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花70万元从张某处购得一幅署名史国良的画作《金秋》,后经史国良本人鉴定为仿制品。李某多次与卖主张某协商退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画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7月3日经任某介绍,李某在北京认识了张某。次日,在张某家里花70万元购买一幅署名史国良的画作《金秋》。李某称,买画之前,就这幅画的来源等信息详细询问了张某。张某称此画来源于史国良本人,“绝对可靠,保真”。双方交接画时,李某再次重申画要绝对保真,如果有问题回来找张某。被告满口答应没问题,并在画的背面签了名以示负责和保真。
李某拿到画作后,一朋友将画作拍照给史国良鉴定,得到的回复是“假的”。但李某与被告张某协商退画未果。今年2月11日,李某找到史国良,让他对这幅画进行鉴定。史国良在认真察看了原画后,写下“此幅署名金秋的作品是仿制本人同名作品之伪作”的鉴定意见。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张某卖给自己假画已近三年时间,以种种理由搪塞拖延,至今未解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画款70万元,承担相应利息11.86万元,共计81.86万元。
被告表示不保真:
从未承诺过画作是真迹
庭审中,被告的代理人辩称,原告李某确实自愿在被告张某处购买过名为《金秋》字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从未告知也未承诺该名为《金秋》的字画为真迹。
当时被告反复提醒原告,先看画,看好画再谈价格。况且原告为字画展商,对字画及古玩有一定的鉴赏能力和专业水平,而被告张某作为字画爱好者,没有任何专业水平和能力向原告李某保证和承诺字画的真实性。
被告代理人称,原告李某在市场上购买此类未经鉴定确认为真迹的字画时,应当预见有可能购买到假货或赝品的风险。文物、古董、字画等属于特殊商品,历史形成并传袭至今的民间交易规则为:主要由买卖双方通过对实物查看进行判断,无法达至绝对保真,双方按自愿买卖、当场验货、钱货两清、不得反悔的原则成交。
庭审中,原告李某出示涉案画作和史国良的鉴定意见。被告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画作不确定是当时交付的画作,且对史国良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
画家史国良出庭作证:
涉案画作是假的
史国良是中国当代著名人物画家、国家一级画家。被告代理人出示史国良个人官方网站打印件,证明史国良真迹的字画作品,拍卖价格均在百万级以上乃至千万级。原告李某称,史国良的画作有便宜一点的也有特别贵的,画作的便宜或者贵都不能证明画作的真伪。
画家史国良作证称,自己确实看过王某购买的画,涉案画作非常拙劣,一看就是假的,在潘家园的售价也就三百到五百元。现在市场上有很多假画,很多人根本分不清。史国良表示,自己确实画了一幅《金秋》,该幅《金秋》的原件现在被一位山东的收藏家收藏。而被告代理人不认可画家史国良的证人证言,称史国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周蔚)
来源:收藏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