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火爆与疯炒:监管各自为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16日 08:08 证券日报

  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30日,全国有18家“文交所”挂牌成立,另有6家正在筹备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火爆与疯炒的冷思考

  ■陕西证监局 王宏斌 李咏梅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艺术品消费需求日益增长,艺术品保值增值功能凸显,国内艺术品市场日趋活跃。据法国Artprice最新统计,2011年上半年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成交额为428.42亿元,同比增长112.71%。而2010年中国艺术品市场总成交额超过500亿元,占全球艺术品销售额的33%,居全球第一。

  与此同时,艺术品信托、文化投资基金等与艺术品投资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如雨后春笋般活跃起来。据统计,自2009年6月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以来,截至2011年6月30日,全国已有18家“文交所”挂牌成立,另有6家正在筹备中。在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市场投资出现过热现象,尤其是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火爆和疯狂炒作令人堪忧。

  一、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导致市场投机升温

  1、国内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现状。

  2010年3月,中宣部等九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鼓励国内文化企业积极借助资本市场平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尝试文化产权交易,促进文化产业做大做强。《指导意见》在文化市场和金融市场引起强烈反响,成为文化产业和金融资本相互融合的推动力。

  2009年6月,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2010年12月,上海文交所发行了我国首只艺术品资产包“艺术品产权组合1 号——黄钢艺术品”,包括了黄钢两个作品,共计2500 平方尺,面向投资者俱乐部的会员定向发售,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模式。

  2009年11月,深圳市政府批准由深圳广电集团、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报业集团和文博会公司等联合发起设立了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微博)。深圳文交所在经营模式上分为整体权益交易平台和份额权益交易平台。2010 年5 月,深圳文交所将齐白石、张大千的94 幅作品“打包拆分”定向发售。同年7 月,深圳文交所推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1 号艺术品资产包——杨培江美术作品”,配置了杨培江四幅油画及八幅宣纸彩墨作品,采取经纪人加发行代理商的组合经营方式,由艺术家的独家代理人担任发行经纪人,并由深圳市天禄琳琅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代理商和挂牌保荐,资产包的“所有权份额”分为1000 份,单位面值2000 元,总价值200 万元人民币。发行经纪人持有300 份,发行代理商持有100 份,发行经纪人和发行代理商持有的份额作为非公开发行的初始保留权益,挂牌后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2010年5月,成都市政府批准由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等股东联合发起设立了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随后,发售了《朋友》和《翰墨长安》两个资产包,受到市场热捧。《翰墨长安》资产包中包含了长安画派画家王西京的13幅画作和杨霜林的28幅作品,总估值6000万元,由持有人保留40%的份额,对外发售3600万元,发售10分钟内即被认购三分之一,三天时间被全部认购。

  2009年9月,天津市金融办批准设立了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2011年1月,天津交所发售了第一批艺术品份额产品——津派画家白庚延的两幅作品《黄河咆哮》、《燕塞秋》。经有关专家评估,《黄河咆啸》和《燕塞秋》分别价值600万元和500万元,被拆分为600万和500万份额,发售价1元/ 份,最小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采用T+0的标准化交易模式。1月26日,这两只份额均以1.20元开盘,3月24日,《燕塞秋》盘中最高18.50元/份,《黄河咆啸》盘中最高18.70元/份。为了控制价格暴涨的局面,天津文交所屡次修改规则,并相继发售了白庚延的六幅画作及一颗天然粉钻。白庚延作品在天津文交所挂牌上市在艺术界掀起轩然大波,不少人对此表示质疑。

  2011年4月,河南省金融办批准由两个自然人出资5000万元成立了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设计与天津文交所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是引入了做市商制度,采取投资者预约登记的方式,委托银行代为发售。

  2011年6月,湖南省文化厅批准由湖南省文化艺术基金会、湖南高登艺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5000万元,组建了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

  2011年7月,广东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成立。江苏、陕西、大连、厦门等地也纷纷筹备成立文交所。

  综上可见,各地文交所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共同特点:一是以《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按份共有”规定,作为艺术品份额化的法律依据。二是交易模式基本比照股票市场,采取二级市场集合竞价和连续交易模式。三是虽然有的在一级市场发售中面向特定对象,人数限制在200 人以内,但随着二级市场交易的持续,都不同程度出现了公众化问题。

  2、海外艺术品投资的基本情况。

  海外艺术品投资的历史悠久,早在18世纪就盛行于欧美,许多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的资产组合中都配置了艺术品资产。上百年来,艺术品的交易模式基本延续传统做法。在英、法、得、意等欧洲国家,艺术品交易以拍卖模式为主;在美国则多以画廊模式为主。艺术品份额化投资在国外并不盛行。在国内相继成立文交所,兴起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之时, 海外也出现了类似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2011年5月31日,由华人财团出资成立了香港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该中心已经开展模拟交易,采用网上申购,T+0交易,非上市首日份额日涨幅限制为20%,上市首日份额涨跌幅限制为50%,交易佣金3‰,双向收取。

  二、艺术品份额化或类证券化交易的风险分析

  1、并不具有证券的本质特征。

  艺术品份额化与证券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深圳文交所的“拆分模式”,还是天津文交所的“份额化”,其运作模式都是将凝结在艺术品之上的“财产权”打包,等额拆细,形成“分拆权益”面向投资者发售,投资者购买的不是被分割的实物艺术品,而是被分拆的权益。虽然艺术品份额化的形式与证券相似,但并不具有证券的本质特征。这种艺术品份额类证券化交易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如信用风险、交易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且相对于证券而言更加难以防范。

