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交所面临死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21日 07:46 中国经营网

  记者 秦玥 北京报道 2011年底,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务院38号文件,由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5 个部门出台的《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下称“49 号文”)正式下发,联合行动的监管内容覆盖文交所设立的基本条件、审批程序、交易试点、清理整顿以及艺术品市场管理等。

  部分业内人士表示,49号文的下发,对于部分文交所而言,就如同一道死亡判决。

  文化产权≠艺术品份额化

  根据49号文的内容显示,文化产权交易指文化产权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交易范围为: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领域。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一直备受关注的天津文交所,并不在此次试点名单之中。据相关人士表示,文化产权交易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从法律属性、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上有一定区别,而此次主要是以文化产权类交易所作为整改标的,也就是说,此次文件的下发,将文化艺术品交易当中的产权类交易与份额化交易正式区分,明确了文化产权交易的根本属性,而对于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还需要等待国家的相关规定正式出台再做判断。

  门槛升级 重点支持沪深两地

  据某媒体报道的数字显示,仅2011 年一年的时间, 国内冒出了78 家文化艺术品类交易所,其中7 家正在筹建中,还有两家不确定。

  对此,49 号文在要求各地组织力量开展对各类文交所整顿规范的同时, 提出了“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依法规范、健康有序”的文交所设立总原则。即“原则上只允许在省一级设立文交所。”申请设立文交所的省份,须基本完成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文化企业数量还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

  与此同时,据相关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我国已在运行中的的产权交易所主要在上海、深圳两地。由于上海和深圳的资本市场成熟、产权交易基础好,49 号文要求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交所挂牌交易,同时鼓励各地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上海和深圳两个文交所交易。另外,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试点的两地文交所经批准可探索采取非公开发行或其他方式进行艺术品交易。

  经营范围设限 拍卖管理加强

  根据记者了解,49号文对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经营范围进行了明确的限定,要求文化产权交易所不得参与份额公开发行、违法证券期货交易。

  据49号文内容显示,“文化产权交易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也就是说,即使上海、深圳作为试点,文化产权交易模式也必须遵循以上“四不得”,现有交易模式也将做相应调整。

  而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文交所,将严禁扩大业务范围和新增交易品种、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对逾期不取消、继续或变相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各类文交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积极协助证监会作出认定,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除此以外,49号文中明确提出加强开展艺术品拍卖的交易行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整顿专项活动,由商务部会同文化、文物、公安、工商、版权、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重点就拍卖主体资格、拍品来源、确权和流转、拍卖程序进行专项整治,重点解决艺术品拍卖中无资质拍卖、指甲拍价、虚假拍卖等突出问题。

  与此同时,作为文化行业相关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中艺术品鉴定、拍卖等节目(栏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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