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推销广告吸引,辛女士花了近30万元购买一微商的玉石产品。谁知,买回的玉器感觉跟图片有差异,辛女士想退货却遭拒,遂将微商告上法庭。3月14日,记者从禅城法院获悉,辛女士的退货退款请求获支持。
卖家拒绝退货要求
2015年,辛女士通过微信认识了在朋友圈经营玉石生意的微商钱某。钱某的微信名为“琦玉阁·玉道工坊”,自称在温州经营一家“玉艺阁”的工作室,常在朋友圈里推销玉石,辛女士于2015年11月看中了其中几件玉石产品,便通过微信向钱某购买,共向钱某支付款项294500元,后因有几件玉石没货,钱某退回货款107900元。
2015年11月17日,辛女士收到钱某快递来的玉器后,感觉与朋友圈看到的玉石图片有差异,于是通过微信要求退货,但被拒绝。两日后,辛女士向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工商分局进行投诉,经鹿城工商分局人员的调解,钱某仍然坚持不予退货。其后,双方多次协商,钱某均称因工厂不同意给辛女士购买的玉石产品退货,所以他也只能坚持不退货。
辛女士认为,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己有权在收到货品的七日内要求退货,钱某拒绝退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辛女士将钱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钱某立即返还购物款186600元。
法院裁决支持退货
钱某辩称,双方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自己已按约定向辛女士交付了涉案的标的物,该标的物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和其他瑕疵,辛女士也已经交付了相应的货款,因此不存在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支付利息等法定条件。而且,其与辛女士之间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辛女士无权要求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经审理,禅城法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案涉买卖交易是否适用七日无条件退货。据查实,案涉玉石挂件等买卖交易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有双方的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及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案涉商品为玉石挂件、耳钉等。因此,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商品。同时,辛女士主张退货时间应从2015年11月20日起算,其收到案涉交易商品最后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故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法定退货条件。
据此,禅城法院判令解除辛女士与钱某于2015年11月14日至17日的玉石挂件、玉石耳钉买卖关系,同时判令辛女士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完好的玉观音挂件(颜色为绿色)一枚、玉如意挂件(颜色为绿色)一枚、玉石耳环(颜色为绿色,耳钉)一对、玉观音挂件(颜色为白色)一枚、娃娃佛挂件两枚给钱某,而钱某在收到上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辛女士所支付的上述商品价款合计186600元。如不能返还的商品,则扣减相应的价款。
法官说法
“朋友圈购物”也适用“7天无条件退货”
该案审理法官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规定的商品除外。依据查明的事实,案涉玉石挂件等买卖交易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因此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商品。
此外,原告已通过投诉的方式要求被告退货,虽然投诉处理部门于2015年11月25日出具投诉案件调解书,但该调解书已记载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投诉。因此,原告主张退货时间应从2015年11月20日起算,原告收到案涉交易商品最后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故原告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法定退货条件。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退货。
来源:金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