  无论是股票还是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融资关系,属于典型的金融工具。而艺术品份额发售人与投资者之间是买卖关系。在这个关系中,艺术品份额虽然可以在市场交易,但其本质只是艺术品交易的符号工具。艺术品份额发售完成后,买卖双方的关系即告结束,发售人不再享有对艺术品的权利,也不需要履行任何义务,与艺术品财产权相关的收益和安全养护、损毁灭失风险随交易而转移给投资者,投资者与发售人之间不存在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

  2、法律法规依据不足,隐藏法律风险。

  目前,各地文交所都引用《物权法》第94条和101条作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我国尚未出台与艺术品权利份额发行、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艺术品份额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艺术品份额的公开发售和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

  另外,艺术品本身除了拥有财产权之外还具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权利。艺术品份额化实际上只是将艺术品的财产权进行了份额化,财产权之外的人身权利显然不能进行份额化分割。目前的做法对艺术品所属的人身权利问题并无说明和交代,艺术品份额交易是否涉及财产权之外人身属性权利交易的问题等等,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3、公开发售机制不健全,隐藏信用风险。

  首先,相对于股票发行而言,艺术品份额发售机制缺乏必要的信用保障体系。我国证券市场的机制有利于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下,将劣质证券排除在市场之外。但是,艺术品份额发售和交易中,与艺术品份额发行、上市相关的事项均由文交所负责,交易所不但决定艺术品份额能否发行和上市,甚至还决定份额发行上市工作由那家发行商完成。这种做法不仅有悖于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有损于市场的公信力,也难以抑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更有可能将艺术品发售演变成为利益输送的渠道,而沦为滋生腐败、洗钱犯罪的温床。

  其次,艺术品份额发售的定价机制存在缺陷。艺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艺术品之间的价格缺乏可比性,其价格通常由买卖双方依据个人的评估与判断共同决定。艺术品份额的定价过程中,既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权威的鉴定与评估机构,难以对艺术品的价值做出公允的估值。

  4、交易机制存在缺陷,隐藏交易风险。

  艺术品份额的投资回报缺乏稳定的基础。相对于股票而言,艺术品自身并不产生现金流,相反每年必须支付一定的养护、保险费用。艺术品展览虽然可以获取一些收入,但成批展出的收入很难在每个艺术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另外,艺术品实物无法按照份额交割,投资者不可能实现从持有份额中分享对艺术品的欣赏、收藏。因此,艺术品份额化的投资回报更多地只能寄希望于交易价格的不断升高,低买高卖,获取价差就成为投资者获利的主要模式,价格起伏越大、交易越频繁,越便于短期获利。这种机制下,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可能将份额价格推高数倍,导致价格失真,狂热之后出现暴跌,在市场中产生连锁反应,最终使投资者损失惨重,成为受害者。

  文交所上市的艺术品份额,总份额相对较小,且采用“T+0”交易模式,容易被人为操纵,出现市场的剧烈波动,甚至被非法资金炒作,从事短线交易、操纵市场和洗钱等不法活动,聚集市场风险。

  5、监管各自为政,形成社会风险。

  目前,我国艺术品交易场所的设立和交易管理等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各地情况五花八门。除少数地方由省、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相关部门监管外,有的则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审批设立并负责监管,有的则由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并负责监管。另外,监管依据不足也是监管缺失的另一表现。虽然文交所也实行自律监管,但并不能替代行政监管。此外,艺术品份额的发售审核、定价、交易、监督以及与此相关的评估、保管等均由文交所负责完成,各环节之间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不利于防范道德风险,甚至为合谋、操纵市场留下空间。

  三、艺术品份额不宜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

  1、艺术品投资门槛较高,并非大众投资工具。

  艺术品是典型的高风险投资工具,投资人不仅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还需要拥有较高的艺术鉴赏能力,俗称雄厚的“财力”和独到的“眼力”。之所以需要雄厚的财力,因为艺术品投资具有价格波动大,收益不确定,不可预见的损毁灭失风险高等特性。与艺术品保值增值相对应的是各种显形和隐形的不确定性。这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理财工具,只适合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宜大众化。

  2、艺术品是不可分割的精神奢侈品,艺术品份额只是市场交易的符号工具。

  艺术品最突出的特征就在于其无形价值远远高于其使用价值。完整的艺术品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要而具有不可分割性,一旦被分割,艺术品的价值便大打折扣甚至失去价值。不可分割性决定了艺术品份额无法进行实物交割,真实的艺术品实物由文交所负责保管,事实上文交所拥有艺术品实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份额交易不退市,文交所不仅可以获得交易佣金收入而且可以无限期地占有和使用艺术品实物,艺术品份额投资者并未获得精神层面的享受。因此,艺术品份额只是一个用于交易的符号工具,实际受益最大的是作者、持有人、发行人、文交所。

  3、艺术品估值不能简单地使用货币标准进行量化。

  艺术精品的创作和发现过程凝聚着大量的货币投入之外的精神投入,而难以使用货币标准简单量化。此外,人们在种族、年龄、性别、信仰和艺术鉴赏能力等方面客观上存在差异,对同一物质的感知也差异很大,从同一件艺术品上获取的精神享受更是千差万别,很难对同一件艺术品取得较为一致的价值认同。缺乏客观公正的标准化计量基础条件,份额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就令人质疑。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艺术品份额化在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融合,促进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所做的积极探索。但是,要清醒地看到当前艺术品份额交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应当引起相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并有效防范潜在的风险问题,加快完善发行、交易机制,细化监管措施,完善法制建设,加强投资者教育,着力培育良好的市场文化,将风险控制在可测、可控、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正确引导艺术品市场良性发展,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繁荣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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