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人忙一个多月盗墓寻宝 分文未得被判刑罚款

2016年09月05日08:2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收藏本文     

  作者:李英燕 潘俊伟

  原标题:十余人忙一个多月盗墓寻宝 分文未得被判刑罚款

  因对明朝古墓垂涎已久,十几个人处心积虑,历时一个多月抽水、“打泥”(用水泵抽水向墓室深处冲泥)、“下墓”(用绳子拴着进入墓室查看情况),结果到头来不仅分文未得,还要面对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后果。近日,经山东省惠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崔国田、柴船瑞、郭洪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刘登峰、张兴亭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1万至2万元。

  纠集盗墓小分队

  惠民县李庄镇人郭洪银平时喜欢倒腾古董。2014年上半年,他与魏集镇人崔国田、德州市宁津县人柴船瑞结识。同年7月初,崔国田提出,他们村里有个明朝时期的“老坟”,被人挖过,抽出水就能弄出东西来,卖了大家平分。柴、郭同意做这笔买卖。

  商定后,柴船瑞找了宁津老乡刘登峰;郭洪银找了张兴亭等3人;崔国田则以有人盗出一对花瓶卖了100万元为诱饵,拉拢河套崔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部分村民参与进来。

  按照分工,崔国田负责组织协调;柴船瑞、刘登峰把管子顺到墓室里往外抽水;郭洪银、张兴亭等人负责挖坑、“打泥”、“下墓”;河套崔村村民则负责水泵的电力供应,提供铁锨等工具,并望风。

  凑钱买水泵实施盗墓

  2014年7月初某天深夜,崔国田等人来到河套崔村东的棉田里,清理北边坑口后发现,坑底有个盗洞,洞上有水钻打的圆柱形痕迹,墓顶用青砖和白灰焊缝,有1米多厚,墓室里全是水。

  四五天后,崔国田召集人员再次来到墓地,用两个小水泵把水抽干了。“打泥”后他们发现,墓室约有七八米深。郭洪银壮着胆,身绑绳子下墓查看,结果除了泥什么也没看到。他们很泄气,有了放弃的打算。

  此时,有人提出,南边还有一个洞,他们决定再去那边试试运气。同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他们挖开南洞1米多深的土层,捡出覆盖的水泥砖后,现出一个井口大小的圆洞,洞两侧有铁箍固定。抽水到凌晨3点,墓室里的水仍然很深,他们决定凑5000元买一个大水泵。

  2014年8月18日凌晨,终于把水抽干了,张兴亭等人绑着绳子下墓地查看发现,墓室上顶是弧形青砖结构,整个墓室看起来像长方体,底面积有10多平方米,往北有个圆形通道,快被泥堵上了;墓室的泥大约有3米深,落脚处距墓顶有四五米高,墓底到弧形顶部有八九米高。就在他们盘算着当晚抽泥看有没有值钱的小东西时,14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均因盗掘古墓获刑

  2016年1月4日,惠民县检察院以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本案有一个耐人寻味的小细节:公安机关最初立案,是因为河套崔村村支部书记在2014年7月报案,可他后来禁不住诱惑,最终自己也加入了盗墓团伙。

  办案检察官说,尽管早有盗洞,但犯罪嫌疑人针对同一古墓,先后在两个洞口挖开土层等覆盖物,多次实施抽水、抽泥、进入墓室等破坏墓室完整性的行为,已实质破坏了古墓葬本身。盗掘古墓罪系行为犯,着手实施盗掘行为即为既遂,故14名犯罪嫌疑人均涉嫌盗掘古墓罪既遂,且不属情节较轻。根据人员组成、分工、前科、立功情况,承办人提出了如下量刑意见:整体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对崔国田、柴船瑞、郭洪银、刘登峰、张兴亭等人从重处罚,对其他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崔国田等人预谋盗掘位于魏集镇河套崔村的古墓葬。后崔国田纠集同村村民7人,柴船瑞纠集刘登峰,郭洪银纠集张兴亭等3人加入。盗墓过程中,崔国田负责组织协调参与盗墓人员。柴船瑞、刘登峰、郭洪银等人负责抽水、“打泥”、“下墓”。河套崔村的几个村民负责望风、供电、藏匿作案工具等。2014年7月至8月18日,崔国田等14人在惠民县魏集镇河套崔村村东通过挖土找到原先的两处盗洞,后采取接电抽水、“打泥”等手段进入墓室,因公安机关查获而未盗得财物。经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掘古墓葬为明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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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盗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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