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当唤起文艺批评的尊严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7日 16:04 大江南收藏

  □  弘之

  上个月,笔者曾就范曾状告郭庆祥案开庭审理写过一篇言论《官司当唤起文艺批评的尊严》。日前此案已由昌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详见报道)。令舆论哗然的一点是,从法理法规上讲,法院立案、庭审、宣判均应公开,通知当事人和代理人,而如此有社会影响力的一案在审判日法院却未通知当事人、代理人,而是直接将一纸判书寄出了事。公众更关切的是,昌平法院的判决,对文艺批评、文艺创作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判决书将正当文艺批评认定构成名誉侵权,令郭向范道歉、赔偿。这就涉及到文艺批评、学术争鸣与名誉侵权之间的法律界限问题。此案由发表在文汇报鉴赏版“争鸣”专栏上的文艺批评性文章引起,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这类文章,是每个公民拥有的权利。法院将正常的且未点名的文艺批评判定为侵权,那么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何在?批评家还有没有文艺批评的权利?

  文艺批评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郭所作的文艺批评,针对的是当下艺术界的浮躁之风和“流水线作业”的现象,是切中时弊的,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应该为这种真实、鲜明、尖锐的文艺批评叫好才是。不独文艺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康的文艺批评,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健康的文艺批评,社会就很难有正确的价值取向。何谓“健康的文艺批评”?鲁迅先生说得精确“坏处说坏,好处说好”。而现在的问题是说“好”易,说“坏”则是难上加难。或是顾忌批评对象的面子,或是担心得罪人,担心因针对某人或某作品的批评招致非难和被封杀,而种种纠葛在一起的利益关系,让批评变了味,甚至把差的说成好的,把丑的说成美的,明明是红肿之处,偏说是艳若桃花。由此,文艺批评便丧失了引领艺术家的创作自觉和公众审美趣味的导向性,其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

  诚如有识者所言在文艺批评出现功利化、庸俗化趋向的今天,批评的品格坚守显得尤为重要。在我看来,这种坚守就应当表现为对文坛正义的维护,对偏离文艺发展正确方向的错误取向的匡正。“眼里不揉沙子”,哪怕是面对“名流”、“大师”,也敢于真实地、鲜明地表达和捍卫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反之,矮化甚或丧失品格的批评只能沦为某些利益的工具,甚至成为淆乱是非、促生乱象的推手。惟其如此,像郭庆祥这种有文化担当之责、敢于“亮剑”、针砭时弊的批评家方愈显难能可贵。惟其如此,昌平法院的一纸判决,自然会令人深思,它客观上会引发什么后果?我以为,恐怕极有可能堵塞言路,使批评家对显而易见的问题也噤口不言,放弃批评的权利,抛开批评家的本分。而诸如“流水线作业”这种伤害文艺健康发展的现象将会恣肆而为下去,哪个敢说“不”,我就让你吃官司,“杀一儆百”。不是吗?想想看,追求真善美境界者反倒成了“以儆效尤”的典型,公理、道义何在?今后面对文坛的不良现象哪个还敢挺身而出?而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下去,我们的文艺事业还谈何健康、繁荣发展?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莫大的悲哀,是当代文学艺术深入骨髓的悲哀!

  鲁迅说过“必须要有真切的批评,这才有真的新文艺和新批评的产生的希望”。如果所谓的文艺批评,光是一味无原则的吹捧,即使略有微词也是浅尝辄止,那我们还要文艺批评干什么?由此推及开来,那社会舆论监督是不是也得靠边站了呢?昌平法院的判决直接涉及到公众人物究竟有没有接受舆论监督的义务这样一个问题。回答是肯定的。郭庆祥的上诉状上写道:在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纠纷中,应该遵循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适当弱化对新闻媒介和公众的批评言论适当宽容的原则。这是有充分理由的:公众人物在献身于社会时应当放弃自己的一部分利益;公众人物在自己的角色利益中已经得到了足够的报偿;公众人物的地位、权利和影响使他具有较强的抗御侵害的能力;民众批评公众人物时由于自身的地位局限不可能保证绝不出错,只允许完全正确的批评等于取消批评。我以为,的确如此,文学批评史上的一代巨擘俄国批评家杜勃罗留波夫曾说过:“真理不在于辩论的细节,不在于个别推理是否正确,而在于所论的事物是否具有活跃的事实”。针对同一个艺术家的创作,自有见仁见智的评价,而刊登涉案文章的栏目本身就叫“争鸣”,各抒己见,有不同意见尽可反驳、论争,但对不合己意的批评者就告人“诽谤、名誉侵权”进行打压,未免太霸道了!“老虎屁股摸不得”,就等于不让人讲真话,不啻是扼杀文艺批评。

  文艺批评与文艺创作犹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文艺创作的发展繁荣离不开有价值、有力量的批评。真正的艺术家,应该对批评持欢迎态度,应该以宽容大度之胸襟,听得进各种不同的见解,并据此反躬自省。文艺主管部门、媒体等也应当关心、支持文艺批评,为文艺批评提供舞台,全社会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健康的文艺批评环境,鼓励批评家发表基于事实的真知灼见,同时也鼓励真实、坦诚的回应,哪怕是激烈的观点交锋。倘若创作者对本属于艺术批评权利和学术争鸣的文章,仅仅因为批评者说了一番未点名道姓的逆耳忠言,便大动肝火,对号入座,将人家告上法庭,而法院的一审判决又罔顾、回避“流水线作业”的重要事实,有失公正,有负社会良知,那实际上就造成了对文艺批评的恶意打压,批评生态环境的恶化,对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的贯彻显见是十分不利的。尽管郭庆祥表示要继续上诉,为了维护正常的文艺批评环境和公民行使文艺批评的权利,公众也相信这样一个铮铮铁骨的批评家还会一如既往地秉笔直书、仗义执言,但是,若最终未能改判,那将不仅是郭庆祥个人之不幸,而且更是我们文艺批评、文艺界之不幸。谁愿意看到“万马齐喑”,而不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盛局面呢?!但愿此案引发的社会广泛关注,会唤起人们对公理、正义、文明、进步和社会良知的担当之责。还是那句话,“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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