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文物局公布“北京灵光寺擅自在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西山八大处之灵光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案”等15个2017年度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公布案例的同时,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处理结果和指导意见进行了介绍。
据了解,案例遴选经过各地推荐、案件初评、实地复核、专家复评等环节,本次入选案例在违法主体、违法对象、违法类型等方面涵盖广泛,在严格执法、严肃追责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提升执法效能。入选案例在坚决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坚持文物保护原则理念、推动文物保护责任落实等方面成效突出,体现了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优良作风和高水平的办案能力。(徐秀丽)
2017年度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1。北京灵光寺擅自在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西山八大处之灵光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案
办案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委员会
执法机构: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委员会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灵光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灵光寺的管理使用单位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灵光寺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其中一处是东西约66米、南北约25米、高6米的建筑;另一处为东西长20米、南北约26米的地下室。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委员会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委员会对北京灵光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地貌原状。
指导意义:
辟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情况复杂,执法难度大,案件发生后,北京市、石景山区两级文物行政部门通力合作,及时处理,处罚到位。同时,此案中的违法建筑依山而建,体量较大,整改恢复难度大,但文物行政部门督促整改态度坚决,违法建筑全部拆除,切实保护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原有历史风貌,对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2。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北沟村民委员会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城(密云段)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案
办案单位: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委员会
执法机构: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委员会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根据京津冀长城联合执法检查组提供的线索,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北沟村民委员会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北沟村民委员会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长城(密云段)保护范围内修建长300米、宽1.5米至3米的道路。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委员会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委员会对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北沟村民委员会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村民委员会主动整改,恢复长城保护范围原貌。
指导意义:
长城由于线长面广点多,监管难度大,破坏长城本体及历史风貌现象时有发生。此案是国家文物局组织的京津冀长城联合执法检查组主动巡查发现,体现了新机制对长城保护带来的积极影响。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违法主体具有特殊性,通过该案的查处,切实提高了村民委员会和人民群众对长城保护的认识,增强了使命担当意识,给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3。空军某部擅自在天津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沽口炮台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案
办案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执法机构: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滨海新区文广局文保办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发现,空军某部未经批准擅自在大沽口炮台保护范围内违法施工。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的指导下依法立案查处。国家文物局先后两次到现场指导工作,积极同中央军委相关部门沟通。经过军地多方协调努力,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责令空军某部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施工建设。现大沽口炮台保护范围内施工现场已恢复原状,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与空军某部达成异地搬迁意向。
指导意义:
大沽口炮台位于军事管理区内,文物部门管理难度较大。本案中,文物执法人员主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国家文物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地方政府为驻军异地选址重建,不仅保护了文物安全,也支持了国防工程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
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摩尔沟煤炭有限公司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桌子山岩画群之苦菜沟岩画的顶部施工并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倾倒渣石案
办案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执法机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基本案情:
苦菜沟岩画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桌子山岩画群,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巴音温都尔嘎查和棋盘井镇乌仁都西嘎查。2016年11月,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乌海市摩尔沟煤炭有限公司在苦菜沟岩画的顶部有挖掘排水沟及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倾倒渣石等行为。经调查,该行为未依法履行文物审批程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文广局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摩尔沟煤炭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挖掘的截排水沟已回填,倾倒的渣石已被清理。
指导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岩画文物位于大山深处,又被企业的露天煤矿环绕包围,监管难度大,此案的查处对当地煤矿企业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该案违法当事人是邻市乌海市企业,跨地处理难度大,鄂尔多斯市和鄂托克旗两级文物行政部门克服困难,联合执法,有效查处案件,保护了文物的安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5。国家电网吉林长春市双阳区供电有限公司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家子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案
办案单位: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执法机构: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基本案情:
五家子遗址是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五家子村。2015年12月,长春市双阳区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文物保护员“有机械设备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核查,发现情况属实后,当场下达《停止侵害通知书》并展开调查。经查,该工程系国家电网吉林长春市双阳区供电有限公司“2015年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履行文物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在五家子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长春市双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双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令国家电网吉林长春市双阳区供电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施工单位按要求撤出工地接受处罚,并在文物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了保护性回填。
