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玉石后收不到巨额货款 未签合同交易能否维权

2017年01月06日15:31   西部经济网  收藏本文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羚蔚 张丽华

  卖出玉石后却迟迟收不到货款,没有签合同的交易能否顺利维权?2016年12月,这起长达3年、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的合同纠纷案终于执结完毕。

  口头交易 引出800万纠纷

  徐某在乌鲁木齐市华凌国际珠宝城开了一家玉器店。

  2013年5月,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程某。同年8月17日,程某来到徐某店里称要购进一批玉器,挑选后从店里提走了羊脂玉手镯、玉石手把件等70件玉器,价值510余万元,并在货品清单上签字,口头承诺在当月底将货款支付给徐某。同年12月14日,程某再次从徐某店中提走57件玉器,价值330余万元,程某又在货品清单上签了字。

  此后两年的时间里,程某陆续给徐某支付货款33万元,但近810万元的余款一直未付。

  庭审交锋 程某称替朋友买

  徐某多次向程某索要欠款无果,2015年5月,徐某将程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程某称自己与徐某没有签订交易合同。当时程某的朋友李某在大连市开了一家玉石会所,称有顾客要购买大量玉石,而自己存货不够。所以程某向李某推荐了徐某,并在征得徐某同意后,于2013年8月7日与徐某的大女儿一起去大连,将70件玉器送到了李某处。

  此后因所囤积玉器无人购买,程某又与徐某一起到大连把送去的玉器拿了回来。

  2013年12月14日,徐某让程某把上次没卖出去的玉器再次送到李某处代售。但玉石仍然没有卖掉,一直积压在李某处。

  程某表示,徐某所说的第一批和第二批的玉石实际是同一批,徐某应让李某支付货款,或者到李某处拿回玉石,玉石并不是自己购买的,因此不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宣判 被告败诉需还钱

  当年12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程某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从原告处提货,并在原告出具的清单上签字予以确认,故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均应共同遵守。

  本案中,徐某将货物交付程某,程某在标有明确价格的清单上签字确认,但未及时归还货物,亦未支付相应货款,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虽然程某辩称收货人是李某,并出具了李某书写的《证明》,但李某未到庭作证,也没有其他旁证予以核实,故被告上述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程某支付原告徐某货款7308000元,货款利息219240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在繁荣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公民在从事民商事活动中,不一定非要签订书面的合同才成立合同关系。有时即便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以实际行为实施了合同法律关系,即成立事实合同,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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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玉石维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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