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祥败诉:尊重二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06日 09:34 京华时报 微博

郭庆祥展示照片,证明范曾“流水作画”确有其事。本报记者吴平摄 郭庆祥展示照片,证明范曾“流水作画”确有其事。本报记者吴平摄

  本报记者卜昌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范曾诉郭庆祥(微博)和文汇报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郭庆祥上诉,维持原判决。判决书中,对昌平区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中“文汇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核,存在一定过失”的认定予以纠正;对郭庆祥文章观点本身予以肯定;对一审判决中回避和没有确认的范曾“流水线”作画的基本事实也予以确认。昨天,郭庆祥在京召开媒体见面会,他表示尊重二审判决,但拒绝以任何形式向范曾道歉。

  >>法院

  观点本身值得肯定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令被告郭庆祥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范曾书面道歉;被告郭庆祥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范曾精神损害抚慰金七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去年12月19日发出终审判决,驳回郭庆祥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与一审不同的是,一中院在审理后认为,郭庆祥撰文对其认为艺术界存在的一些弊端进行评论,呼吁“真正合格的艺术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己的作品创作中”,倡导真诚、负责任的艺术精神,其观点本身值得肯定。但是,评论者在涉及对作者的评价时应把握善意、理性、客观的原则,不可借评价之名,贬损、侮辱作者人格,从而对作者名誉造成损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认为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据此,法院对于批评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进行审查时,需要平衡评论者正当的社会监督权利以及被评论者的名誉权。

  出言贬损超出限度

  一中院认为,郭庆祥的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评论、批评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系文中所称“流水线”作画的创作方式,但该文并未主要围绕作品和其创作方式,从文艺评论专业的角度展开论述,而是将对作品和创作方式的评价转为对作者人格的褒贬。该文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与文章所谈论的基本事实并无直接、必然联系,已超出了评论的合理限度。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这篇文章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害,并据此判令郭庆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郭庆祥

  拒绝道歉保留申诉权利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意味着郭庆祥将向范曾道歉并赔偿七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郭庆祥表示他尊重二审判决,保留继续申诉的权利,并拒绝以任何形式向范曾道歉。

  郭庆祥说,他看完判决书后依然感觉很冤枉,二审法院虽然纠正了一审法院欠妥的地方,并肯定他的文章观点,但对于他评论文章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性语言冠上侮辱的定论实在不妥当。“我只是对事不对人地提出批评,并无主观恶意地去侮辱范曾。再说,文艺批评往往都会使用到贬损性词语,这个度究竟该如何把握?是不是将来大凡带有‘才能平平’‘逞能’‘虚伪’这样字眼的评论都属于侵权?真要这样的话,哪个评论家还敢说真话?文艺批评还叫批评吗?干脆改成文艺表扬算了。”

  郭庆祥坚持认为“笔墨官司”理应“笔墨打”。郭庆祥说:“如果他(范曾)认为我所说的不符合真实情况,虚构或夸大事实,他完全可以批驳和批评我。”

  对于道歉与赔偿七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事宜,郭庆祥说他可以向范曾赔偿七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从心里不认同,“我不会向范曾做出任何形式的道歉。对于他这样的人,道歉就是放纵。”

  >>业内

  受官司影响范曾作品遇冷

  针对法院判决以及郭庆祥的意见,记者拨打范曾代理人李景芳手机但一直无人接听。但此前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坚决表示郭庆祥在文中使用的“才能平平”“逞能”“虚伪”等词语是对范曾的严重侮辱。他说:“文艺批评不是说不能批评,但文艺批评也是有度的,不能打着文艺批评的幌子,去贬损人、侮辱打击人。”

  范曾本人对该官司保持低调,自从与郭庆祥打起官司后,他一直没有在公开场合露面,也未对该官司发表过任何意见。

  范曾的学生崔自默表示,范曾目前在国内,也理应知道法院的终审判决。分析这场官司,崔自默认为,官司或多或少会对范曾造成不好的影响,明显的例子是2011年的秋拍市场上,范曾的多幅作品遭遇流拍,这是以前难见的现象。但崔自默对范曾作品的市场表现不抱悲观态度,他预测影响毕竟只是一时,等过了这个风头,范曾的作品市场表现还会继续强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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