现,车主就是官桥镇人,而且有盗墓前科。此人把车开到公安局门口,多半是来望风的。而将这一线索与一个多月前那次抓铺行动结合起来,警方判断,背后可能有更大的案情。果然,春节过后没多久,就有村民举报,在大韩村发现盗洞,民警赶赴现场堪察,发现有青铜器碎片,而且可以肯定,盗墓贼使用了雷管。
什么是“盗掘”?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行为。“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是秘密进行的,也可能是公开进行的。
随后,警方以在局门口望风的嫌疑人为突破口,迅速展开侦破行动,经过连续5天的跟踪排查,最终确认了作案头目,而且此人同时涉及两个盗墓团伙,由于案情重大,公安部牵头成立专案组,5路人马同时出击。截止到8月4日,“2·10大韩村特大盗墓案”所有涉案的22名嫌疑人悉数到案。遗憾的是,已有一批文物,被盗墓者出手,盗墓贼从中获利300多万。
“鸡鸣灯灭不摸金”
此案,涉案人数之众,近年罕见,而盗掘文物的等级之高,更让人惊叹。那么,这一春秋晚期的古墓葬,究竟出土了哪些文物,被贩卖文物的最终下落又如何呢?
据了解,这伙盗墓贼对古墓先后进行过三次盗掘,第一次空手而归。虽说这一次只是盗挖了两处土坑,但文物专家认为,这次盗掘已经对文化层造成破坏。
第二次和第三次则盗掘出青铜鉴、编钟、石磬、青铜壶等50余件珍贵文物。后经专家鉴定,此案所涉及的全部为春秋晚期文物,其中一级文物3件,二级文物5件,三级文物46件。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收缴的春秋晚期文物中,有一件倪公戈,上面刻有12字铭文,经专家破译为“倪公克父,择其吉金,作其元用”。其意是说:古时的倪国公朱克父,专取好的金属材料,做成此戈,从现在开始,要一代代延续使用下去。此戈的成功收缴,填补了山东省实物考古春秋晚期青铜器的空白。
文物珍贵程度对犯罪有何影响?
盗掘古墓葬罪,并不以古墓葬是否被确定为国家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前提,也不以盗掘中窃取的文物、被破坏的文物是否珍贵为前提。当然,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像本案中窃取文物的数量之大、等级之高,应当会成为将来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
滕州历史文化悠久,大大小小的古文化遗址多达750多处,当地村民的保护意识都很强,警惕性也比较高,但凡村里出现陌生面孔,询问“XX遗址在哪?”村民的第一反应就是:“你不会是盗墓的吧?”当然,这其中也不乏内鬼。此案在侦破过程中,民警就曾判断:可能有了解遗址的村民为盗墓者引路,充当内贼。而近年来,盗墓者的盗墓工具也不断级,此次,便从铁锹升级为雷管,有的更用上金属探测仪,地下成像仪,就像影视剧里展现的那样,相当专业。
行为涉及多个罪名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实施盗掘古墓葬犯罪的时候,由于使用了盗掘技术,往往会造成古墓葬的损坏,其行为在触犯盗掘古墓葬犯罪的时候,又构成了故意毁坏文物罪。针对这种情况,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择一重罪即盗掘古墓葬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但是,如果在盗掘古墓葬时,将古墓葬中的文物窃取,后又将文物进行倒卖的,则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和倒卖文物罪数罪并罚。
然而无论工具多么专业,手段多么高明,终究是法网恢恢。最终本案三名主要嫌疑人,于2017年5月被滕州市法院以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案中被贩卖的文物也已悉数追回。
盗掘古墓葬罪量刑规定
第一,盗掘古墓葬罪,在2011年2月25日之前,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五条,废除了本罪的死刑。本罪死刑的废除值得注意,这是当年在“废除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背景之下的立法选择,直到今天,依然有学者对此立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效果提出商榷。
第二,本罪的量刑档有三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如果具备“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的;盗掘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盗掘古墓葬的;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这四种情形之一,就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第三,本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还应当对行为人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附加刑。本罪中,鉴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主要目的是谋取巨额利益,因此,立法对该行为不仅给予自由刑,而且给予财产上的处罚。
无论如何,立法对盗掘古墓葬行为的评价是否定的,刑法对这一行为的惩处是严厉的,一切幻想以“盗掘古墓葬”大发横财的人,到最后只能是“自掘坟墓”。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铮 提供法律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