指导意义:
该案为一起典型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案发地点为野外遗址,保护范围大,极易受到农田改造、道路建设、电网架设等工程的威胁。该案涉及当地重点建设工程,查办难度大,文物执法人员克服阻力,及时制止违法行动,依法查处案件,维护了文物法律的尊严,对于加强大型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6。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刘亚楼旧居等7处不可移动文物遭损毁案
办案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执法机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文体广电局
基本案情:
刘亚楼旧居等7处建筑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015年6月,哈尔滨市双城区政府在实施双城区东北隅与东南隅棚户区改造项时,将7处不可移动文物列入征迁范围。6月中旬,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未获文物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拆除,造成文物损毁,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2016年8月,哈尔滨市政府成立专案组,由哈尔滨市文物、公安、纪检联合调查处理。
处理结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对破坏文物的7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予以批捕,双城区政府、住建局、征收办、文体广电局等相关责任人共34人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指导意义: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大、级别低、保存状况复杂、违法成本较低,被随意拆除、破坏情况时有发生。此案充分运用2016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破坏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国家文物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下,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对破坏文物事件及背后的问题进行深入核查,对决策者、建设者、施工者均进行严肃问责。此案的处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7。江苏省南京市玄武湖管理处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南京城墙(武庙闸段)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案
办案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执法机构:江苏省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南京市志愿者向文物行政部门报案,反映南京城墙(武庙闸段)正在进行施工,部分铺设地面的南京城墙砖被拆除。经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调查,南京市玄武湖管理处未经文物部门批准,擅自实施景观改造工程,改变文物历史风貌。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江苏省南京市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南京市玄武湖管理处实施了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指导意义:
该案是南京市文物志愿者发现并报告的文物违法案件。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通过建立文物保护志愿者总队、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行动等举措,形成了以“行政执法引领+志愿服务支持”为核心的“文保执法社会治理模式”,对南京市的文物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典型意义。
8。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新顺拆房有限公司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原敦睦中学旧址案
办案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文化遗产局
执法机构:江苏省无锡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基本案情:
原敦睦中学旧址是江苏省无锡市公布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014年10月,江苏省无锡市新顺拆房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未按照迁移方案的要求擅自对原敦睦中学旧址进行迁移施工。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无锡市文物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无锡市文物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江苏省无锡市新顺拆房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负有文物保护责任的5名行政干部被问责追责。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原敦睦中学旧貌,斥资依法重建敦睦中学,使之成为群众可以游览的民俗文化馆和文物保护的宣传场所。
指导意义:
该项目为当地政府引进的重点工程,文物行政部门顶住压力,依法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查处,相关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通过查处这起案件,对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敦促各级政府认真履行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
9。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小南海石室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案
办案单位: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执法机构: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文物监察大队
基本案情:
小南海石室是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小南海镇。2017年1月,龙游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国家文物局行政执法督办单,对“龙游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小南海石室3号洞与4号洞之间建设为旅游开发用的地下通道涉嫌违规”进行核查。经查情况属实,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文物审批程序,擅自在小南海石室保护范围内施工。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文物监察大队依法立案查处,省、市文物执法部门约谈当地政府。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文物执法部门对龙游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龙游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文物部门要求,制定了整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指导意义:
该案为当地旅游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文物违法案件。龙游县文物执法部门接报后反应迅速,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整改措施到位,较好地维护了法律尊严,确保了文物安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浙江省文物局及时约谈当地政府,并全程跟踪指导督办,较好发挥了上级文物执法部门的督察作用。
10。福建正祥广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不可移动文物洗银营27号案
办案单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文化体育局
执法机构: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文化体育局
基本案情:
洗银营27号为清代宅第民居,是福州市鼓楼区公布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015年11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文化体育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福建正祥广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开发三友苑项目过程中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洗银营27号的入口、天井、大厅、花厅、偏房等结构。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文化体育局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文化体育局对福建正祥广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违法当事人编制了洗银营27号地块修复设计方案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2017年6月洗银营27号已按照批复设计方案恢复原状。
指导意义:
该案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文化体育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执法人员主动执法,体现了日常巡查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文物行政部门的督促指导下,各项处罚措施执行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有效保护了文物。该案的查处也推动当地政府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案件发生后,鼓楼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对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实施挂牌保护,进一步加大文物执法巡查力度,深化文物保护部门联动机制,加大文物管理经费投入,有效推进了当地的文物保护工作。
