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的一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某、刘某、石某某(均已判刑)、何某某(现在逃)经预谋准备盗掘古墓。
当日下午,五人携带探杆、铲、铁锹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来到蓝田县安村乡新民村五组一农家休息,当天天黑后,被告人刘某某和刘某、刘某、石某某、何某某窜至刘某某事先找好的蓝田县安村乡东代家村西南地里古墓处,五人轮流探、挖,掘开古墓一座,盗得古墓葬里陶器13件,铜镜1个。
次日,刘某联系买主,把盗掘古墓葬所得陶器13件出售后获赃款1500元,每人分150元,其余部分加油吃饭挥霍。被告人刘某把盗掘古墓葬所得铜镜卖给李某某,获赃款32000元,五人均分。
2016年12月23日被抓获。经查,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破案后被盗陶器全部追回,经鉴定均为一般文物,经西安市文物局确认,被盗墓葬为汉代墓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近日,长安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刘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