1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擅自修缮山东省文物保护单位朝鲜银行青岛支行旧址案
办案单位:山东省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
执法机构:山东省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青岛市、市北区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山东省文物保护单位朝鲜银行青岛支行旧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在未经文物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修缮山东省文物保护单位朝鲜银行青岛支行旧址正厅上方雨棚,并在施工过程中拆除了文物本体正门两侧立柱、柱头、柱础等建筑构件,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施工方青岛汇丰装潢有限公司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实施了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违法施工单位青岛汇丰装潢有限公司实施了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
指导意义:
非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复杂,管理单位多样,管理难度较大。文物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建设方、施工方均予以查处,相关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并在其系统进行通报。该案的查处增强了相关行业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较好的推动了当地的文物保护工作。
12。湖南省常德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桃花源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案
办案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文物局
执法机构:湖南省常德市文物局
基本案情:
湖南省桃花源古建筑群是国务院公布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6年12月,常德市文物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桃花源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擅自施工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举报属实。常德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文物部门许可,擅自在该文保单位两线范围内违法建设。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湖南省常德市文物局下达停止侵害通知书,依法启动执法程序。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常德市文物局对常德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委会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区管委会、区宣教文旅局相关负责人被严肃追责,常德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免除了相关人员的职务。
指导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旅游开发中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常德市文物部门顶住压力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维护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宣传和普及文物保护法,提高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文物保护意识。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委会印发了《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理区关于加强古建筑群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签订了文物保护责任状,给文物部门增加了编制,有效推进了当地的文物保护工作。
13。深圳市富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广东省深圳市不可移动文物悦兴围碉楼案
办案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
执法机构: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巡查时,发现深圳市富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悦兴围旧村改造项目施工中,拆毁不可移动文物悦兴围碉楼。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和《深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对深圳市富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悦兴围碉楼遗址予以原址保护。
指导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开发中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主动巡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文物违法行为,较好地履行了职责。文物部门坚持原则,对文物实施原址保护,最大限度的保留了文物的历史信息。
14。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拆除重庆市渝中区不可移动文物韩国光复军司令部旧址案
办案单位: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委员会
执法机构: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委员会接群众举报,反映不可移动文物韩国光复军司令部旧址被擅自拆除。重庆市渝中区文化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调查。经查,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渝中区邹容路味苑地块过程中,未经文物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韩国光复军司令部旧址。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委员会对违法建设单位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违法施工单位重庆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此案是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破坏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典型案例。文物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分别对建设方和施工方实施了罚款人民币共计5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的查处也推动了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制定《渝中区抗战遗址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渝中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方案》等文物保护相关措施,要求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统筹规划,并在具体项目中严格执行并联审批制度。
15。深圳同行者联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利用车辆违法跨越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城(东沙窝段)案
办案单位: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文物局
执法机构: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文物局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文物局接当地长城保护员报告,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城(东沙窝段)有大量车辆跨越长城。经调查,深圳同行者联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委托敦煌市山野户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户外徒步活动过程中,参加人员驾驶车辆在东沙窝长城6段和7段跨越17处汉长城遗址。该行为涉嫌违反《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文物局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甘肃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办法》中“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造成长城轻微受损的,责令改正,单位给予5至10万元处罚”之规定,2017年7月,瓜州县文物局依法给予深圳同行者联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长城保护任务艰巨,违法种类多样,及时发现比较困难,该案由长城保护员巡查发现并及时报告,充分体现了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的重要作用。文物行政部门对该案的严格执法既是对《长城保护条例》的有效宣传,又为类似案件的查处提供了示范参考。
来源:国家文物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